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丹林:“被遗忘权”在英国

从英国法的视角看被遗忘权及其启示

“被遗忘权”(right to be forgotten)是在2012年1月25日发布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立法提案》(全称是《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制定有关个人数据处理中中个人数据保护和自由流动条例的立法提案》)提出的。它是欧盟在其1995年制定的《关于涉及个人数据处理的个人保护以及此类数据自由流动的95/46/EC指令》([1995]OJL281/31)(简称《数据保护指令》)的基础上,为适应新的时代要求进行的新的立法活动的产物。

根据该提案第17条的规定,被遗忘权是指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数据主体有要求数据控制者删去和拒绝传播关于他们数据的权利,尤其涉及当数据主体是儿童时所发布的个人数据。简单说“被遗忘权”的客体是那些“过时的、不充分的、不相关的”个人数据。

如果新的立法提案被通过,成为一项“条例”(regulation),它将成为欧盟各国要直接遵守的针对隐私和数据保护法律。对此,欧盟各国态度不一,英国官方就持反对态度。

英国关于个人数据的法律保护,一直在欧盟的法律框架下发展。欧洲理事会1981 年制定了《关于个人资料自动化处理个人保护公约》(“Council of Europ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ividuals with Regard to Automatic Processing of Personal Data”)。该公约对于缔约国之间的个人数据自由流动提供了平台,但其前提是缔约国必须利用其国内法对于个人数据提供公约所规定的保护标准,否则该国将被排除在与其他国家进行个人数据自由流通的范围之外。因此,英国制定了《1984年数据保护法》。欧盟 1995 年通过的《个人数据保护指令》要求各成员国必须按照该指令于 1998 年10月调整修改本国法律,英国政府于 1998 年 1 月出台了新的数据保护清单,并制定了《1998年数据保护法》,适用至今。

从法律文本分析,目前英国个人数据保护法律的没有关于“被遗忘权”内容。英国《1998年个人数据保护法》第14条规定“如果满足以下条件,法院可判令数据控制者纠正、阻隔、删除、粉碎以下个人数据……这些数据对于数据主体是不准确的(inaccurate);数据控制者拥有的包含有在法院看来是基于那些不准确的个人数据表达的意见的数据”。可以看出,这样的规定与“被遗忘权”是不一样的。英国个人数据保护法规定的数据主体的权利,不包括对于真实、合法信息享有要求移除的权利。只有那些数据是“不准确的”的,或者是基于这些“不准确的”数据表达的对于数据主体的评价时,法院才会支持数据主体要求更正、屏蔽、删除、销毁的请求。虽然2013年欧盟又一次提出的立法提案,取消了“被遗忘权”的说法,即由原来的“right to be forgotten and erasure”改成了“right to erasure”。 但是其中数据控制者履行“遗忘”的义务还有所加重。2014年5月13日,欧盟法院在“谷歌西班牙”案中做出了支持“被遗忘权”的判决。

2014年3月27日,英国司法大臣宣布英国政府开展一项调查,旨在为政府了解英国与欧盟在信息权利领域的能力平衡问题提供证据。在此项调查还在进行中时,欧盟法院做出了“谷歌西班牙案”判决。于是英国迅速做出反应,2014年7月9日司法大臣向英国议会上议院欧盟小组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并接受质询。在此会议上,政府部门、信息专员都表达了反对“被遗忘权”的立场。司法大臣表示,对于欧盟提案中被遗忘权,希望能够将其除去。他认为,无论是作为一个普通人还是一个部长,我们都不想由法官发展出这样的法律,那就是你可以在欧盟阻止人们获得信息,而这些信息在世界其他地方则是公开的。7月30号委员会发表了报告,明确表示反对“被遗忘权”,同时还建议政府一定要保持如此立场。委员会认为:谷歌和其他的搜索引擎不应该从搜索结果中决定什么样的链接应该被 移除。认为“被遗忘权”是错误的,在实践中是不可行的。因为搜索引擎不应该对网络上的内容负责。欧盟法院的法官的判决依据欧盟1995年的指令,而这个指令在谷歌成立三年前就起草了。很显然,无论是95年的指令还是欧盟法院的法官对于该指令的解释,都没有反映出过去20年令人难以置信的技术进步。委员会报告还指出,在数据保护法律的提案中,收索引擎不应该被划归为数据的控制者,因此也不应该像他们链接的信息的拥有者那样负责任。委员会还强调,人们没有权利要求移除对于他们是准确的和合法的信息的链接。2014年10月3日司法大臣针对议会的建议做出回应:英国政府会继续在未来的谈判中保持如下立场:要致力于个人数据保护和为促进创新和经济增长的提供适当条件之间的权利平衡。有鉴于此,我们不想要对于企业施加过重负担的立法。

英国文化大臣萨义德•贾伟德( Sajid Javid)在英国编辑协会的大会上对于案件判决予以猛烈抨击,认为这个判决相当于欧洲的最高法院扮演了“从后门偷偷审查的不光彩角色”。

而英国民众,包括官员个人,自谷歌西班牙案判决之后,在此案判决的激励下,纷纷向谷歌提出要求断开或移除相关链接的要求。根据谷歌公司发布的“透明报告”,截止到目前,英国民众向谷歌提出了22,239项要求,涉及80,030个网页。其数量排在法国、德国之后的第三位。其中被谷歌拒绝的数量多于接受的数量。

谷歌接受请求移除链接的行为,又招致英国新闻媒体的反对和抗议。2014年7月初,多家英国媒体批评谷歌,指责其过度履行欧洲数据保护法中的“被遗忘的权利”,采用极为草率、粗暴的方法直接删除与名字相关的搜索链接。如BBC数次公开反对根据“被遗忘权”删除其网站上的报道和文章。现在BBC、卫报等提出谷歌应该与新闻媒体合作来制作有关删除的标准。

我们还注意到2014年10月30号,上议院欧盟委员会的一个委员致信委员会的主席,对于委员会在7月份发布的报告提出了异议,表示支持“被遗忘权”。

未来欧盟有关这项个人数据保护的新立法能否通过,现在还需等待。

英国对于“被遗忘权”的抵触态度,除了那些反对“被遗忘权”的人士和部门所阐述的理由之外,或许和英国一直以来的保守文化传统有关。正如其对于隐私权的保护,在很长时间内,并没有专门直接针对隐私保护的法律,而是借助于既有的法律框架间接来进行。那么,英国这次对于此议案的反对,或许也有如此的文化背景在起作用。同时,我们发现,英国政府对于这一问题的考量,还非常注重从经济的角度来看,这也体现了英国整体的国家公共政策的价值取向。

应该说被遗忘权作为一项人格权,具体来说是一项个人信息自决权,其所具有的价值和问题都是显而易见的。对“被遗忘权”表示忧虑的重要理由是担心它的存在会妨害表达自由和信息自由流动;还有人认为这会人为改变历史、不利于遏制恐怖主义和预防犯罪、不有助于保持社会诚信。在欧美社会,被遗忘权作为一个新型的权利被提出,甚至还有了相应的司法实践,它是在西方社会在充分尊重人格尊严的前提下,在对表达自由、新闻自由保护,对名誉权、隐私权的保护制度已经很成熟的基础上,促进信息自由流动和透明共识度很高的网络时代产生的。我国的情势则是,我们对于这些价值的认识,还缺乏共识或共识度不高,一些方面的保护力度还较弱、甚至不保护。因此,我们面临的问题,作为矛盾的主要方面还是需要完成现代化的问题,也就是给予表达、信息流动更多宽松和自由空间,给予经济发展更多有效和稳定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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