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uirui:从广电总局限制群众参与选拔类节目看其管理悖论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是国务院十八个直属机构之一。是管理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广播、电视、电影等电子媒介的重要职能部门。2007年6月到9月,广电总局加大管理力度,下发了一系列抵制低俗之风的文件,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1)对违规广告的整治,6月15日,广电总局因宁夏电视台综合频道和甘肃电视台综合频道屡次播出违规广告,对其给予停播广告的处罚,十天后,两频道通过验收,恢复商业广告的播出;(2)对擅自开播频率的处理,广电总局8月10日责令江苏人民广播电台、南京市人民广播电台立即停止播出违规擅自开办的广播频率,自当日12时起暂停播出擅自更改节目设置范围和名称、呼号的广播频率自。8月29日16时起恢复两电台被暂停的广播频率的播出;(3)对广播涉性节目的处理,9月5日、13日、19日下发三个通报,共停播了10家广播电台的涉性节目,9月30日广电总局发出通知,要求全面彻底地清理检查全国广播电视,特别是地(市)、县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违规播出的涉性下流节目;(4)停办群众参与选拔节目,8月15日停播《第一次心动》,8月23日停播《美莱美丽新约》,9月20日出台一系列具体管理措施和细则,进一步规范群众参与的选拔了类广播电视节目和活动;(5)停播电视剧,9月18日停播涉案电视剧《红问号》,认为其集中展示犯罪案件、制作粗劣、格调低下。
9月21日,广电总局发布《进一步加强群众参与的选拔类广播电视活动管理的通知》,出台一些措施和细则,主要包括不得在黄金时间段播出,对每次播出时长做出相关规定,不得使用短信投票方式参与选拔等内容。这主要是针对一段时间以来,群众参与的选拔类节目中出现的问题。8月份停播两档节目《第一次心动》、《美莱美丽新约》也是总局出台这一管理文件的诱因。
当媒介产品的商品性凸现出来的时候,媒介就开始在吸引受众眼球上下功夫了,他们以不断创新的形式吸引受众注意,不断满足他们对娱乐信息的需求。受众享受媒介带来的信息及娱乐,媒介将受众这种注意力销售给广告商。在理想状态下,媒介与受众之间,应当是一种互惠互利的良性循环关系。但是,现实情况并非这么简单,媒介和受众之间,媒介和上级管理者之间,往往会发生摩擦。
我国媒介属于国家意识形态范畴,稍微的超前与创新就有可能碰触到人民精神生活领域的禁区。但是,媒介又站在社会的最前沿,它充满着创新精神与创新冲动,如果全国媒体都规规矩矩按照党报模式,《新闻联播》模式办,多样化的形式和声音就会淹没,媒介本身的生存状态也会异常困难。目前来说,媒体的超前需求和国家媒介制度落后之间的矛盾是异常激烈的。
悖论一,利大还是弊大?
我们的媒介不能缺乏管理者,如果没有管理者,媒体某些只追求经济利益而损害社会的做法得不到惩戒,受伤害的必然是全体人民群众。可是,是不是某个栏目,某个行为的稍微超前运作,就要广电总局这位“母亲”大声训诫,全国范围内严厉禁止呢?
我们首先应该看到广电总局这一时期内连续发布文件对广播电视领域低俗问题进行管理,其有利的一面。《第一次心动》节目过程中,评委的不严肃,现场语言的不规范,现场环节的混乱确实遭到了社会的非异。柯以敏和杨二车娜母两位评委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也是常常成为娱乐新闻的头条,甚至因为一枚戒指导致评委现场失态大哭,现场混乱,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广电总局做出节目停播的处理,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及时净化了荧屏,避免了更大的社会影响。《美莱美丽新约》和其他涉及变性节目,出现血腥镜头,格调低下,只注重收视率,不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利于广大人民群众视听享受的。广电总局历来严厉制止毒害青少年的低俗节目,为了净化荧屏,为广大人民群众营造一个良好的视听环境,确保节目导向正确,给社会传递健康有益的娱乐节目,总局作出了停播低俗不良节目的决定。还针对近两年群众参与选拔类节目出现的问题,总局出台群众参与选拔类节目的具体管理措施和细则,对播出场次、播出时间、内容设置、主持人语言、嘉宾评委选择、规则等方面都作出严格规定,这样,此类节目在举办时就有章可寻,不会偏离积极健康的目的了。
再一次,我们要看到,这种细致入微的管理方式也存在着弊端。社会转型期,这样细致的规定容易打击媒体不断创新的积极性,使他们畏首畏尾,故步自封,不敢越“雷池”一步。媒体的创新性是其内在要求,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市场经济进一步健全,面对竞争的日益加剧。媒体日益创新,一方面使社会生活更加丰富多彩,另一方面也满足了观众精神方面的多样化需求。媒体创新发展的例子不在少数,《广州日报》是党报,它却走出了一条不同于传统党报的道路,在市场上自办发行,版面和内容都进行创新。这在于政策上的支持。为什么湖南卫视在国内首创的娱乐节目《快乐大本营》、《玫瑰之约》,选秀节目《超级女声》都能在全国造成那么大影响,使得各家电视台纷纷效仿,说明这些新鲜的节目形式调动了观众的兴趣,给观众生活增加娱乐内容的同时,同时媒体也获得了可观的经济收入,这何乐而不为呢?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是邓小平理论的精髓。改革会遇到很多的挫折和困难,广播电视媒体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处在改革的激烈竞争中,广播电视媒体要面对来自网络、手机电视、手机报等新媒体的挑战,来自报刊的挑战,来自其他广播电视媒体的挑战。如何应对这些挑战,是广播电视媒体面临的艰巨问题。首先节目要办出自己的特色,办出风格。当然这不能以牺牲内容的不健康为代价。但是媒介的创新求新需求,又极易与现行媒体制度发生矛盾,使得媒介发展的动作不敢放快,只能慢慢摸索,或者因为害怕相关部门惩戒或者过度干预,干脆放弃改革创新,选择维持现状,故步自封,靠国家的拨款维持生存。造成媒体没有特点,竞争力不强,在改革的浪潮中止步不前,广告收入有限,媒介资源浪费严重,不能给社会创造大量丰富的精神财富。这是对受众极端不负责任的表现,是对国家资源的严重浪费。
悖论二:放权还是限权?
《广电总局进一步加强群众参与的选拔类广播电视活动和节目管理》表述的措施和细则中用到“须”“必须”“要”等强制性语句20多处。用“不”“不得”等否定性语句近20处。“可以”两处,第一处“可以”针对广电总局直接管理的“中央三台”,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第二处“可以”针对中国教育电视台。
纵观涉及新闻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文件,权利性规定都很少,我们知道权利义务应该是相对
应的,而关于新闻的规定几乎都是义务性规定,广电总局的这份群众参与的选拔类节目的文件也不例外。
第一条规定:“各省级副省级电视台、上星频道举办播出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须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核后,提前三个月报国家广电总局批准。”在媒介激烈的竞争中,媒介产品进入市场的实效性也是其生存发展的关键,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国家广电总局审批本身就要有一定的时段的限制,时间效率上,不利于媒介产品早日进入市场。另一方面,省级总局审批的依据在哪里?在审批的过程又有多少不可抗拒的人为因素?这对于省局总局规定的权力过大,相对应的,举办此类节目的媒体其义务也相应增大。对繁杂的审批手续,首先就让人倍感头痛了,继续办下去的热情也剩不了几分了。面对文件中其他禁止性规定如:“每项活动播出不得超出两个月,场次不超过十场,每场播出的时间不超过90分钟,不得在19:30至22:30这样的黄金时段播出,后续巡演不得在上星频道播出,主持人主持词、评委点评、选手感言、亲友抒怀,插播面不得超过整个节目的20%,选拔本身内容必须占整个节目时长80%以上,每场国内歌曲比例须占75%以上,不得采用手机投票、电话投票、网络投票等任何场外投票方式,一律不设奖金奖品。”制片人们肯定会望选拔类节目而生畏了。谁还会不计成本地策划群众参与选拔类节目呢?这种规定给这类节目设置了大大的障碍。实际上等于无情地扼杀了此类节目。我们不禁产生这样的疑问,为什么规定每场不得超过90分钟?每次活动不超过十场?规定细则地原因根据在哪儿?如果某一场比赛加广告为92分钟怎样处罚呢?这样的细节问题由谁来监管呢?广电总局有这么大的精力观看每场比赛,并计算主持词、评委点评、选手感言、亲友抒怀和插播,是否超过了节目的20%?可以看出这些规定其操作性是不强的。广电总局的精力应该放在更宏观的、操作性更强的法规规章的制定上,放在抓导向性、有关大局的问题上和提高管理艺术上来,而不是这种事无巨细的这不准、那不得上,如果这种禁止性规定成了摆设,那就是广电总局自己给自己设了一个紧箍咒,它的权威性也可能会大打折扣。
广电总局为什么规定群众参与的选拔类节目不得在黄金时间播出?为什么不得采用手机投票、电话投票、网络投票等任何场外投票方式?为什么一律不得设奖金奖品?难道场外投票就意味着不公正不公平吗?那么这不是意味着观众们强烈的参与感被扼杀了吗?如果选秀节目确实有不公平的现象,为什么在活动举办过程中不对公正不公平的现象不当即制止,而是等到选秀节目风靡三年后才禁止。放任这种不公平的责任方是不是该有所表示。如果没有不公正现象,那么这种规定岂不是此地无银三百两?
2005年的《超级女生》掀起了全民选秀活动的高潮,节目几乎把全国观众都调动起来了,广告大量地冲击荧屏和生活中的角角落落,比赛过程的悲欢牵动了无数家庭的心,无数电视观众的参与感得到满足。同时,湖卫视也因为短信、广告收入,在经济上收益大增。湖南卫视这一崭新的节目形式带动了全国选秀节目的发展,迅速成了各台效仿的范本。当时,其中合理的广告收入、合理的受众需求,都没有阻止广电总局扼杀的决心。也许是这类节目太多了,问题也更多了,因此,不好管了,总局才下发了这样的文件。媒介产品应该放到市场上接受检验,观众喜欢它那就有存在的价值和空间,如果不喜欢那它就没有生存的土壤,自然就会被淘汰。如果不经历市场的检验,电子媒介永远不知道自己的水平,永远不会长大。
放权与限权没有必然的好坏之分,但是只限不放,必然有害于媒介的生存和发展。只放不限也是观众的不负责任。当然在我们这样一个负责任的国家是不会允许只放权不限权的。问题在于收放(限)权之间的比例能否合理化,这是管理的艺术,同时也是媒体生存发展强大的现实需求。
悖论三:家长式管理还是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方式?
广电总局对《第一次心动》和《美莱美丽新约》的管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既然是行政行为就应该有行政依据,如相应的行政法规规章文件等,其中文件的随意性最大,最不利于体现公正性原则,人治色彩也最浓。
在中央强调依法治国的今天,依法管理也摆在了管理者面前,如何做到管理的公平高效,有利于行业发展?并不是像家长管理孩子那样,痛斥他几句“这样不行、那样不得,不然就打屁股”,恐吓几句就能解决问题的。随意得下发这种禁止性文件不是明智之举。
中国历史上老幼尊卑观念很强烈,人治的传统观念也根深蒂固。在法制社会的强烈要求下,如何摆脱这种传统观念在行政管理领域的冲击和影响,是每一个管理者都应该解决的观念问题。
广电总局在对《全国通报重庆电视台<第一次心动>严重违规行为》中,我们可以看到总局做出停播《第一次心动》的原因是:“比赛环节设计丑陋粗糙,评委言行举止失态,节目设计缺乏艺术水准,内容格调低下,演唱曲目庸俗媚俗”,“广大观众反响强烈”。在《广电总局禁止播出群众参与的整容、变性节目》指出《美莱美丽新约》和其他涉及变性节目,“导向意识不强,画面血腥、恐怖、暴露、格调低下,活动组织奢华铺张,审查把关不严,片面追求收视率,引起观众强烈不满。
那么环节、设计、内容等方面都存在问题的节目为何能在省级上星卫视频道制作播出呢?难道制作者就一点专业水准都没有吗?本人认为,一个省级卫视的专业制作团队在思想水平,创作水准上层次应该比较高的。总局可能对制作过程中某些环节上过分的夸张和娱乐化表示不满了,那么《第一次心动》就成了一坏百坏的“倒霉蛋”了。总局俨然一个严厉认真一丝不苟的家长,细数孩子的毛病,让孩子认认真真反省,希望他永远乖巧听话,不让他有半点孩子的淘气劲,扼杀他不听话的“神经”。结果孩子过得老是乖乖巧巧、战战兢兢,仅有的创新精神不断地泯灭了。实际上,谁家的孩子是一无事处啊,可以原谅可以肯定的部分,严厉的家长也应当予以肯定,至少这是为了孩子将来成长过程中有所建树。实际上《第一次心动》的初衷肯定不是办成一个闹剧连连的节目。为了给人民群众带去欢乐,为了群众参与性的需求,节目组及频道肯定是做了很多努力的。选秀节目中途夭折,频道投入的精力、财力、人才也一并被否定,这是对资源的浪费。广电总局在这一事件上应该使用与人为善的方式,通过反馈给重庆局意见,由其整改调整,将节目引导到正确的道路上来,减少些资源的浪费,而不是板起面孔教训人,一帮子打死、发号施令的态度呢?毕竟小孩子在父母面前偶尔的淘气也是蛮可爱的行为。
媒体的他律表现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外交部:一如既往欢迎外国记者来华采访
《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华采访规定》10月17日将自行废止。9月9日,外交部发言人姜瑜在例行记者会上回答这个问题时说,中方将继续本着开放的精神,一如既往地欢迎外国记者来中国采访。
在例行记者会上,有记者问,《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华采访规定》下个月就要到期了。现在中方是否考虑延续这些管理措施?
姜瑜回答:我知道大家关心这个问题。有关法规是10月17日终止。我现在可以告诉你的是,中方将继续本着开放的精神,一如既往地欢迎外国记者来中国采访,依法保护外国记者在华的各项合法权益,包括正常采访权利。我们希望大家能够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能够客观、公正地看待和报道中国。
《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华采访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遵循奥林匹克运动会惯例,为外国记者在华采访提供了相应的便利,主要是:一、外国记者来华采访不再必须由中国国内单位接待并陪同。二、记者赴地方采访,无需向地方外事部门申请,只需征得被采访单位和个人同意。三、外国记者可以通过被授权的外事服务公司聘用中国公民协助采访报道工作。《规定》颁布实施后,受到外国媒体的一致好评,认为这是中国成熟和自信的表现。(宗边诗)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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