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正当理由,公职人员不得拒绝采访”沉思之三

在国际范围的新闻传播学和媒介法著作中,是找不到与中文“采访权”对应的词语的,the right to gather and interview?互联网上根本就搜索不到这样的词条。这是由于在国际上,寻求、获取和传递信息的权利是每个人拥有的基本人权,根本无需对新闻记者的采访权利作出特别的规定。我国新闻媒介与党政部门紧密依附结合,以前记者采访就同办公室、秘书处官员了解下情差不多,按行政等级办事,也不需要有采访权的概念。采访权之所以成为眼下新闻界一个密切关注的问题,是由于社会转轨,记者以行政手段采访有时会碰壁,还有一些行政等级“模糊”(不是没有而是较低)的媒体希望能够享有更多的采访报道的空间。

参见:
《有关采访权的几点看法》(2007)
http://yzwei.blogbus.com/logs/6727304.html
《论采访权》(2002)
http://yzwei.blogbus.com/logs/4630318.html

许多国家实行的是信息自由制度,核心原则就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除了法律规定禁止公开的以外,任何信息人人都可以自由打听和传播,不存在什么“小广播”、“小道消息”,什么“反对自由主义”,什么“不该知道的不要乱打听”之类的观念。记者采访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你不告诉我不要紧,自会有人告诉我。美国从水门到拉链门,哪一件是记者采访了当事人而报道出来的呢?

这些国家的记者不存在采访难的问题,还在于记者的采访报道是有整个民意表达制度配套的。具体说,就是新闻自由制度、议会制度、普选制度、非政府组织制度、民意调查制度等等,这些制度结合形成一种民意对权力的制衡机制。比方说,哪位官员胆敢粗鲁拒绝采访甚至训斥记者,当晚电视和第二天报纸肯定会报道(新闻自由),下个星期公布的这个官员的民意支持度的百分点肯定会下降(定期的民意调查),说不定还会有议员在地方议会上发难,要求政府调查。即使这位官员不是选任而是委任的,下届政府里还能不能连任也会成问题的。

我们国家不存在这些制度,新闻媒介隶属于各级党政机关,还编定了行政级别。在一些高官眼里,新闻记者都是自己的下属,是否接受采访,当然取决于自己。我不止一次看到香港电视里播出内地官员训斥记者的镜头。一次是一位副部长在公开会议休息之时,记者把话筒伸过去,他用手推开,边走边嚷,走开、走开!你们没看见我忙着呢!还有一次是一位省会城市市长举行记者招待会,记者提了一个问题可能不很得体,他勃然大怒,说,你们看看清楚这是什么地方?这是市政府会议厅,不要把香港那一套搬到这里来!在这些高官看来,你们级别比我低了不知多少(对中央媒体记者也许就不敢),训几句算什么。香港电视老实不客气如实播出,令我至今想起这种张扬跋扈的模样就难过。内地居民当然看不到,内地媒体报道就更不可能了,那官员还怕什么?

所以,新闻记者的采访报道,并不是一件孤立的业务活动,而是同社会公共规范和政治文化紧密结合在一起的。

近年来,领导当局终于认识到信息公开好过信息封闭,出台了政府信息公开和突发事件信息公开的制度,这无疑是一个不容忽视的进步。但是我们的信息公开不同于西方的信息自由制度(不存在所谓“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也不可能实行新闻自由制度(早有明确宣布)。我们的信息公开和传播,必须有利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突发事件的妥善处理,所以信息(按照官方定义主要是指时政新闻信息)的采集和加工不是随便什么人都可以做的,必须有专人担任,必须由行政管理机关来发证件,必须经过同样是行政特许的管道来向社会传播,以体现正确的社会目标和价值观。那么谁来保障记者采访的顺利进行呢?自然还是只能来自行政权力。

这就是规定新闻记者对“公职人员”强制采访的特权(已经不是权利了)的基本思维轨迹。

但是,新闻采访毕竟不是查案取证,而是一种人际交流和沟通,它的基础是互信。西方记者为什么不惜自己坐牢也要为消息来源保密,就是这个道理。以为只要记者证一亮:请说吧!对方不信任你,能说心里话吗?厚道一点的,三言两语把你打发了,狡猾一点的,大兜大转,说了半天也没有你要的正题内容,陪了你这么久,还能说我“拒绝采访”?——强制采访不符合新闻活动规律。

一律强制官员接受采访也同我国现有的其他制度、规定有冲突,主要是统一的信息发布制度和新闻媒介的等级制度,所以会有那么多 “拒绝采访”的“正当理由”,七折八扣下来,还剩多少空间,自可计量。

还有,不管是怎样的“公职人员”,他们都是公民,都是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的主体,有说的自由,也有不说的自由,强制采访就是削减了他们不说的自由,虽然“公职人员”的自由可以受到一定限制,但是应该有个更合适、更正式的程序,比方说,在《公务员法》中规定。

最后,新闻出版总署作为国务院直属部门,依法有制定部门规章的职权,但记者证上印的这句话,应该连规章也不是。在新闻出版系统之外的各个公共机构(包括党委、人大、政协、政府、纪检、司法、检察等等部门)和那里的公职人员,为什么非执行不可呢?如果不执行,总署有救济之权吗?

所以,恕我直言,记者证上印上这句话,虽然用心良苦,是想为新闻记者提供更多一点支持和保障,但是可能效用不大。

我建议不如把这句力不从心的对全国“公职人员”的约束性规范改为对本系统的授权性规范:

新闻媒介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粗暴拒绝采访的行为有如实报道的权利,不受任何干预。

能够做到这一点,也可以了。

 

2 Responses to ““没有正当理由,公职人员不得拒绝采访”沉思之三”

  1. 新闻界存在的诸多怪现象,说到底还是和当前的政治体制有关。

    坚持执政党领导下的全国人大制度,在本次两会期间,再次为委员长所重申。这也再次给那些主张西方民主式改革的人士以坚定的否定。

    当人们以西方逻辑来分析中国问题时,不“怪”才怪呢!但当我们用“中国特色”来说明时,似乎就没有解释不了的问题。
    博主 对 千千静听 的回复: 2009-03-15 21:43:01
    此文同政治体制没有关系,虽然提到西方记者采访,那是人家的国情,只是拿来做一个比较,不等于说到西方就是要学西方。
    问题只是要说在东方,如果想简单地印一句话就解决问题,可能太容易了。
    博主 对 千千静听 的回复: 2009-03-15 22:03:51
    此文同政治体制没有关系,虽然提到西方记者采访,那是人家的国情,只是拿来做一个比较,不等于说到西方就是要学西方。
    问题只是要说在东方,如果想简单地印一句话就解决问题,可能太容易了。
    即使说要学西方,那也就是学把官员训记者拿来曝光这一点,那不要紧吧?^_^
    博主 对 千千静听 的回复: 2009-03-15 22:05:33
    此文同政治体制没有关系,虽然提到西方记者采访,那是人家的国情,只是拿来做一个比较,不等于说到西方就是要学西方。
    我只是要说在东方,如果想简单地印一句话就解决问题,可能太容易了。
    博主 对 千千静听 的回复: 2009-03-15 22:07:46
    此文同政治体制没有关系,虽然提到西方记者采访,那是人家的国情,只是拿来做一个比较,不等于说到西方就是要学西方。
    本文只是要说在东方,如果想简单地印一句话就解决问题,可能太容易了。
    就说学西方吧,只是说学把官员训记者拿来曝光这一点,这大概不要紧吧。^_^

  2. 魏教授:
    实践中,对低级别(相对于媒体,往往还要低不止一级)官员拒绝接受采访的行为进行报道,是监督类节目的常态.
    正如您所述及的原因,目前体制下,新闻媒介对于高级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粗暴拒绝采访的行为进行如实报道,目前来看,是做不到的,不论是写在记者证上,还是规章条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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