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有自由,媒体归国家

中国大众媒体已经形成了一个相对稳定的体制,从法的角度说,可以归结为十个字:“公民有自由,媒体归国家。”

公民有自由,是《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有言论、出版自由。《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对出版自由作出这样诠释:“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出版物上自由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务、社会事务的见解和意愿,自由发表自己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它文化活动的成果。”2004年的中国人权白皮书,特别引用这一条款,证明国人出版自由的权利得到了法律保障。

媒体归国家,首先是指媒体一律属国家所有。2005年,国务院以具有行政法规效力的《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规定了非公有资本不得投资设立和经营的范围,包括:通讯社、报刊社、出版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网站等,还有信息网络的视听节目、报刊版面和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时段栏目等。媒体国有虽然一向如此,但以法律作出规定还是第一次。

媒体归国家还有一层意思是指,大众媒体、特别是新闻媒体,必须隶属于一定的国家机关(包括共产党机关)之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所有的电台、电视台必须由政府部门设立。《出版管理条例》则规定设立报社、期刊社、出版社等出版单位必须有符合国家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必要的上级主管机关,这里说的主办、主管机关,当然也是国家机关。近年来还用“事业单位”的概念来表述媒体对国家机关的这种隶属关系。这种隶属关系是“党管媒体”的保证。按照一个著名文件的表述,新闻媒体的重大事项决策权、资产配置控制权、宣传业务审核权、主要领导干部任免权,必须始终掌握在党的手中。

随着文化体制改革深化和科技发展,有些传播载体不能纳入这种“媒体归国家”的体制,国家会通过政策和法规作出调整,以确保掌握住最重要的新闻媒体。例如互联网实行多元所有,但主管机关设计出网上新闻发布制度,规定只有新闻单位设立的网站,可以发布自行采编或制作的新闻。非新闻单位设立的网站,在取得许可后,只可转载、发送中央和省级直属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再如随着制播分离的推行,影视节目制作向民资开放,但规定新闻节目除外。200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通讯社、重点新闻网站和时政类报刊,少数承担政治性、公益性出版任务的出版单位实行事业体制。这是大众媒体的核心部分,绝对不容外部力量染指。

无疑,这种体制保证了党和国家可以得心应手地发挥媒体的喉舌功能,可以根据需要随机调控媒体的内容以保证正确导向,大至决定一些重大新闻事件是否和如何报道以及由哪家媒体首先报道,小至从广播电视上撤下某个演员的广告。同时,这种体制还可以避免媒体的主管机关受到个别公民的挑战。有的书,主管机关不准出版社出版、发行,作者说这是禁书,主管机关说没有禁书,作者有创作自由,而可否出版是作者同出版社之间的事情;作者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不受理,说主管机关并没有对作者实施任何行政行为,诉讼没有依据。

这十个字,有助于理解中国现行媒体制度。例如,通常认为,宪法规定了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那么媒体自然也享有这种自由。这样理解在别的国家可以,在中国不可以。由于公民言论出版自由不包括创设媒体的自由,所以中国媒体的合法性并非来自《宪法》第三十五条,而是来自国家特别授权。至今没有任何一个官方文件肯定过媒体享有某种“自由”。所以国家无论怎样调控媒体都不会发生宪法问题。

再如,人们往往把中国“新闻舆论监督”等同于西方的“第四权”(the forth estate,正确说法应该是“第四机构”)。且不说中国并不实行“三权分立”,而且由于媒体都隶属于一定国家机关,所以媒介的监督功能只能说是国家权力体制内部的自我调整、自我完善的手段,同西方独立于公共权力之外的watchdog是有根本区别的。

又如,人们往往回忆20年前轰轰烈烈制定“新闻法”没有成功,期待如今还要就此立法以保障媒体权利。其实中国的媒体法已经有了,甚至可以说相当完备了,它的主要功能就是保证把媒体、特别是新闻媒体置于党和国家机关的隶属之下。而党和国家机关与媒体之间的关系,是上级对下级、领导对被领导的关系,是以内部纪律即党性来规范的。人们常说要保障媒体的权利,但媒体和新闻记者拥有什么权利至今不明不白,处于“无权(利)”状态,这是因为权利有制约权力的功能,一旦肯定了媒体某个法定权利,就会影响党和国家对媒体的调控,干扰前面说的四个“权”的实施。这就是为什么至今不乏制定“新闻法”、“舆论监督法”等建议,但是却不获采纳的奥秘所在。

 

3 Responses to “公民有自由,媒体归国家”

  1. 柳斌杰最近代表官方对“新闻立法”问题做出了回应:

    [由自要我]:尊敬的嘉宾先生,之前人大讨论过的《新闻法》是否快要出台了?看到好多网友也在问这个问题,由于和我工作相关,请嘉宾先生拨冗回答!

    [柳斌杰]:看来大家对《新闻法》、《出版法》都非常关注。新闻出版领域的法制建设一直受到党和国家的重视,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已经建立起了一个比较系统的法制体系。这主要是宪法、刑法、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广播管理条例、音像管理条例、互联网传播权的管理条例等等,已经对新闻传播和出版做出了法律的规定,基本上满足了当前行政管理和行业发展的需要。很多同志不了解,以为我们没有这门法律,其实我们这门法律已经是很系统的。

    为什么没有上升到《新闻法》和《出版法》?这曾经也是我们国家法制建设讨论的一个问题,正像网友所说的,曾经在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中多次讨论过。为什么现在没有出来?我要给大家解释一下。

    《新闻法》这是一个涉及多方面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一个法律的类别,不是相当成熟的国家中,都没有《新闻法》,很多人不是崇尚美国的新闻自由吗,美国就没有《新闻法》,恰恰相反,美国禁止出台《新闻法》,对宪法的条文做了解释,他们认为出台《新闻法》就是对某一方面新闻自由的干涉,所以不允许出台《新闻法》,世界上多数国家也没有《新闻法》,为什么?新闻立法的难度是很大的。你是保护公众的新闻自由、保护新闻工作者的新闻自由还是保护当事者的新闻自由,这个角度是很难选的。就目前我们国家要求新闻立法,我认为从我接触到的情况有三种:有人呼吁新闻立法是限制新闻工作者的自由,他不愿意让你曝光、采访、监督,他希望有这个法律把新闻工作者管住,这显然也不恰当。有一种立法的呼吁是保障公民的新闻自由,这是我们宪法上已经保障了的,不需要再用法律去规定。有一种要求新闻立法的是呼吁保障当事人利益的,特别是在新闻事件中受到冲击、受到影响的这一类人员,强调呼吁由《新闻法》管管新闻单位,这又不利于我们加强舆论监督,因为舆论监督是民主社会的一个重要的方面。所以鉴于这样一种情况,大家在认识上还很不一致。加之目前我国的传媒事业正在发展,依赖于计算机、互联网、数字化这些新的技术,传媒也正在发展,正像胡锦涛总书记所讲的那样,像互联网新媒体这样,未知领域远远大于已知的领域,你还不了解它,你还不掌握它,它将来会是一个什么局面,会对我们整个传播带来哪些深刻的变化,你还没有规律性的认识,所以,在这样一种情况下,我想任何一个负责任的人都会感觉到这是相当困难的。所以,不如我们暂时让它再发展一段,利用国家的其他法律、政府的管理条例,让我们这个事业更加成熟、更加发展,在更加恰当的时期再来谈论这个问题,会更合适一点。

    出版现在有法可依,《著作权法》是出版管理的一个重要的法律依据,对所有的知识生产者的权利都是一种保护,对所有的知识传播都有规定。相应的还有一个《出版管理条例》,这是一个相当成熟的法规。它现在在实践中已经进行过几次的修订,更加符合我们当前中国出版业发展的现实。如果我们有必要的话,它就能很快上升为国家的法律,这个不存在多大的问题。所以,我希望关心这方面的同志,研究一下国内外的情况,多了解一下我们的现实,大家在这个问题上就会有更多的共识、更多的理解。

  2. 新安传媒挂牌成立

    经中央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审批同意,由安徽日报报业集团与南非MIH传媒集团联合组建的新安传媒有限公司9月16日正式成立。这是安徽媒体首次引进境外资本项目,也是目前全国首家经国家批准的党报集团中外合作项目。安徽省领导杨多良、臧世凯、郭万清,南非驻中国大使馆公使莫凯森,MIH集团平面媒体首席执行官兰海音等出席成立大会。
      新成立的新安传媒有限公司为安徽省属大型国有控股文化企业,注册资本2.4亿元。其中,安徽日报报业集团占63%的股权,南非MIH传媒集团占37%的股权。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出版物、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制;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国内版图书、报纸、期刊和电子出版物的批发及提供咨询和管理服务等。
      安徽日报报业集团目前拥有“十报三刊一网站”, 2007年被评为“中国十大创新传媒集团”。集团所属的新安晚报现为安徽省日发行量最大、销售收入最多、经济效益最佳的平面媒体。安徽报业集团还与本报合办有《世界报》。南非MIH集团是非洲最有影响力的传媒集团,为全球第五大传媒集团。去年3月,安徽日报报业集团与南非MIH传媒集团在北京正式签署合作协议,这种“跨国联姻”受到业界广泛称赞。这一传媒领域的国际性合作项目被称为“文化产业跨洋合作的创举”。

    来源 :法制日报
    博主 对 千千静听 的回复: 2008-09-18 20:31:35
    这还是在“媒体办公司”的范围之内。按照外商投资目录,以上项目,都属于允许或限制外商进入的内容,没有禁入内容。

  3. 刘云山:关键时刻更凸显宣传思想工作极端重要性
    2008年10月9日

      编者按  10月1日出版的2008年第19期求是杂志刊登了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宣部部长刘云山同志今年7月31日在中宣部机关党员干部大会上的讲话的一部分,题目是《启示与思考》。文章说,上半年的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对我们来讲,是挑战和磨难,同时也是生动的课堂和鲜活的教材。从中我们可以得到很多有益的启示,进一步加深对一些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的认识。文章共有六点启示,现摘登其中的启示之六:宣传舆论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关键时刻更加凸显宣传思想工作的极端重要性。

      今年,宣传思想战线认真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在全面推进理论武装、新闻宣传、文艺出版、思想道德建设、精神文明创建和文化体制改革等各项工作的同时,集中组织了几场重大宣传战役,在关键时刻发挥了重要作用,产生了巨大影响,进一步凸显了宣传思想工作在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
      现代社会,宣传舆论的社会影响力越来越大。舆论引导正确,利党利国利民;舆论引导错误,误党误国误民。能不能把宣传舆论工作抓在手上,关系人心向背,关系事业兴衰,关系党的执政地位。通过今年几场重大宣传战役,越来越多的人感受到了宣传思想工作的独特优势和巨大威力。一是有力地服务了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宣传思想战线坚持在大局下思考、在大局下行动,深入宣传十七大确立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战略思想和重大工作部署,充分反映贯彻十七大精神的新思路新举措,充分反映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新进展新经验,卓有成效地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在上半年两场抗灾救灾斗争中,面对受灾地区交通、电力、通讯中断等严重困难,我们的媒体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及时报道灾情变化,及时反映受灾群众的意愿和呼声,为中央决策提供了重要参考,为受灾地区党委政府提供了重要参考。二是有力地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宣传思想战线始终坚持团结稳定鼓劲,大力营造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安定团结的良好氛围,很好地发挥了“安定团结的思想上的中心”作用。在“3•14”事件的舆论斗争中,我们旗帜鲜明地 反对暴力、反对分裂,以强有力的宣传舆论工作促进了藏区和谐稳定。在抗震救灾斗争中,及时充分的宣传报道,不仅满足了人们的信息需求,而且有效稳定了人们的心理情绪,避免了社会恐慌。三是有力地凝聚起全国人民团结一致、共克时艰的强大力量。在抗震救灾斗争中,我们充分报道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报道灾区和全国各地的救灾行动,把各方面的注意力吸引到抗震救灾上来,把各方面的力量凝聚到支援灾区上来。特别是宣传文化系统发起的“爱的奉献”大型募捐活动,震撼人心、催人泪下,很好地发挥了示范和带动作用。四是有力地引导了社会舆论、影响了国际舆论。在“3•14”事件的舆论斗争中,我们及时报道事实真相,戳穿达赖集团的谎言,揭露某些西方媒体的造假和歪曲,有效地影响了国际舆论。在抗震救灾斗争中,我们针对社会各方面议论较多的热点问题,及时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有关专家撰写文章、接受访谈,宣传科学知识、消除误解疑虑,有效地引导了社会舆论。
      历史经验表明,宣传思想工作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通过上半年这几场重大宣传战役,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国际舆论环境深刻变化,意识形态领域形势纷繁复杂,社会思想意识日益多样多元多变,宣传思想工作绝不是可有可无、无所作为,而是不可替代、大有可为。作为宣传思想工作者,我们一定要充分认识宣传思想工作的特殊价值,清醒看到自己肩负的重要使命,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牢牢掌握宣传思想工作的主动权。今年上半年我们在一些重大事件特别是在抗震救灾的宣传报道上取得很好的效果,积累了重要经验,要认真总结、有效运用。要坚持用时代要求审视宣传思想工作,创新观念、创新内容、创新形式、创新方法、创新手段,努力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在新的起点上开创宣传思想工作新局面。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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