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为什么不可以查阅判决书?

多年从事与法律有关的教学研究,判决书是不可缺少的资料。我拥有的判决书数量不算少,不少判决书的来历都可以说出一段故事:当事人或关系人给的,以刊物编辑身份向作者要的,法官给的,律师给的,同行研究者拷贝共享的,通过熟人转弯抹角“弄”来的,等等。现在多了一些渠道,就是到网上或者专门软件下载。不过,那都是一些学术机构制作的,没有一定的收录标准,收录的判决书具有或然性或随机性,也有不少案件没有判决书,用新闻报道来代替,要以此为据做一个科学的统计分析还相当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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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rui:从广电总局限制群众参与选拔类节目看其管理悖论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是国务院十八个直属机构之一。是管理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广播、电视、电影等电子媒介的重要职能部门。2007年6月到9月,广电总局加大管理力度,下发了一系列抵制低俗之风的文件,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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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错责任原则的前提下看媒体的转载责任

《新闻记者》第8期唐远清《从“母爱短信”报道看媒体的转载核实责任》,考订精细,逻辑严密,是一篇好文章,文章基本倾向要求媒体强化转载核实责任,我也是同意的。不过文中涉及我的观点,我想作一些说明。

唐博士把我列为主张转载媒体与首发媒体同样严格的责任一派,把曹瑞林、徐迅列为主张减轻责任一派,我看了有点陌生,因为事经数年,自己写的文章也记不清楚了。《中国青年报》上的评论,是配合唐文提到的新闻出版署有关转载核实的文件而写的,报刊要对转载文章作同样严格的审查的话是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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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侵权行为法》是否需要单列“媒体侵权法”的意见

近来,有关制定侵权行为法(或称侵权责任法)问题,再次引起法学界和传播学界的关注,举行了一些研讨活动,有若干意见或论作发表。其中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是,在制定中的“侵权行为法”或“侵权责任法”中,是否需要或者可以单列一节“媒体侵权法”,对媒体予以特殊的“倾斜”保护?对此有两种相反的意见。

我没有参加此类研讨,有朋友问我的意见,我的意见很明确:行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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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红楼梦》太虚幻境门联

假作真时真亦假

无为有处有还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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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媒介的级别

回到上海,见了几拨新闻界的旧友,话题之一是人事变迁。谁退了,谁提了,谁走了,某某总编调任某委员会副主任了,这个委员会主任是副市级的官员,所以他还是局级,平调。某报来了新党委书记,原先是某区副书记,副局变正局,升了。如此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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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有自由,媒体归国家

中国大众媒体已经形成了一个相对稳定的体制,从法的角度说,可以归结为十个字:“公民有自由,媒体归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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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再次发表《考察公众人物概念在中国大众媒介诽谤案件中的应用》所写的说明

本文是我对自己从事传播法研究以来一个思索了十多年的问题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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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 瑨:公民网络表达自由权与网站删节权

今年是“博客”诞生十周年,属于全球每一个博客的节日。从1997年使用博客至今,博客群体逐渐壮大,据英国《卫报》的调查资料显示,全球目前大约有7000万博客,全世界每天新增约12万博客,平均每秒增加1. 4个网络日志的发布者。

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与发展,在网上写博客已经成为很多网民生活必不可少的的一部分。博客群体的迅速膨胀对于传统媒体是一种表达方式的延伸,同时也是一种传播方式的革命和冲击。然而当博客们纷纷通过发布网络日志,传布消息,通过这一新媒体实现表达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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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艳 照门”与香港有关法律(下)

二、关于对私隐的保护

香港一些报纸铺天盖地刊登 “艳照”,只是遮盖了要害部位,据我的学生统计有一份报纸连续登载“艳照”达21天之久,还有杂志把“艳照”集中起来出版“全记录”,港人十分不满,但是又不能用淫秽不雅管制条例禁止(审裁处审查了“全记录”认为既不属“淫秽”也不属“不雅”),似乎拿它没办法。后来让陈冠希出面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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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谁错了?

一位“区委机关报”的记者,由于拍摄发表一张本区区长在区人大上低着头做工作报告的照片,而被认为犯了“政治错误”而解聘,读了这篇消息,不禁愕然。

我不说世纪之交主管部门雷厉风行整顿报刊裁撤县级机关报后这样改头换面保留的“机关报”不知在全国是否只此一家,也不说主管部门三令五申实行国家核发记者证制度下照样可以在广告公司供职当记者的现实,也不想用已经生效的《劳动合同法》来衡量这样解聘的合法性,只想讨论一个问题: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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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影片《绝点缉凶》

《绝点缉凶》(Vantage Pointe),说的是在911后,东西方在反恐问题上达成共识,140个国家首脑在西班牙马德里举行国际反恐峰会,但是美国总统到广场上演讲时却遭到了枪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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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艳 照门”与香港有关法律(上)

我在答中国青年报问时提到“艳照门”事件反映了香港法律存在的疏漏,有网友问我是不是能够提供更多的情况,这里作些介绍。我没有对香港法做过深入研究,或有不当之处,请识者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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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王晋:为什么舆论监督不是一种权利?

王晋:魏老师,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这是不是可以认为是舆论监督权利的依据呢?

魏永征:公民的批评建议权同舆论监督不是一回事,我说过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批评和建议权利,得到切实保障和充分行使,才能有强有力的舆论监督,但是舆论监督本身不是谁的一种权利。舆论监督只是新闻传播和大众传播的一种作用、功能或效果。其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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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案事实真伪的举证责任及相关问题

评杨义巢诉胡肖琼侵害名誉权案 

 本文通过对此案审理和判决中某些问题的质疑,对名誉权案侵权言论事实真伪的举证责任问题、举证责任中的悖论问题、证据的证明力标准问题以及名誉权案件中如何对正义的批评性言论给以支持的问题,作了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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