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学者对于公众人物问题见解光谱表

“ 考察公众人物概念在中国诽谤案件中应用”一文的文献回顾,罗列了若干中国学者对于美国萨利文案确立的公众人物抗辩原则的不同态度,各人见解各不相同,十分有趣,为便于理解,制成一个表格,表格上方的简述是博主本人的简要归纳,并非学者的原话,若要引用,请查阅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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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永征、王晋关于肖像涉及权益的通信

王晋(1月19日):
魏老师好!问您几个关于侵犯肖像权方面的问题:
1.在您那本黄色封面的《大众传播法学》第184页中,有这样的案例:影片《秋菊打官司》摄制组以偷拍的方法纪实性地拍摄体现当地风土人情的场景时,把正在街边卖棉花糖的妇女贾某拍了下来,并在影片中使用,放映时间为4秒,发行影片未征得贾某本人同意。贾某认为青影厂侵犯其肖像权,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败诉。二审双方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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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新华传媒的出资人

魏永征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定向增资扩股,使中共上海市委机关报解放日报为龙头的解放报业集团成为它的第一大股东,把解放报业集团多数报刊的经营权归于新华传媒,成为新一轮文化体制改革中一个鲜明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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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考察“公众人物”概念在中国大众媒介诽谤案件中的应用》一文的说明

此文已经在《中国传媒报告》2007年第7期(总第24期)上刊出,全文正文两万字,再加冗长的注释和文献目录,在内地已经很少有期刊可以一字不删地刊出,所以首先应当是感谢《中国传媒报告》杂志社和主持这本杂志的浙江大学同行。但是我今天拿到样本,翻阅一通,发现了一些作为一本高水准的中文学术刊物绝不应当出现的错误,而这些错误是我在交稿时已经刻意避免并且提醒过的。这些错误主要就是简体字转换成繁体字过程中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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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永征、张鸿霞:考察“公众人物”概念在中国大众媒介诽谤案件中的應用

“橘生淮南則為橘,生於淮北則為枳,葉徒相似,其實味不同。所以然者何?水土異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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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牛小三”事件与舆论监督

王秀娟来文:

事件概述:

外号33的女性与有妻之夫77通情,尔后成为他的妻子,又不满丈夫77把房子给了前妻,于是在博客中随意披露前妻的隐私。前妻好友在天涯论坛上发表帖子,披露77充当“第三者”的插足过程和她对前妻的辱骂,引起了网友的公愤。网友纷纷发帖指责33,并通过33的博客线索发动了“人肉搜索”,找到并公布了33和77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工作单位、车牌号等,还纷纷打电话给77所在的公司,要公司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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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于“司法解释建议稿”发表之时

2005年初,中国记协决定设立一个研究课题,其内容是在系统研究当前新闻活动中发生的侵害名誉权等人格权案件的基础上,提炼总结出一些新的原则,草拟司法解释文稿,提交最高人民法院研究,敦请最高法院就有关问题颁发新的司法解释。他们请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律事务处长徐迅担纲从事这项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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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把诽谤罪当作压制舆论的法宝

新年伊始,辽宁省西丰县警方以诽谤罪拘传《法制日报》记者朱文娜的事件,为公权力又增添了一项不光彩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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