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拓传播法比较研究的新篇
——读孙旭培新作《新闻传播法学》
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大陆学界对传播法(或称大众传播法、新闻传播法等,其涵盖面大同小异)研究有相当进展,出版了若干著作,有的是系统归纳和阐述中国的传播法,有的是集中研究传播法领域的某一专题例如媒介侵权。最近孙旭培教授在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出版了他的新作《新闻传播法学》,提出了一个新的角度,就是从比较法的角度对传播法进行研究。
“比较法”(comparative law),既指一门学科,亦指一种方法。这是一种约定俗成的说法。确切地说,应该是“比较法的研究”(study of comparative law)或“法的比较研究”(comparative study of law),就是对不同国家和实行不同法律的地区之间的法律规范进行比较探求其中的规律。可以是全面对各国法律制度作比较,也可以是对某个法律部门、法律问题作比较。在中国大陆,全面的比较法研究和对一些重要法律部门如宪法、民法的比较研究的专门著作都已有问世,而对传播法问题从总体上作比较研究,孙著可算是第一部。
比较法研究并不冷僻。例如,每一项重要立法工作,对各国同类法律的比较研究是必经步骤。作者二十年前参加制定中国的《新闻法》,其中一项基础工作就是翻译汇编世界各国的成文新闻法和普通法系地区的相关规范,后来结集两册出版,一册的主编即为孙氏。《新闻法》流产,却留下了弥足珍贵的资料和尤可珍贵的新的理念。作者这部新作也体现了相关的思路历程。
中国前辈法学家沈宗灵先生在《比较法研究》一书中曾就此类研究提出三个方面:1.掌握所要比较的不同国家的有关法律材料。2.对这些法律进行比较,发现其异同。3.分析异同的原因并作出适当的评价。本书与沈先生的指引甚为契合。
作者经二十年之积累,掌握新闻传播法资料甚为丰富。就国别而言,书中主要阐述的国家,除中国外,既有普通法系的两大国家英国和美国,也有近代大陆法系发源国之一法国以及俄罗斯和日本,还有也属于普通法系地区但在独立后发展了本国特色法制的印度和埃及。在有些篇章(如有关新闻自由等问题)还提到更多的国家。书的终篇并对国人较少关注的国际公约中与新闻传播相关的内容作了述评。就时间而论,由于传播法只是伴随大众媒介产生而产生,自16世纪至今不过五百年,作者可以从容说古道今,特别是中国自清末至今传播法的发展,作者理出了相当清晰的脉络并与各国做了大致的对照。就内容组合而说,由于传播法不是一部法律,也不是一个单独的法律部门,而是渗透于各个法律部门、具有多种法律渊源的法律规范的组合,如表达自由、信息自由,诽谤、私隐,版权,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善良风俗、司法尊严,以及印刷、电子和数字三类媒体,方方面面,都要涉及,虽有中外同类学科著作可资参照,但是作者梳理清楚,端赖本人厚积薄发。
作者在比较各国新闻传播法基础上,提出新闻传播法主要调整新闻传播与国家、与社会、与公民三大关系,是一条有意义的分析。传播法的核心在于维护包括新闻自由在内的各类表达自由,乃公认的普世准则。而自由,按穆勒(J.S.Mill)所言,则为不损害他人范围内自主行动。历史事实表明,公共权力往往借口保护各种个人的或公共的利益而过度侵蚀表达自由。是故传播法的要义乃在厘定表达自由与其它各类利益的关系,预防和制止公共权力肆虐。各国传播法确立界限或有宽严之别,但必须划界此一主旨则并无二致。作者提出这三项,既是自各国新闻传播法的内容归纳而来,亦有充分的法理依据。这就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a、b两项。本书最后一章全文引录相关条文,与前文遥相呼应,表明“三大关系”之说确属不易之论。
传统的比较法研究,大抵皆以比较不同法系为出发点。孙著在开头也简述了两大法系,但是全书则是按发达国家(英、美、法、日)、发展与转型中国家(印度、埃及、俄罗斯)以及中国(仅存的社会主义大国)归类作论述和比较。此种结构自有所本。在对各国媒介体制分类上,自80年代麦奎尔(D. McQuail)提出发展媒介理论(development media theory)等补充传统的“四种媒介理论”(four theories of the press)以来,又有阿特休尔(H. Altschull)提出所谓“三个乐章”(three movements)之说,将世界媒介体制分列为市场经济、马克思主义和发展中世界鼎足而三。至世纪之交英、韩两国学者进行的“去西方化媒介研究”(De-Westernizing Media Studies),更是因应后冷战时代新形势,将研究转型和混合社会的媒介体制放在一个突出的位置。从本书所提供内容来看,可以列入“发展与转型中国家”的传播法,从程序到实体,从法律渊源到法律文化,都与发达国家存在明显差异。李金铨教授有云:“有怎样的社会,就会有怎样的媒介;而有怎样的媒介,也就会有怎样的社会。”我们也可以说,有怎样的社会和媒介,就会有怎样的传播法。不同社会形态下的不同媒介体制对传播法的影响,远远超过所属法系的影响。由于两大法系(伊斯兰法系资料缺乏,国人鲜有触及)领头国家皆为发达国家,所以比较传播法如果仅仅自法系比较入手,有可能遗漏一些有代表性国家的传播法律制度。由于资料局限,国人谈及传播法,或有动辄奉美国为圭臬的倾向,这显然有失全面公平。本书的安排,实可细加玩味。
作者自言,本书原先拟以比较新闻传播法学为题,而最后还是以现名出版,说明他的自谦。当然,比较法研究毕竟是一门非常严谨的学问,较之对一般法理、特定法律部门理论或者个别国家法律制度的研究,需要掌握超过数以十倍的资料,在学识、方法、功力等方面也有相当的要求。而可喜的是,本书终究是一个有意义的开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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