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晚报》报道中两女子的举止是隐私吗?

C友传过来北京某报一篇报道,说有两个视频拍摄了两位女子在公共场合的“疯狂”举止,引起网友讨论。有人质疑这样做是不是侵犯了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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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忧虑的逻辑

去年的那次假唱事件,满以为已经进入历史,只要做出决策的人有所反省和警觉,也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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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拓传播法比较研究的新篇

——读孙旭培新作《新闻传播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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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字繁简之争还是熄火吧

近来关于简体字和繁体字的谈论又多起来。

一派主张废除简体字。此次浪潮发难者是2008年3月的一位编辑王干,提出五十年废除简体字。继而有宋祖英等一批名人提议小学设立繁体字教育。此次两会又有政协委员潘庆林提案,主张用十年时间逐步恢复繁体字,理由有三:第一,简化字设计太粗糙,违背了汉字的艺术性和科学性;第二,现在电脑时代,使用软件,笔画多少已经不是问题;第三,有利两岸统一和世界华人沟通。在废简派里还有作家麦天枢等,而最高长者则是季羡林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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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读爱》(The Reader):是否儿童色情?

在81届奥斯卡奖中,《读爱》虽然远不及《一百万零一夜》风光,但是片中女主角溫絲莉(Kate Winslet,我们通过看《泰坦尼克号》熟悉她)以此片和另一片获最佳女演员和最佳女配角奖,也提升了此片的身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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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立新:侵权责任法之媒体侵权责任

魏永征注:不久前,杨立新教授就媒体侵权法再次发表文章。他是主张在侵权责任法中单列媒介侵权法的。本文说了四点理由。可以注意与他以前的主张有些不同。也供同学们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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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正当理由,公职人员不得拒绝采访”沉思之三

在国际的新闻传播学和媒介法著作中,是找不到与中文“采访权”对应的词语的,the right to gather and interview?互联网上根本就搜索不到这样的词条。这是由于在国际上,寻求、获取和传递信息的权利是每个人拥有的基本人权,根本无需对新闻记者的采访权利作出特别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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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正当理由,公职人员不得拒绝采访”沉思之二

有人建议列明公职人员拒绝采访的“正当理由”,我觉得有些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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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正当理由,公职人员不得拒绝采访”沉思之一

媒介报道,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将在近期更换发记者证,上面印有“没有正当理由,公职人员不得拒绝采访”字样,引起相当关注。我没有见到记者证,只是根据新闻报道中的这句话做一些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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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美懿:对“躲猫猫”事件的评论

2009年2月27日17时,云南省政府新闻办就”躲猫猫”事件真相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公布了”躲猫猫”事件的司法调查结果。3月3日,《检察日报》又发布权威消息:涉嫌渎职犯罪的晋宁县看守所监管民警李东明、苏绍录二人,已于2月27日被昆明市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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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宝:“新闻(媒体)侵权”否认说

魏永征注:

在讨论在侵权责任法中是否需要单列媒介侵权法(新闻侵权法)中,友人给我发来了张新宝教授的这篇文章。张氏我素无交往,全然不知他在这个问题上的学术观点。拜读之后,深感我的观点与他可以说是“殊途同归”。他作为一个功底深厚的民法学家,主要是从立法学和法逻辑学的角度得出自己的结论;而我作为媒介理论研究和媒介实务的两栖人,是从考察了我国媒介在涉及侵权(自然是指人格权)纠纷问题上的历史和现状而得出来的。我们两人都运用了比较法的方法,当然张氏比我要全面而且规范。这可真应了孔子的一句话:“德不孤,必有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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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万零一夜(Slumdog Millionaire):一个美丽的梦

櫛次鳞比的铁皮木板屋,铺天盖地的垃圾山,连看一眼都会感到窒息的脏水沟,衣不蔽体、满身脏泥的孩子们,这些景象令我记忆起童年时离我们家半小时路程的苏州河边,大人绝对不许我们往那里跑,说那里的空气都会叫人生病。没有想到至今还在我们邻国数一数二的城市里存在。就在那里,走出一个年青人,他叫Jamal,好不容易当上了一个送茶倒水的侍应,一个偶然的机会参加了电视《百万富翁》的竞猜节目,居然斩关夺寨,一夜之间,赢得2000万卢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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