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王晋:为什么舆论监督不是一种权利?
王晋:魏老师,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这是不是可以认为是舆论监督权利的依据呢?
魏永征:公民的批评建议权同舆论监督不是一回事,我说过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批评和建议权利,得到切实保障和充分行使,才能有强有力的舆论监督,但是舆论监督本身不是谁的一种权利。舆论监督只是新闻传播和大众传播的一种作用、功能或效果。其理由如下:
1.从词义来分析:
舆论监督这个词组,可以理解是主谓结构,即舆论实施监督,也可以理解是偏正结构,即通过舆论实行的监督,核心都是舆论。舆论是公众意见(public opinion),是社会集合意识。任何个人的批评意见,即使完全正确,不是舆论。任何单个媒体传播的意见,也不是舆论。发表一篇批评文章,就说这是舆论监督,这是不通的。只有形成成千上万人的共同意见,对社会公共事务产生了强大影响,才可以认为是舆论监督。舆论是集合名词,不能成为单个的权利主体。
2.从它的源流来分析:
舆论监督是我国新闻传播学界在80年代提出来的。其理论来源是大众传播理论所阐述的大众传播的社会监察(public surveillance, watchdog)功能。意思是大众传播通过如实、客观、迅速、广泛地传播各种信息和意见,可以帮助人们特别是政府认识所处的环境,引起警觉,及时应对调控。这在外国和我国许多传播学著作中都有介绍和论述,最近的一部就是展江和张金玺两位博士主持写作的《新闻舆论监督与全球政治文明》,书中对舆论监督概念作了明确阐述,其中把舆论监督归纳为三种形式,即海量的日常客观报道、新闻时评和调查性报道。日常的客观报道可将权力运作透明化,特殊的揭露性报道可将腐败丑行暴露于光天化日之下,时评则是社会良知的体现。作者引用恩格斯的话:“自从获得出版自由时起,官员的行为同样可能成为举世皆知的事情,这就从根本上改变了整个情况”,以说明舆论监督的本质。由此可见,如果要说权利,那么还是言论自由和新闻出版自由,舆论监督只是言论自由和新闻出版自由得到充分行使产生的一种效果。
我想说一说时有说起的“第四权”,这是翻译造成的误解。其原文是the fourth estate,没有任何权利或权力的意思。这个说法来源于早期欧洲国家的议会有僧侣、贵族和平民三个等级,后来为记者设立了旁听席,有人就说记者是第四等级。197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斯特瓦特借用此词,说明新闻自由是要使新闻媒介成为独立于立法、司法、行政三权之外的第四种机构,强调的是新闻媒介和记者的独立地位以发挥这种监察作用,其权利本身还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的新闻自由,并不是说记者真的就拥有监督三权的尚方宝剑。
3.从我国媒介地位来分析
有人会说,概念是人造的,不应该像你这样咬文嚼字、引经据典,我们现在使用舆论监督这个概念,就是指新闻批评,舆论监督权也就是新闻媒介的批评权,有何不可?
我觉得从目前国情看,这样的理解或规定也不成熟。任何一项法定权利,必须具有自主性、平等性、普遍性和不受侵犯性这样的特点,对权利的限制应该以法律规定,具有相当的稳定性。我国新闻媒介是党的喉舌,舆论监督明确规定必须在党的领导之下进行,如果作为媒介的权利规定下来,在操作上存在着难度。
—-我国新闻媒介都直接或间接隶属于不同等级的党政机构,从而也有不同的等级,不同等级的新闻媒介采访、报道、批评的权能是不一样的,中央媒体可以报道和批评的事,地方媒体就不可以,很难规定所有媒介普遍适用和享有的权利。
—-我国新闻媒介很多报道和批评不是自身可以决定的,有很多种类的报道和批评都必须经过审批,审批要以不同的时间、条件为转移,不能成为以自主为特征的媒介权利。
—-我国新闻媒介承担着舆论导向的使命,舆论监督要服从于舆论导向的需要,舆论导向必须随机调控,所以舆论监督也不可能作为凝固的、稳定的法定权利来规范。
你知道,我国的新闻媒介不是“第四权”,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不会接受这样的概念。
这也就是我理解为什么连续五次党的代表大会的政治报道都提到了舆论监督,但都把舆论监督说成是新闻媒介的“作用”,《党内监督条例》也说是“作用”,而不提“权利”。
新闻舆论监督(新闻批评)就如同宣传党的方针政策、思想教育、正确舆论导向一样,是新闻媒介的一项工作。我们为什么不说新闻媒介有宣传权、教育权、导向权呢?
在一些特定的局部的场合,例如关于消费者权益、安全生产的法律,把舆论监督说成是权利,因为在这些问题上,新闻媒介可以有较大的自主性和普遍适用性。不过,如果遇到什么特殊的冲突,这里的权利还是要受随机调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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