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刑法第九修正案中涉媒规定
2015年十大传媒法事例研讨会的发言
2015年8月颁布的《刑法》第九修正案是历次修正案修改最多的一个,一共52条,除了对“总则”的有关刑罚的规定作了调整外,“分则”中10个类罪名涉及9个,其中增加了新罪名20个,修改了罪名13个,删除了罪名1个,取消了9个死刑。这个文件给学者提供了很多可以研究、讨论的问题,对于司法审判机关适用则有待有关的司法解释出台。在这些条文当中,我只讲跟我们传媒有关的,大约就涉及六、七项罪名。
一、增添了一项煽动犯罪: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这是根据国际国内反恐形势需要以及与《反恐怖主义法》接轨而新设立的罪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其犯罪行为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包括爆炸、投毒、暗杀、劫持飞机、绑架人质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等犯罪活动。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实施了宣扬、煽动等行为就构成犯罪,他人是否接受影响而犯罪,不影响犯罪构成。 Read mor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