魏永征、张鸿霞:考察“公众人物”概念在中国大众媒介诽谤案件中的應用

“橘生淮南則為橘,生於淮北則為枳,葉徒相似,其實味不同。所以然者何?水土異也。”

《晏子春秋/內篇雜下》

摘要
90年代初,美國薩利文案被介紹到中國。21世紀以來,公眾人物多次在誹謗案中被提及,本文以這些案件的效果及是否可以引進薩利文原則為研究目的,主要採用案例分析法。考察發現,中國公眾人物概念的實際使用同美國薩利文原則發生較大位移。美國所限制的主要是公共官員,而中國則主要應用於演藝體育學術界人士並且效用是輔助性的;法院並未採納薩利文案的原告舉證及實際惡意原則。結論是薩利文案的公眾人物抗辯原則目前並不適合中國的國情。這是因為首先中國新聞媒介必須在共產黨領導之下,不具有美國媒體的獨立地位,其次中國對官員名譽實行嚴格保護。所以,如果“引進”薩利文原則,那麼強化的並不是公民的言論自由和批評權,而是具有公權力背景的新聞媒介的話語權,弱化的是普通名人的名譽權,將會產生很大的不公平。

首次发表于《中国传媒报告》2007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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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公众人物概念在中国大众媒介诽谤案件中的应用

 

 

 

One Response to “魏永征、张鸿霞:考察“公众人物”概念在中国大众媒介诽谤案件中的應用”

  1. 收藏了,好好学习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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