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件凶杀案报道的失误

上一篇,说的是有些按新闻学可以认为是真实的报道有可能蕴含着同实际情况不符的失实内容,这一篇要说,有些在法律上被认为失实的报道在实际生活中倒也许并不一定是子虚乌有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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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传播克林顿绯闻合适吗?

新闻法讲座之七
关于取缔淫秽色情内容

   克林顿绯闻,是当今世界上一件大新闻。我国传媒根据自己的新闻价值观,作了有节制的客观报道。而近来在书肆上,笔者看到了至少四五种有关此案的书籍,内容大同小异,主要是翻译或者编译连美国新闻界也认为带有色情性质的斯塔尔调查报告的全文,其来源有的声明是采自互联网络。美国官方决定斯塔尔报告上网,有许多父母表示不安,这是他们国家的事情。我国居民愿意到网上看斯塔尔报告,只要找得到,看得懂,也有这个自由。但是把这个报告翻译成中文,印成书,发行上市,在社会广泛流传,就涉及我国新闻出版法制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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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没有法律效力的声明

 

  "本刊(报)发表的所有文章版权(著作权)属本刊(报)所有,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载。"这样的声明我们不时在有些报刊的版权页(栏)上看到。

  这类声明是违反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

  著作权属于作者。在报刊上发表文章的作者包括外单位的和本单位的。外单位作者把自己文章交给报刊发表,仅仅是同意或者授权报刊使用自己的作品,决不意味着把著作权转让给报刊了。本单位作者的文章有许多属于职务作品,但根据《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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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陆俊“受贿”说到徐良“索价”

关于新闻失实(一)
魏永征

介绍“新闻侵权法”从新闻失实开笔,是基于这样一个事实:新闻侵权诉讼在我国还只有十年历史,其中大多数是新闻侵害名誉权案件,而大多数名誉权案是以新闻失实为理由起诉的,在大多数被认定构成侵权的新闻确实也存在严重失实的问题,甚至许多判决书也往往先认定新闻失实才判决新闻侵权。在一般人的心目中,新闻失实几乎成为新闻侵权的同义语。当然这样的情况应予排除:在新闻报道中同特定的人或单位无关的,同对他们的特定价值判断无关的,诸如对自然界和社会现象的描述等失实(这类失实有时也会造成很大的危害),并不会影响谁的名誉或其他权益,不会有什么人起诉,因而人们在谈论新闻失实同侵权的联系时自然不包括这类失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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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刊为何无权禁止转载?

新闻法讲座之六
关于新闻工作中的著作权问题

    一些畅销报刊往往为它刊登的文章被别的报刊随意转载而愤愤不平:文章是我们组织编发的,你怎么轻轻巧巧的就拿去了?有的报刊发表声明:本报(刊)文章未经许可不得转载。但是这种声明并无法律效力。有家报纸想了一个办法:与自己的记者签订协议,取得他们作品的代管权,然后刊登受权声明:这些记者的作品未经本报许可任何报刊不得转载、摘编,据说算是取得了一些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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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失实新闻纳入行政法范围

 

本刊第17期刊登了新闻出版署发布的部门规章《关于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的处理办法》,这件事在新闻界似乎没有什么反应,其实这个文件的意义还是值得一提的,这就是把对虚假、失实新闻的处理纳入了行政法的范围。

在新闻出版署办公室编印的《新闻出版工作文件选编(1995年)》第158页上,收录有新闻出版署作出的《关于对<书报文摘>报等13家报社进行处罚的决定》,这就是对《深圳青年》刊登"见死不救罪"假新闻(新闻界中人应当记得)的转载者的处罚,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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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新闻侵权案又一重要文件

新闻法讲座之五
——关于新闻侵权纠纷(下)
    写完“关于新闻侵权纠纷(上)”,正要按计划写下篇,北京传来了一件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这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于9月15日起施行。这是继1993年《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后,有关名誉权案件的又一件重要司法解释,主要内容还是同新闻活动有关。这件司法解释有个重要特点就是注意到新闻活动的特殊规律,进一步划清正当的新闻报道和名誉侵权的界限,有利于保护新闻报道的正常进行,从而充实发展了我国年轻的新闻侵权法。我决定改变我的原有计划,在下篇介绍《解释》中有关新闻活动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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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刀”从哪里“开”?

新闻法讲座之四

关于新闻侵权纠纷(上)
    十年前以我国第一起新闻记者被判犯诽谤罪为开端的一系列“新闻官司”,被新闻界称为“告记者热”。而从我国法制建设的背景看,这个现象的出现却有其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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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为5000元断送了一生

新闻法讲座之三
--关于保守国家秘密
    略为资深的记者都记得,在中共十四大开幕前夕,新华社国内新闻部编辑吴士深,利用工作之便,将一份绝密级的文件私自复印后,指使其妻、某杂志社编辑马涛提供给香港某报,第二天在香港报纸全文刊出。吴、马得到人民币兑换券5000元。案发后,吴、马依法被捕就审。法院认为,吴士深、马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为谋私利,为境外人员非法提供国家核心机密,构成为境外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吴士深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马涛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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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高枫事件”说开去

——关于言论出版自由
新闻法讲座之二

  高枫是北京的一位歌手。1996年5月10日,他接到一只湖北某电台主持人打来的电话,随便交谈了一会儿。他完全不知道,这是一次广播直播节目的采访,他的谈话当场就在广播中播出。高枫感到受到了愚弄,向有关部门投诉。7月,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出通报,认定这个行为“侵害了采访对象的权益,同时也是对听众的极端不负责任”,对责任人作了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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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新闻法》新闻就没有法吗?

新闻法讲座之一
    提起新闻法,有些人难免提出这样的疑问:现在连《新闻法》也没有,哪里来的什么新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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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典型报道的问题

  典型报道是新闻报道的一种重要方法,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发挥了重大作用。人们所熟知的典型人物,如5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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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这样“倒轧帐”

魏永征

1991年,著名评弹演员杨振雄的家庭纠纷曾在沪上传媒轰动一时。从杨振雄《长生殿》部分手稿和文物失落引起杨同他的儿子之间的纠纷,到杨同他的前妻之间的财产纠纷,又因传媒的有些报道引起当事人的不满而引发新闻侵权纠纷。围绕这一事件的诉讼案件不下五六件。这些案件或调解,或审结,当事人的是是非非,兹不列举。其中有一起杨振雄的三个儿子杨聪、杨史、杨羊诉新民晚报社和律师鞠济元新闻侵害名誉权案,于不久前即1997年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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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舆论导向的断想

一、新闻舆论导向,既是新闻媒介的职责,又是新闻媒介履行自身职责的方法。新闻的舆论导向作用,是在新闻媒介从阶级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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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法制建设的重要进展 

    ——《出版管理条例》研读 《出版管理条例》已经李鹏总理签署发布,于2月1日施行。出版管理同新闻工作密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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