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美英新闻法制的翔实专著

介绍宋克明著《美英新闻法制和管理》

 

    最近,关于新闻工作者“维权”的议论不少,有些涉及我国“新闻官司”的议论往往举外国作对比,似乎在国外新闻很自由,报道错了也打不起官司,而我们这里动不动就会判“侵权”。——可惜这种说法并没有多少根据。

 

    有人说:在国外的新闻立法中,除非原告能举证证明新闻媒介的侵权事实出于主观恶意,否则不视为侵权。其实,只有证明新闻媒介或记者具有恶意才构成诽谤(就是我们这儿说的侵害名誉权)的原则只是实行于美国,而且仅仅限于由政府官员等“公众人物”起诉的诽谤案;一般老百姓告新闻媒介诽谤,用不着证明对方有恶意。没有看到别的国家实行在诽谤诉讼中把“公众人物”和老百姓区分开来的做法。

 

    还有人说:对于一般的报道失实,许多国家的法律是不追究的,而是靠媒体之间的竞争澄清事实。这话也说得过于轻巧。对于与特定人的名誉无关的新闻失实,诽谤法当然是不必追究的。如果失实确有诽谤性质,那么“靠媒体的竞争澄清事实”(大约是指用其他媒体的正确报道来澄清某一媒体的失实报道)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在美国和英国,就是发表了失实报道的媒体自己再发了更正报道,当事人照样可以起诉,媒体只能以已经发过更正为由请求减轻责任(即所谓“局部辩护”)。美国有人大约也觉得打新闻官司太容易,提出一项诽谤纠纷改革计划,其中一条意见是:失实新闻的当事人只有向媒体提出更正和道歉的要求而媒体不答理方可起诉,但这只是一项计划、一种意见,没有任何效力。

 

    我说的这些情况,主要来源于一本书,这就是宋克明先生写的《美英新闻法制与管理》,由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宋先生是中国新闻法制研究中心的秘书长,在90年代初他曾到美国几所大学作访问学者,对美英的新闻法制作了实地考察,搜集积累了大量的原始文献资料。这本专著,就是这次访问考察的一项成果。

 

    因此宋的这本书第一个特点就是翔实。书中的资料十分丰富,引用了许多著名的或有代表性的判例,也录入了若干成文的规则、准则。这就使得书中对若干问题的介绍带有系统性,给读者以整体的知识。比如前面提到的诽谤“恶意”原则,我国已有许多文章提到过,但大都是介绍个别判例(主要是1964年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而本书则介绍了20多年跨度内美国诽谤案中“公众人物”地位的变迁以及今天在这个问题上的争议,有助于克服过去零星介绍给人们造成的某种误解。此外如美国隐私权法、英国的藐视法庭罪等,在本书中也作了全豹式的阐述。

 

    宋著的第二个特点是新颖。美英的新闻法制并不是凝固的、一成不变的,包括渊源于英国的已有几百年历史的诽谤法,在今天也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书中以相当篇幅介绍了美英诽谤法存在的问题和改革的尝试,为国内其他文献所未见。这对于我国新闻法制建设无疑是会有启示的。书中关于新闻媒体自律、报业经营管理的内容,在我国对外国新闻业介绍中还很少涉及。至于对两国互联网络管理法律法规的介绍,当然是更为新鲜的资料。

 

    易读,是这本书的又一特点。对于有关材料,作者不是直观地笔录,而是经过自己的咀嚼思索,以一个中国人的视角来看这两个西方国家的新闻法制,有助于读者超越东西方文化背景的差异来理解有关问题,使本书不同于译著,也不同于境外的同类中文著作。至于文笔的流畅,使用专业术语的讲究,则犹为余事。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新闻出版领域是较为薄弱的一个环节。最近人们对加强新闻法制建设、保障新闻工作者合法权益的议论多了起来,这是好事。在议论中往往要举外国作比较,这也是正常的。外国新闻法制中无论是好的还是坏的,都可以作借鉴。但是作比较就要有翔实的材料作根据,而不是靠空穴来风,想当然。去外国作实地考察的机会毕竟不会很多,那么就读一读宋克明的这本书吧。在我国,对外国的新闻法制和管理作了长期考察写出的专著,还只有这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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