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美懿:对“躲猫猫”事件的评论

2009年2月27日17时,云南省政府新闻办就”躲猫猫”事件真相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公布了”躲猫猫”事件的司法调查结果。3月3日,《检察日报》又发布权威消息:涉嫌渎职犯罪的晋宁县看守所监管民警李东明、苏绍录二人,已于2月27日被昆明市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近段时间处于舆论漩涡的”躲猫猫”事件终告一段落。事件拥护者还在为这次网民调查委员会开历史之先河、展现民主进步而欢欣鼓舞之时,质疑之声、为网民调查寻求法律依据的探讨也如火如荼。可以说,云南省委宣传部的做法,为推动全社会的舆论聚焦与思考深化,应该说做出了自己的努力,但此次事件暴露出的问题,也同样值得我们深思。

“躲猫猫”本身是一个普通的民事案件,只因为在网上形成舆论,于是衍化成了一次公共事件。可以说,网络舆论的质疑及云南省委宣传部的主动出击,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公共生活原则,“质疑是公民的权利,释疑是政府的义务”进行了生动的诠释,而且比较一系列类似事件(例如“俯卧撑”、“华南虎照”、“考察费清单”)中的“冷、堵、拖、删”,云南省委宣传部的做法确实是政府对舆论监督的重视,在信息公开道路上的有益尝试和进步。但网民调查委员会的无功而返,反而各界人士的各种质疑,说明了这次事件的真正症结所在,不是谁来调查的问题,而是公众知情权的实现途径以及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制度的构建。

信息源单一、真相无法求证的网民,是没有能力超越法律和司法机构的专业,独自获取真相的,真正受困的信息格局也并不会因为亲临现场而打破。信息的公开,不仅仅是一次政府“拍脑袋决策”,“特事特办”的进入监狱的一次调查。信息渠道的不畅,信息获取的不平等,是要依靠相关的行政法律制度得以保障的。公众知情权的行使,不是公众直接调查机会的缺乏,而是公众委托的公共机构的信息失灵。应由专业公共机构承担的信息调查、信息收集、真相披露工作,为什么需要网民的直接参与才能论证完成?掌握强大信息的政府,如何面对“危机事件”,怎样构建畅通的信息平台,在信息批露中承担怎样的义务和责任,是目前我们的各级政府应迫切解决的问题。公众知情权的获得,在于公众能够通过既定的程序、制度,对行政权力逐渐形成有效的监督、对独立的司法形成有效的制衡,舆论监督的作用是督促这些机构更好地完成自己的职责。

这次的网民调查的活动,没有对司法活动造成实质性影响,既没有替代司法调查,也没有干预司法裁决,在客观上和理论上不构成对司法独立的干预,避免了“媒介审判”的影响,避免了舆论监督与司法的错位。但是,由于缺乏相关的专业手段、面对法律障碍,此次事件中网民调查未能揭开事实真相。部分网民此时从质疑李荞明非正常死亡真相转化为对调查委员会的质疑,面对事件表现出的民粹主义倾向(民粹是一种人民不满现状的意识形态,民粹主义者往往认为精英阶级所代表的统治团体,既腐化又堕落,因此宁愿要人民相信自己,也不愿相信这套制度。),反映了此次事件网民表现出的仅是对行使知情权、参与权、了解权和监督权的热情,却暴露了一定程度上民众法律知识的不足和法治观念的淡漠。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对”躲猫猫”之类事件的进一步调查至少有三条正规的途径:一是上级公安机关;二是上级检察机关;三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而网民调查委员会做为民间组织,不应有任何的特权,只能依法行使舆论监督权利,对警方、检方提出批评和建议,却不可能越俎代庖,做出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调查。被喻为“第四种力量”的网络媒体,其性质与第三种力量的传统媒体并无二致,网民如何务实的面对社会矛盾,在网络发言中更好的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提高媒介素养是我们必须面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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