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孙道临要求采访付酬答《新闻实践》记者问
《新闻实践》记者:
据2月25日《羊城晚报》报道,近日为了做“走访老电影人”的系列专题需要,该报记者孙毅蕾曾3次致电老艺术家孙道临,表明采访意图,但孙道临一直坚持接受采访就要收费。
孙道临认为,由于《羊城晚报》要采访的内容是关于“电影百年”的,其中涉及到很多他以前拍戏的情况、他的想法及一些相关的专业知识,所以他的谈话内容就应该属于知识产权,是应该收费的。他说:“我也不是什么采访都要酬劳,我是要看采访的内容是什么,要采访多少时间而定。以前接受采访我也是不收费的,现在主要是因为自己太疲劳,老这样接受采访吃不消,也应该拿点酬劳,还有就是这也是知识产权,我们都应该维权。”
这一消息披露后,在社会各界引起了不同反响,我们《新闻实践》杂志社对这一事件也较为关注,想请您谈谈自己的看法。您是持赞成还是反对的观点?
以下是我们的一些问题,仅供参考。
1. 就孙道临采访收费一事,您是持赞同还是反对的观点?
2. 如果赞同的话,您认为,媒体采访付费的对象适用于一定的人群还是所有被采访者?不同的采访内容是否需要区别对待?
3. 您认为,作为一名社会公众人物,是否有义务接受媒体的采访?
4. 您认为孙道临提出的“采访内容属于知识产权”一说是否合理?
5. 您认为采访收费的行为是否会给社会造成什么影响?
6. 国外是否有采访收费的惯例?如果有的话,您认为在我国是否适用?
魏永征 :
我认为孙道临先生的要求是合理的,应该得到尊重。
国外的一些高尚媒体,给被采访者付一定的劳务费,是常有的事。以前我本人在接受BBC(英国广播公司)的电话采访之后,会收到他们从伦敦汇来的几十英镑,其他的朋友也收到过。这在他们看来是一种劳务报酬,因为花费了你的时间,获得了你提供的知识和信息。这和“支票簿新闻”不是同一概念。“支票簿新闻”是指用钱收买一些秘闻、隐私,或刺探一些东西,这是不正当的,在道德上也是不允许的。但是不等于说对采访对象一概不许支付劳务费。英国的新闻界订立有一个普遍遵循的道德准则—— Code of Practice,我们叫业务准则或实践规则,这里面只是规定禁止采访犯罪嫌疑人、证人或其他关系人时付给他们报酬。假如出于公众利益,非要这么做的话,必须报告批准。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不妨碍公正的审判,或给司法造成麻烦。并不是对所有的采访对象都禁止付费。采访是一种采访者和被采访者之间的平等行为,这里头有一个供求关系。很多情况下,被采访者想通过媒体来表达一定的意见,或借此传播自己的形象,从这方面来说,他更多的有求于媒体,所以不会提出收费的要求;但有一些情况是媒体有求于采访对象,媒体为什么非找孙道临先生不可呢?因为他确实手里握有很多信息资源,是其他人不可替代的。例如,我们写书也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出版社付稿费给作者,另一种是自费出书。由于供求关系的颠倒,出书的人不但不收稿费,还愿意付钱给出版社,这种情况,只要双方愿意,是可以的。这是一种民事上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关系。孙道临先生提出收费,媒体愿不愿意付费,由媒体自己决定。媒体不愿意付,那就不采访,那是很平常的事情。
孙道临先生关于知识产权的提法,是有一定道理的。受知识产权或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独创性,第二个条件是必须固定在一个载体上,如纸张、空气、无线电波、数据等等。从这个角度来说,孙道临先生的经历、体会、艺术上的见解还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但它是一项宝贵的资源,也可以说是潜在的作品。如果孙先生自己有时间把这些东西写出来,那肯定是一本很有价值的书,这本书对他来说,可以带来很大的声誉上、经济上的利益,如果他没有时间写,而只是通过口述,由一个合作者帮他整理出来,这个著作权人当然还是他,而不是整理者,整理者最多就是尽到整理的劳务。如果媒体采访后,把这些有关孙先生艺术经历的资料传播出去,就会影响到孙先生以后出书的销路,这样他的利益就会减少,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他的知识产权的价值就降低了。
媒体采访了孙先生,发表了报道,会有很多人看,媒体会获得很大的利益,他们提出采访孙先生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从利益上考虑的,他们说孙先生“爱钱”,我倒是要说你们想要“白拿”孙先生的,这公平吗?
至于公众人物有义务接受媒体的采访一说是没有根据的。义务一种是法定的,我们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公众人物必须接受采访。还有一种是约定的,孙道临先生说要钱,报社给他钱了,他就有义务了。如果报社支付了采访费,孙先生就有义务接受采访。现在他们双方之间并没有这样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孙先生没有对媒体享有什么权利,他也就没有义务可言。
哼哼,某些报纸就是为了炒作。真是无德无良!现在先生仙逝世,所什么都没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