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法学研究的重要成果

读《新闻法制全国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在中国新闻法制研究中心的主持下,《新闻法制全国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已由中国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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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定利彪真的讲过……

魏永征

 

 

 

“金哨”陆俊诉羊城体育报社侵害名誉权案,已经一审判决,基本在人们意料之中。本案案情并不复杂,焦点之一是新闻来源问题。据报道,辩方辩称,新闻说“有人说裁判收了20万”并非凭空捏造,确有其人,而且言之凿凿,提交证言数件,指出此人乃松日足球俱乐部副总经理利彪,他于某日某时打来电话举报云云。但法院询问利彪委托代理人时,后者回答:“利彪作交代,就三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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画评怎么会侵害李琦的名誉?

黄挽澜 魏永征

 

 

 

在大众传媒发生的名誉权案中,各种“评论官司”是较为独特的一个品种。在90年代初,先后就有作家吴若增、方义华等诉名誉权受侵害案,还曾有两位周姓造船专家因造船理论发生歧见而上了公堂,眼下作家韩少功为评论他的《马桥词典》而起诉的名誉权官司打了将近三年还未审结,最近北京又宣判了一起两位画家因画评而引起的一场官司。

画家李琦,以创作领袖人物和知名人物画像而闻名。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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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可被指

黄挽澜 魏永征

 

著名话剧演员史可在一次演出风波中获得公道。日前法院对史可起诉诺贝广告公司北京分公司侵犯名誉权、隐私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诺贝分公司侵害史可名誉权,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包括赔偿精神损失费3500元。

风波源于一出话剧的演出。1997年9月间,史可因故未能继续参加话剧《女人漂亮》的演出。话剧投资方诺贝分公司召开"关于《女人漂亮》演员史可违约情况的通报"的新闻发布会,共有40余家新闻单位参加。会上,发布者披露了史可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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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宣告中止的“新闻官司”

魏永征

 

 

据报道:《福建日报》记者陈则周在《民主与法制画报》发表一篇图片新闻,批评福建省闽侯县青口镇团结村党支部书记林云斌无视森林法规,未经审批,擅自派民工滥伐森林数十亩,希望有关部门严加查处。陈不久后上街理发,竟遭到林云斌等人围攻殴打,还被绑架到镇政府大楼,限制人身自由达4个多小时。《经济日报》等报报道了这一“村支书报复殴打记者”的事件,引起社会关注,当地公安检察机关立案查处。林云斌见势不妙,反守为攻,状告几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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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美英新闻法制的翔实专著

介绍宋克明著《美英新闻法制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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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没有法律效力的声明

 

  "本刊(报)发表的所有文章版权(著作权)属本刊(报)所有,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载。"这样的声明我们不时在有些报刊的版权页(栏)上看到。

  这类声明是违反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

  著作权属于作者。在报刊上发表文章的作者包括外单位的和本单位的。外单位作者把自己文章交给报刊发表,仅仅是同意或者授权报刊使用自己的作品,决不意味着把著作权转让给报刊了。本单位作者的文章有许多属于职务作品,但根据《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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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媒介要接受受众监督

 

  西安市民王忠勤起诉西安有线电视台滥播广告一案,已在全国新闻媒介上广为传播。在此以前,还有河南新乡市民贾广恩诉新乡有线电视台案、深圳市民张懿诉深圳有线电视台案,均在审理中。去年上海曾发生市民丁亮因停播足球赛诉有线电视台案,后由有线台给予免收一定时间的收视费达成和解。

  这些案件的意义主要并不在于结果,而且结果将由法院依法判决,这里不宜评说;我觉得案件的重要价值在于确立了新闻媒介同自己受众之间的法律关系,乃是一种民事关系、一种服务者同消费者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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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陆俊“受贿”说到徐良“索价”

关于新闻失实(一)
魏永征

介绍“新闻侵权法”从新闻失实开笔,是基于这样一个事实:新闻侵权诉讼在我国还只有十年历史,其中大多数是新闻侵害名誉权案件,而大多数名誉权案是以新闻失实为理由起诉的,在大多数被认定构成侵权的新闻确实也存在严重失实的问题,甚至许多判决书也往往先认定新闻失实才判决新闻侵权。在一般人的心目中,新闻失实几乎成为新闻侵权的同义语。当然这样的情况应予排除:在新闻报道中同特定的人或单位无关的,同对他们的特定价值判断无关的,诸如对自然界和社会现象的描述等失实(这类失实有时也会造成很大的危害),并不会影响谁的名誉或其他权益,不会有什么人起诉,因而人们在谈论新闻失实同侵权的联系时自然不包括这类失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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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刊为何无权禁止转载?

新闻法讲座之六
关于新闻工作中的著作权问题

    一些畅销报刊往往为它刊登的文章被别的报刊随意转载而愤愤不平:文章是我们组织编发的,你怎么轻轻巧巧的就拿去了?有的报刊发表声明:本报(刊)文章未经许可不得转载。但是这种声明并无法律效力。有家报纸想了一个办法:与自己的记者签订协议,取得他们作品的代管权,然后刊登受权声明:这些记者的作品未经本报许可任何报刊不得转载、摘编,据说算是取得了一些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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