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直播审判薄熙来
2013年十大传媒法事例研讨会发言 刚才两个点评的事例都是批评性的,我现在要说一个赞扬性的:薄熙来案件的微博直 […]
2013年十大传媒法事例研讨会发言 刚才两个点评的事例都是批评性的,我现在要说一个赞扬性的:薄熙来案件的微博直 […]
——《中國廣播》专访传媒法学者、博士生导师魏永征教授 魏永征教授是国内传播法研究领域的开拓者。他长期在上海社会 […]
传媒专家谈媒体重构和法理保护 嶺南傳媒探索 张桂萍 中国传媒产业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变局:一方面,过去来源于权威 […]
《法治新闻传播》记者毋卫莉:我国传媒法学者魏永征教授所著《新闻传播法教程》,现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第4版。 […]
在2012年十大传媒法事件研讨会上的发言 对于人民网上市,我要说的是,它为中国新闻单位的透明化提供了一个条件。 […]
在2011年十大传媒法事例研讨会上的发言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是什么?有人在网上给我 […]
接受《法治新闻传播》采访谈新闻立法 访问者:刘梦霞 受访人:魏永征 记者:今年三月全国人大委员长吴邦国宣布自新 […]
人们对美国政府面对维基揭秘的狼狈不无幸灾乐祸。美国政府对于外国人和安放在外国的网站自是鞭长莫及,那里也没有而且 […]
记者问: 近日发生某艺术家认为有些评论文章主观武断,捕风捉影,没有任何事实依据随意贬损其名誉,对报社和作者起诉 […]
魏永征注:9月3日下午,《法制日报》所属〈法制周末〉记者温泉小姐对我进行电话采访,题目是如何看待抓记者的现象。 […]
魏永征记:6月24日,我收到上海东方早报记者的电邮,要求就绿坝问题进行访谈,并提出10个问题(从略)。我同意了 […]
中国青年报:艳照门出现后,内地反应迅速,据媒体报道,北京和吉林警方各自对查阅、下载、传播艳照作了不同解释,有人也存在疑问,您怎么看?
魏永征:我们支持警方依法维护网上治安的行动,他们执法的主要依据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相应的司法解释,利用互联网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信息都违法,司法解释作了量化规定。
有人说,传播是向不特定多数人散布,把淫秽图片贴到网上,点对面,这是违法,那么通过email发给朋友,点对点,这不属于传播,违法吗?…
魏永征 :
我认为孙道临先生的要求是合理的,应该得到尊重。
国外的一些高尚媒体,给被采访者付一定的劳务费,是常有的事。以前我本人在接受BBC(英国广播公司)的电话采访之后,会收到他们从伦敦汇来的几十英镑,其他的朋友也收到过。这在他们看来是一种劳务报酬,因为花费了你的时间,获得了你提供的知识和信息。这和“支票簿新闻”不是同一概念。“支票簿新闻”是指用钱收买一些秘闻、隐私,或刺探一些东西,这是不正当的,在道德上也是不允许的。但是不等于说对采访对象一概不许支付劳务费。
关于新闻法
问:1997年4月,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公布了《新闻出版业2000年及2010年发展规划》,提出到2010年新闻出版法制建设要建立以《出版法》、《新闻法》和《著作权法》为主体及与其配套的新闻出版法规体系。但在十届全国人大2003年12月公布的五年立法规划中,没有把新闻法、广播法、出版法等列入规划。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柳斌杰也在一些场合曾表示:“过早出台可能不利于新闻传播的发展。”依照相关部门公开的发展规划及立法规划来看,至少在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