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要说《色︱戒》

从度先生在我一年多以前的一篇讨论《人殃》诽谤案的旧作上转贴了一篇很长的文字,我不太了解背景,所以不是看得很懂,但是从先生表示“赞成魏教授的文章”是写的很明白的,我表示感谢。《人殃》不知如何了,倒是勾起了我的惦记。我只知道后来香港《文汇报》报道过这场官司尚在继续,可能是遣词造句有一些倾向性,惹得原告们气势汹汹地千里驰函,兴师问罪,我的朋友告诉我这件事,我说不必理他们,总不成跑到香港来打官司。后来也就寂然无声了。此案结果究竟如何,还望知道的网友告诉我一声。

我在当年的文章中指出文艺作品塑造人物形象的原型不能作为侵犯名誉权的特定指向来处理,现在又有了一个现成的例子,就是《色︱戒》。

《色︱戒》的热映,使得60年多前为国捐躯的女特工郑蘋如也成为广为人知的人物。为什么?因为人们认为郑蘋如就是《色︱戒》主角王佳芝的原型。但要是真把郑蘋如等同于王佳芝,那可真对郑太不堪了:非但有与汉奸那么淋漓尽致的床上戏,而且还在关键时刻通风报信,放走汉奸,致使自己和全体战友被一网打尽,而历史上真正的郑蘋如是慷慨赴死的。虽然已故原作者张爱玲在留下的文字中从未说过她笔下王佳芝写的是谁,但是人们从张的经历中足以推断她完全可能从自己的情人那里得知这个当时只在汉奸群里流传的案件故事,而在历史上抗日女特工策划刺杀汉奸特务不成而殉难的个案也只郑蘋如一人,并且正是发生在上海。如果按照诽谤特定指向的要求,只要周围人可以辨认写的是谁,就足以认为诽谤了谁,这篇小说和这部电影的诽谤性无论如何是逃不掉的。

然而人们普遍对此采取宽容的态度(可能有思想僵化的人士除外),包括郑蘋如现存的家人。郑在美国的姐姐曾经发表过谈话,呼吁人们不要把电影人物同作为历史人物的她的妹妹等量齐观,她只是说明真相,并没有要威胁采取什么法律行动。李安则回应说他只是根据小说改编电影,而同历史的真实人物无关。绝大多数人士都理解文艺创作的基本道理,都懂得会把历史的真实同文艺的真实区别开来,都会说王家芝的原型即使是郑蘋如,也并不就是郑蘋如,这只是张爱玲所创作、李安等再创作的一个文艺形象。

鲁迅曾经把文艺创作的模特儿归为“专用一个人”和“杂取种种人,合成一个”这样两类。对于专用一个人的情况,他说:“纵使谁整个的进了小说,如果作者手腕高妙,作品久传的话,读者所见的就只是书中人,和这曾经实有的人倒不相干了。例如《红楼梦》里贾宝玉的模特儿是作者自己曹霑,《儒林外史》里马二先生的模特儿是冯执中,现在我们所觉得的却只是贾宝玉和马二先生,只有特种学者如胡适之先生之流,这才把曹霑和冯执中念念不忘的记在心里:这就是所谓人生有限,而艺术却较为永久的话罢。”

看见吧,鲁迅说的是“不相干”。

有些认为文艺作品中把自己写了进去就要打诽谤官司的人,真该好好看看鲁迅的这段话,想想《色︱戒》创作改编过程中蕴含的道理。

我想起徐迅课题组的名誉权案件司法解释建议稿中还没有涉及这方面的内容,谨建议“建议稿”可以加上一条:

文艺作品中人物形象的原型起诉作品侵害名誉权的,除非证明作者确为恶意影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http://blog.ifeng.com/article/1293966.html

2 Responses to “又要说《色︱戒》”

  1. 在家过年期间看到新闻,河北有俩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认为电影色戒伤害了民族感情,要求总局撤销已颁发的公映许可证。不知道案子进展情况,不过实在有点太傻太天真了。

  2. 虚名 说:
    文学作品主要有名誉权冲突的应该就两类吧,一个就是有故事原型,一个就是完全虚构。
    魏永征 说:
    原型不等于指向,否则没法创作了。
    虚名 说:
    是阿,之前就有董存瑞、霍元甲的案子。
    魏永征 说:
    真名实姓的应该认为有指向,董、霍不是一般的原型了。
    虚名 说:
    有点公众人物的感觉?
    魏永征 说:
    不,这同公众人物无关。
    虚名 说:
    那为啥不是一般原型呢?
    魏永征 说:
    公民有姓名权,用了别人的姓名,那就是说他。通常说的原型,是改了姓名了,如贾宝玉和曹雪芹。
    虚名 说:
    哦,我明白了。 
    魏永征 说:
    霍的案子怎么判的?
    虚名 说:
    我再看看 印象中好像是电影方面没有被判侵权。
    虚名 说:
    对于影片虚构问题,法院认为影片《霍元甲》中的某些细节描写虽与历史不尽相符,但基调和情节仍为褒扬霍元甲的爱国精神及表现中华武术的深刻内涵,对霍元甲的刻画基本符合其历史经历,对其历史定位亦未歪曲。
    影片夸张与虚构内容仍在可容忍的范围之内,故该片并未对霍元甲的名誉构成侵犯。

Leave a Rep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