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照疑云和信息公开
我对2月初陕西省政府办公厅有关华南虎照的通报和陕西省林业厅的致歉信感到不满足。
12月8日,CCTV新闻调查栏目播放了40多分钟的“虎照疑云”,真相已经基本大白。所谓“华南虎”照片为真的唯一书面依据,是在“虎照”出现两个多月前由几位从未研究过老虎而是研究老鼠甚至鱼的动物学者根据“群众反映”作出的镇坪有华南虎存在的“结论”,科学鉴定程序必须要求具备的活体或尸体、照片和目击者,一样也没有,这个结论就是鉴定小组负责人自己也承认有点“草率”。其余,我们在节目中看到听到的,就是一些官员说要相信农民(小官)、相信我们的干部(大一些的官)之类的空话,谁也拿不出任何现场勘察的书面资料。而另一边,则有众多专家的分析:“虎照”上的虎像同年画惊人地重合、在长达二十分钟的时间里老虎没有任何动作、甚至连近在30米的照相机闪光也不受惊扰,以及老虎身上的反光表明反光物只能是平面而不是立体,这些分析都在节目中如实展现。节目没有说当地这样匆促发布“新闻”的原因何在,但是凡看过节目的人都可以心领神会,这是节目的高明之处,我这里也不予点穿。——又是将近两个月过去了,政府部门的正式声明仍然回避了虎照真伪问题,把问题定调在“违反政府新闻发布制度”上。不过,这两个文书终究是表现了一个地方政府对自己民众的可贵的谦卑,我还是赞赏的。
我所惊奇的,乃是通报和致歉信怎么会做到把一个事实和科学问题变成了行政程序问题。通报写道:
“省林业厅举行此次新闻发布会,既未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也未对华南虎照片拍摄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在缺乏实体证据的情况下,就草率发布发现华南虎的重大信息。”
把没有“报批”列为第一句,说明这是林业厅所犯的最主要的错误。一个政府部门,发布自己主管范围内的信息还要经过上级批准吗?这有法律依据吗?通报说这是违反了《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新闻发布制度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我查了前一个文件,没有报批之类的规定,查后一个文件则看到这样的规定:
“各部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应将发布内容、新闻发言人、发布时间及地点、发布范围报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备案。”
这里说的是“备案”而不是“报批”。谁都知道,“报备”和“报批”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报备”的主动权在自己,我向上级报告了,只要上级没有明确表示反对,我就可以做。“报批”的主动权在上级,可不可以做要上级批准,上级一天不批,一天不能做,十天不批,十天不能做,一辈子不批,一辈子都不能做。
说错在没有履行报批手续,是不是意味着省政府各部门没有自行举行新闻发布会的权力,必须一律报请上级批准呢?
一字之改,差之万里。不知道通报的作者是一时疏忽写错了,还是借着这个方式修改了它自己制定的规定。行政程序的严肃性不亚于“虎照”真伪问题,我想通报的作者应该对此有所说明。
通报接下来写道:
“当引起媒体和公众质疑后,有关人员又一再违反纪律,擅自发表意见、参与争论,加剧了舆论的关注程度,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政府形象。”
这里没有说是什么纪律,按照文意,应该是不得擅自发表意见、参与争论吧?这也就是说,发表意见、参与争论,大概也要“报批”吧?我要说,在“虎照”事件中,有关官员、干部在各种媒体和互联网上同民众互动,各抒己见,表现了融洽的干群关系,在学界是肯定的,见上海《新闻记者》杂志第一期。就说这个“虎照疑云”的节目,省林业厅副厅长、厅宣传中心主任、镇坪县长、县林业局长等等,一一接受了记者的采访,不受拘束地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正是有了他们的积极参与和配合,我们才有这个精彩的“虎照疑云”可看,我要说这是CCTV近年来最精彩的节目之一。虽然我认为这些官员的说法不对,但是我对他们表示由衷的尊重,因为他们对记者的尊重,也就是对民众的尊重,而尊重民众的官员是值得我们尊重的。我希望他们接受采访不要被认为构成“违反纪律”而受到什么处分。
通报的这段行文在今后很可能被一些官员用来作为拒绝记者采访的挡箭牌。你看,擅自发表意见不是违反纪律的行为吗,请记者同志拿了上级的批件再来找我吧。这样,我们还有“虎照疑云”可看吗?
政府信息公开是近年来的热门话题。不过话语只是一种符号,不同的人们说出同样的话语可能会表达不同的含义,同样说信息公开,含义也可以不同:
一种是:按照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原则,以满足民众知情权为目的,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加强政府、官员和民众之间的互动,特别是加强各种媒体传播信息的功能,向阳光政府的目标迈进。
另一种是:在健全信息发布制度的名义下,提升信息发布的权限,收窄信息发布的通道,设置繁琐的信息发布程序,其结果是造成更加强势的对信息的集中控制。
行政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5月份就要生效了,我们必须面对这个问题:我们究竟需要怎样的信息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