述而不作,让读者得出自己的见解

《法治新闻传播》记者毋卫莉:我国传媒法学者魏永征教授所著《新闻传播法教程》,现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第4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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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民网上市报表看人民网

在2012年十大传媒法事件研讨会上的发言 对于人民网上市,我要说的是,它为中国新闻单位的透明化提供了一个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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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主办制度与纪律规制

在2011年十大传媒法事例研讨会上的发言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是什么?有人在网上给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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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会有一部新闻法吗?

接受《法治新闻传播》采访谈新闻立法 访问者:刘梦霞 受访人:魏永征 记者:今年三月全国人大委员长吴邦国宣布自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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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揭秘与美国的新闻自由/答《外滩画报》记者华琪

人们对美国政府面对维基揭秘的狼狈不无幸灾乐祸。美国政府对于外国人和安放在外国的网站自是鞭长莫及,那里也没有而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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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文艺评论侵害名誉权纠纷答记者仇玉平七问

记者问: 近日发生某艺术家认为有些评论文章主观武断,捕风捉影,没有任何事实依据随意贬损其名誉,对报社和作者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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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抓记者”问题答记者温泉问

魏永征注:9月3日下午,《法制日报》所属〈法制周末〉记者温泉小姐对我进行电话采访,题目是如何看待抓记者的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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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屏蔽软件答上海东方早报记者问

魏永征记:6月24日,我收到上海东方早报记者的电邮,要求就绿坝问题进行访谈,并提出10个问题(从略)。我同意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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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艳照门”事件答中国青年报问

中国青年报:艳照门出现后,内地反应迅速,据媒体报道,北京和吉林警方各自对查阅、下载、传播艳照作了不同解释,有人也存在疑问,您怎么看?

魏永征:我们支持警方依法维护网上治安的行动,他们执法的主要依据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相应的司法解释,利用互联网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信息都违法,司法解释作了量化规定。

有人说,传播是向不特定多数人散布,把淫秽图片贴到网上,点对面,这是违法,那么通过email发给朋友,点对点,这不属于传播,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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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性采访——权利的冲突与退缩

采访人:郑悦,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硕士研究生

被采访人:魏永征,中国传媒大学博士生指导教授、香港树仁大学教授

(在北京、香港之间作远程采访,2005930日晚89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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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孙道临要求采访付酬答《新闻实践》记者问

魏永征 :

我认为孙道临先生的要求是合理的,应该得到尊重。

国外的一些高尚媒体,给被采访者付一定的劳务费,是常有的事。以前我本人在接受BBC(英国广播公司)的电话采访之后,会收到他们从伦敦汇来的几十英镑,其他的朋友也收到过。这在他们看来是一种劳务报酬,因为花费了你的时间,获得了你提供的知识和信息。这和“支票簿新闻”不是同一概念。“支票簿新闻”是指用钱收买一些秘闻、隐私,或刺探一些东西,这是不正当的,在道德上也是不允许的。但是不等于说对采访对象一概不许支付劳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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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媒介》杂志记者问

关于新闻法

问:1997年4月,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公布了《新闻出版业2000年及2010年发展规划》,提出到2010年新闻出版法制建设要建立以《出版法》、《新闻法》和《著作权法》为主体及与其配套的新闻出版法规体系。但在十届全国人大2003年12月公布的五年立法规划中,没有把新闻法、广播法、出版法等列入规划。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柳斌杰也在一些场合曾表示:“过早出台可能不利于新闻传播的发展。”依照相关部门公开的发展规划及立法规划来看,至少在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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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越新闻与法(上)

与“两栖”学者魏永征对话

访问人:李爱铭,复旦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候选博士

被访问人:魏永征,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员、香港树仁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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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越新闻与法(下)

关注许可制的另一面,警惕祸起萧墙

李: 我想再提一个也同法治有关的问题: 2001—2002年几乎成了中国报业反腐年,沈阳日报社总编辑、党委书记兼沈阳日报报业集团总裁傅贵余、中国财经报社广告部副主任李晋虹涉嫌贪污罪被捕,接下来,《广州日报》窝案浮出水面,成为震惊全国的报业第一案,广州日报报业集团总编辑何向芹、广告部主任陶建以及原广州日报报业集团社长、总编辑、后任中共广州市委宣传部部长的黎元江等被“双规”,传媒市场化之后,在巨额利润诱惑面前个别传媒领导修养不够,拒腐能力成了问题。您怎么看待媒体的这种资产控制问题?希望没有被我的这么多问题问得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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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偷拍偷录的访谈

时间:2002年12月24日下午
地点:北京东四南大街85号,国家新闻出版署三楼会议室
访问人:徐迅
受访人:魏永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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