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正当理由,公职人员不得拒绝采访”沉思之一

媒介报道,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将在近期更换发记者证,上面印有“没有正当理由,公职人员不得拒绝采访”字样,引起相当关注。我没有见到记者证,只是根据新闻报道中的这句话做一些思考。

应当肯定,新闻出版总署的措施是积极的、善意的,目的在于支持新闻记者的采访报道活动。

不过,这句话似乎简单了一些,涉及许多事项需要定义。

1.什么是“公职人员”?在法律上,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和“公务员”这些术语,“公职人员”是什么范围?是不是就是所谓“干部”?如果是,教师、医生、工程师、国企车间主任,警署署长、派出所所长,军队的排长连长,算不算?记者自己也是国家干部,更不必说总编、台长,是不是也在“不得拒绝”之列?

2.什么是“拒绝”?说“不”当然是;那么“改天吧”、“不方便”(也许真的不方便)等“婉拒”,算不算?电话没人接(也许外出了)、写信没有回(也许没有收到),算不算?通行的辞令“无可奉告”,算拒绝吗?

3.采访什么?我想应该是涉及本职工作范围的事项,不过作为政府部门提出的一项规范,那是不可含糊其词的。比方说,有位“公职人员”走在街上,记者拦住他,郑重出示记者证,验看无误,然后提问,您对即将举行的两会有何看法?对此可以“正当”地“拒绝”吗?

4.什么采访方式?采访是指采集和访问。采集包括记录、录音、照相、录像,以及以后可能出现的各种固定技术。有的“公职人员”尤其是高级领导干部,在有记者在场的公开场合发言,往往会说,我随便说说,说过算了,不要记录,不要录音,不要报道,算不算“拒绝”采访?“正当”吗?

5.什么是“正当理由”?已经有人提出要求明示有哪些拒绝的“理由”是“正当”的,但这可能是难以罗列的,理由见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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