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庆东名誉权案和“公众人物”
北京海淀法院判决孔庆东教授起诉名誉侵权败诉,在网上引发争议,赞弹双方都有点激烈。
在我看来,争议似乎主要不在法院判决的输赢,而在判决画蛇添足,使用了一个命题:公众人物人格权益“克减”,所以必须“容忍”他人的非议或贬损。
公众人物权益“克减”论有法律依据吗?
我国实行成文法制度,只能根据法条下判。这个公众人物权益“克减”(或作“弱化”“受限”等),是在哪一部法律或者实施细则或者司法解释里规定的呢?正如林治波先生所问,不是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公众人物在这里为什么要矮人一头呢?判决书里这样写,有什么法律依据吗?没有。 Read mor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