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法和公开法的衔接关系/三评保密法修订草案

1988年《保密法》实施不到10年,就发现现行保密制度同改革开放的现实状况存在着严重矛盾,1996年提出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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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行政权力应该有合理制约/二评保密法修订草案

《保密法》属于行政法部门。按照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精神,行政法一方面要授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权力,另一方面也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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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保密的体制应当改变/一评保密法修订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及草案说明已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本人响应国家号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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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失实新闻有理”论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最近采取果断措施,处分了几家刊登严重失实报道的报纸和责任人,发布通知要求采取切实措施制止虚假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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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力丹、丁飞:我国的传媒为什么会误读国防白皮书

魏永征注:

下面这篇文章,已经刊于不久前出版的上海《新闻记者》2009年第4期。但是作者昨日将它贴上自己在某个知名门户网站的博客上,却被迅速、干净、彻底地删除了。本文领衔作者,是我国新闻传播学界人所皆知的、列于个位数的学者,我所敬佩的好友,它的文章,也会在网上遭此厄运,令人可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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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封报事件:《出版管理条例》需要食“伟哥”

虽然《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只是一个计划,但是只要细细阅读,我们还是不难从中发现不少有意义的信息。例如,很多人一直在谈论的制定《新闻法》《媒介法》《舆论监督法》之类的诉求,在可以预期的未来,还是不会提上议事日程。就是有位领导人士不久前相当轻松地提到的《出版管理条例》转为《出版法》几乎不成什么问题(他的这番讲话贴在右边评论中),在计划中还是只说“修订”《出版管理条例》,就是说,《出版法》也还遥遥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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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官员低价购房被揭发:网站需要“避风港”

昨天报载新华社消息:3月23日,“天涯论坛”出现一帖,题为《温州旧城领导内部购房贪污的猫腻解读》,这是一份温州市某部门以“内部购房”名义下的所谓“暂定价”向数十名领导干部销售住宅的表格,表上显示了所有购房人的姓名、职务、地段、楼盘、面积、房价单价和总价等。温州市政府高度重视,当即核对,全部属实。4月8日,官方向记者表示将加快清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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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晚报》报道中两女子的举止是隐私吗?

C友传过来北京某报一篇报道,说有两个视频拍摄了两位女子在公共场合的“疯狂”举止,引起网友讨论。有人质疑这样做是不是侵犯了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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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立新:侵权责任法之媒体侵权责任

魏永征注:不久前,杨立新教授就媒体侵权法再次发表文章。他是主张在侵权责任法中单列媒介侵权法的。本文说了四点理由。可以注意与他以前的主张有些不同。也供同学们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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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正当理由,公职人员不得拒绝采访”沉思之三

在国际的新闻传播学和媒介法著作中,是找不到与中文“采访权”对应的词语的,the right to gather and interview?互联网上根本就搜索不到这样的词条。这是由于在国际上,寻求、获取和传递信息的权利是每个人拥有的基本人权,根本无需对新闻记者的采访权利作出特别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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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正当理由,公职人员不得拒绝采访”沉思之二

有人建议列明公职人员拒绝采访的“正当理由”,我觉得有些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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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正当理由,公职人员不得拒绝采访”沉思之一

媒介报道,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将在近期更换发记者证,上面印有“没有正当理由,公职人员不得拒绝采访”字样,引起相当关注。我没有见到记者证,只是根据新闻报道中的这句话做一些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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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美懿:对“躲猫猫”事件的评论

2009年2月27日17时,云南省政府新闻办就”躲猫猫”事件真相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公布了”躲猫猫”事件的司法调查结果。3月3日,《检察日报》又发布权威消息:涉嫌渎职犯罪的晋宁县看守所监管民警李东明、苏绍录二人,已于2月27日被昆明市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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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宝:“新闻(媒体)侵权”否认说

魏永征注:

在讨论在侵权责任法中是否需要单列媒介侵权法(新闻侵权法)中,友人给我发来了张新宝教授的这篇文章。张氏我素无交往,全然不知他在这个问题上的学术观点。拜读之后,深感我的观点与他可以说是“殊途同归”。他作为一个功底深厚的民法学家,主要是从立法学和法逻辑学的角度得出自己的结论;而我作为媒介理论研究和媒介实务的两栖人,是从考察了我国媒介在涉及侵权(自然是指人格权)纠纷问题上的历史和现状而得出来的。我们两人都运用了比较法的方法,当然张氏比我要全面而且规范。这可真应了孔子的一句话:“德不孤,必有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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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侵权责任法(草案)》:把这两条联系起来考虑

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求《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的意见。我和我的友人、学生出于职业习惯,主要关注其中的两条。这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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