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置之不理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据《瞭望》周刊今年第29期报道,河南南阳有位叫王清的市民,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本市181个政府部门提交了7项政府信息公开的专项申请,但是只有18个部门按时给予了答复,而且绝大部分是“无效”回复。有一份南阳市工商局宛城分局的回复称: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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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祥:从“邓玉娇案”看侦查阶段信息公开

魏永征记前文讨论了保密法和信息公开问题,此文可供参考。

6月16日,备受媒体和广大网民瞩目的“邓玉娇刺死官员案”终于谢幕:湖北巴东县法院当庭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并当庭释放。判决的结果基本符合公众的期待,司法程序就此完结。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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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和公开法的衔接关系/三评保密法修订草案

1988年《保密法》实施不到10年,就发现现行保密制度同改革开放的现实状况存在着严重矛盾,1996年提出修改,到如今公布修订草案,已逾12年。在此期间,中国信息制度有一件大事,就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公开条例》)自本世纪初开题历时6年而于2007年颁布并于2008年5月施行。而在此一年以后公开征求意见的这篇“修订草案”,竟然似乎并未理会这部行政法规的存在,这是它招致舆论惊讶和不满的主要原因。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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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行政权力应该有合理制约/二评保密法修订草案

《保密法》属于行政法部门。按照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精神,行政法一方面要授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权力,另一方面也要规定权力的边界、权力接受监督的方式和滥用权力的责任。这些年来,我国制定的若干行政法基本遵循了这样的方向。但是这篇“修订草案”,在这个问题上基本没有体现现代法治精神,相反可以看到寻求行政部门权力和利益最大化的倾向。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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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保密的体制应当改变/一评保密法修订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及草案说明已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本人响应国家号召,本着知无不言、言无不尽的精神,发表一点愚见、陋见,甚至可能是偏见。非敢妄言耸听,唯期千虑一得。文中对于现行的1988年《保守国家秘密法》,简称《保密法》。对于现今征集意见的《保密法(修订草案)》,简称“修订草案”。

全民保密,就是把全体公民一律列为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主体(当然也是责任主体)。这就是《保密法》第三条规定的:“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公民与国家机关、政党等成为平起平坐的保密义务主体。“修订草案”沿用这个条文,说明全民保密的体制将会继续延续下去。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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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央视毒毛巾侵权案件错判,此其时矣

有友人来信,“毒毛巾”案件的原告方就此案终审判决向北京市高院申请再审,高院已经受理进行立案审查。此案案情见:

http://weiyongzheng.com/archives/30563.html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226d3c50100dr2y.html

友人问我此案前景如何,答复如下:

6月27日,在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举行了题为“我国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专题讲座,以便人大常委会更好地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我们知道,这部法律草案自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至今,已经跨越了三届人大、九个年头,足见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对此法的重视。

今年年初,这部法律草案还曾经在一定范围内征求过意见,其中涉及侵害名誉权等精神性人格权即人格尊严权的侵权行为的赔偿问题,有这样的规定:“故意损害他人人格权、身份权,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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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屏蔽软件答上海东方早报记者问

魏永征记:6月24日,我收到上海东方早报记者的电邮,要求就绿坝问题进行访谈,并提出10个问题(从略)。我同意了。访谈于25日上午9点通过电话举行,并且在27日发表。出于可以理解的原因,见报时删节了一切绿提到坝的内容,同时加上了记者似乎在作“正面引导”的问话,而这些话在访谈时都是没有的。以下是我恢复原貌的内容,并且略作修改补充(用斜体字标出)。

记者:魏老师早上好,就从我昨天电邮中所提的问题谈起吧。

魏:小陈先生早上好。我想先提一下昨天网上的一条与绿坝有关的消息:6月12日,北京律师刘晓原向财政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绿坝-花季护航”软件采购等相关政府信息。6月24日,财政部对刘晓原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回复,称该部并未参与“绿坝”软件的采购活动,工信部是绿坝唯一的采购者。这同工信部“通知”里说工信部、文明办和财政部联合采购绿坝的说法不符。两个国家部门在打架,是罕见的。

记者:我也已经看到了。

魏:回到“绿坝”事件,我觉得有两个问题,一个是对不对,一个是行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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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力丹的港版新书《贞操带》

我告诉朋友:陈力丹最近在香港出版了一本新书。朋友的第一反应是:是一本讨论“新闻自由”、新闻改革之类“敏感”问题的书吗?我说:“不,书名《贞操带》。”朋友十分惊奇:陈力丹对此也有兴趣?也写得出书来?我对朋友说:其实陈力丹在10年前就已经在一些刊物上发表关于贞操带的介绍和论说文章,不过用的是笔名。同时,也许是由于他在新闻传播学领域的成果实在太多,人们反而忽略了他在其他方面的涉猎和创造,例如地理和地图(这有家学渊源)、名胜考察,还有就是贞操带。

e5b081e99da2-11-215x3001陈力丹对于性文化可以说情有独钟,他对一些中外著名的性文学作品相当熟悉,往往会有一些独到的评论。他非常熟悉各种性用具和性玩具,我同他一起到外地,看见“性保健”商店总会进去观看一番,对其中一些或是别致或是平庸的商品,他会滔滔不绝地说出一番见解。

他对于贞操带的关注和研究已有十年历史,最早关于贞操带的文章发表于上世纪末。同时全面搜集和积累有关贞操带的资料,全书初稿成于2003年。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此书难以在中国大陆出版。一年后,联系上现在的这位香港书商,已经基本谈妥,又遇上了一个意想不到的周折,搁置经年,直到去年方才定稿付梓。但也正因为这样,作者可以从容地修改、补充,全书从初稿的6章10余万字扩充到如今的7章20余万字,使用资料也截至2008年。应该是中国(含港澳台)第一本全面介绍和论述贞操带这种性文化和社会现象的专著。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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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良荣的演讲和我的补充

6月13日在中国政法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开了一个名为“媒体融合背景下的新闻传播教育发展趋势”讨论会,主要是中港两地的教授们就新闻教育进行对话,我是以香港教授的名义出席,其实从语言到思维还是十足的大陆人。主人是新的(据说是最年轻的新闻学院),但是与会者大都是老朋友、甚至老同学,可以无拘无束地交换一些意见。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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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强制”?Rseach the Green Dam

昨晚一批老朋友会面、吃饭,他们都是传媒领域的资深人士,按官阶言,大多属于部、局级吧。大家不约而同谈起这个“绿坝”,人人摇头。我说,这可能是一种生意经,软件开发商抢先把政府文件贴上自己网站,目的就是证明政府采购自己产品的合法性,还可以向更多方面扩展自己影响。这种利用政府名义促销和提升企业形象的效果比起一般广告来,可就大得多了,但是不知道这样做是否符合《广告法》的规定。老朋友纷纷不同意。有的说,商家可以说是营销,但是对于政府来说,就是政治问题、法律问题了。有的说,还有人权问题哪,国家刚刚公布《人权行动计划》,他们就在那里唱反调!最后一位朋友说:我出门前看到网上消息,工信部声明并非强制使用,估计是在舆论压力下退却了。大家说,这还像话。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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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计算机预装绿色上网过滤软件的通信

李研究员来信

老魏:

您好!工信部网站今日(6月9日)公布了《关于计算机预装绿色上网过滤软件的通知》(工信部软[2009]226号),要求从7月1日起国内生产和进口的个人计算机一律须预装“绿坝-花季护航”绿色上网过滤软件,是强制性的。看了相关材料,颇感困惑,有些想法,需就教于足下。

绿坝软件是河南和北京两家公司开发的,工信部文件称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但从厂家产品功能介绍看(www.zzjinhui.com/cpjs_lb.html),则远远超过了这一目标,如阻断通过代理躲避屏蔽、防止卸载、存留上网记录、远程自动控制网址库等等。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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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星斗网站案胜诉的联想

多处网上报道胡星斗教授由于个人网站被关闭而起诉互联网服务商北京新网公司获得胜诉,在我的有限的视野中,这是首例。有人说,这是一个里程碑,也有人说,这只能是一个个别的例子。我没有找到判决书,不知道这个案件的诉由和判决主文,对案件本身尚难评论。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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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失实新闻有理”论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最近采取果断措施,处分了几家刊登严重失实报道的报纸和责任人,发布通知要求采取切实措施制止虚假报道。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对于新闻从业人员和新闻媒介来说,就是“绝对命令”。但是为什么失实报道不能灭绝,而且有时还很猖獗呢?其中有一个原因,就是在业内存在着种种为失实新闻辩解、认为新闻失实有理的论调。要制止虚假失实新闻,就必须清除这些似是而非的谬论。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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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力丹、丁飞:我国的传媒为什么会误读国防白皮书

魏永征注:

下面这篇文章,已经刊于不久前出版的上海《新闻记者》2009年第4期。但是作者昨日将它贴上自己在某个知名门户网站的博客上,却被迅速、干净、彻底地删除了。本文领衔作者,是我国新闻传播学界人所皆知的、列于个位数的学者,我所敬佩的好友,他的文章,也会在网上遭此厄运,令人可恼。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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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封报事件:《出版管理条例》需要食“伟哥”

虽然《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只是一个计划,但是只要细细阅读,我们还是不难从中发现不少有意义的信息。例如,很多人一直在谈论的制定《新闻法》《媒介法》《舆论监督法》之类的诉求,在可以预期的未来,还是不会提上议事日程。就是有位领导人士不久前相当轻松地提到的《出版管理条例》提升为《出版法》几乎不成什么问题(他的这番讲话贴在右边评论中),在计划中还是只说“修订”《出版管理条例》,就是说,《出版法》也还遥遥无期。不过说到“修订” 《出版管理条例》,那倒是眼下非做不可的了。自然,官方着眼的,乃是如何把眼前进行的出版体制改革纳入“条例”中去,这当然十分必要。而前两天发生的一件事情,却见到“条例”存在不容忽视的软档,也许正在考虑修订“条例”的官长、专家们尚未想到,需要提醒一下。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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