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把诽谤罪当作压制舆论的法宝

新年伊始,辽宁省西丰县警方以诽谤罪拘传《法制日报》记者朱文娜的事件,为公权力又增添了一项不光彩的记录。

我国是世界上较少的把诽谤列为刑事罪名并且在司法实践中据以治罪的国家之一。不过,法律对诽谤罪是有明确规定的,《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用十二个字规定了这个罪名:“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按此,构成诽谤罪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素:第一,诽谤言论的事实必须是虚假的;第二,虚假的事实必须是“捏造”的,也就是行为人明知事实不存在而凭空虚构出来,虚构的目的是为了诽谤他人,即贬低他人的名誉,用法律语言来说,构成诽谤罪必须是“直接故意”;第三,针对特定的“他人”,即可以确指的特定自然人;第四,情节严重,对此还没有权威的解释,必要的情节是公开散布即传播(诽谤本身就含有公开散布的意思),此外还可以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等情况。以上要素,缺一不可。

这是我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对诽谤罪构成的规定,因而是最权威的规定,根据这个规定可以得知:

过失传播了虚假事实不构成诽谤罪。偏听偏信,道听途说,疏于核对,传播了失实的虚假的事实,固然是不好的行为,有的也许可以追究其他的法律责任,但是不能构成诽谤罪。

传播了不同意见即使是不正确的或错误的意见不构成诽谤罪。诽谤罪只能由捏造事实构成,意见错误,只能采取其他的方法说服教育,不允许用诽谤的罪名压服。

传播的虚假事实不是针对特定他人的不构成诽谤罪。我国《刑法》中凡是使用“他人”的词语都是针对特定人的。诽谤罪的类罪名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必须针对特定人。 “洪洞县里无好人”,说这句话当然不真实,但是不能以诽谤洪洞县里全体党政领导、人民群众,损害洪洞县“形象”为由治以诽谤罪。

发牢骚,讲怪话,也不能构成诽谤罪。因为这也不具备“捏造事实”的要件。牢骚、怪话,都是有来由的,哪里牢骚怪话多,那里的问题也必然多。当官的想用诽谤罪来掩盖客观存在的问题,可要小心这只会带来更坏的后果。

该条第二款规定了诽谤罪是自诉案件,后面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是指在确有证据可以满足第一款所规定的犯罪要素的基础上,如果具备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况,才可以考虑公诉。不谈前面那些要素,仅仅抓住“严重危害社会秩序”这句话,釜底抽薪,这是公然割裂和歪曲国家的法律。还需说明,第二款表明本罪自诉是原则,公诉是例外,公诉必须控制在严格范围之内。所谓“严重危害”应该达到一定标准,要有后果事实证明,不能某个官员说严重就是严重。

还有一点人们往往有所忽略,就是我国法律已经确立了刑事案件举证责任在控方的原则,被告人无须自证清白。警方若要就某件“诽谤案”作公诉处理,就必须对行为人(在警方看来是犯罪嫌疑人)传播虚假事实、故意、针对特定他人、有贬低他人名誉目的、情节严重以及所谓“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等等举出必要的证据。

辽宁西丰的警方说自己拘传的行为“合法”,请问是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还是你们自己心目中的什么“法”?你们有什么事实证明朱文娜的报道是虚假的呢?有什么事实证明这些虚假事实是作者故意捏造的呢?有什么事实证明记者的目的就是要毁损某一个特定人的名誉呢?有什么事实证明这篇报道严重危害了西丰县的社会秩序呢?是使西丰县天塌了还是地陷了?

说穿了,就是这篇报道披露了西丰县的一件有争议的案件,说不定捅了什么马蜂窝,这才兴师动众,不远千里,跑到京城来抓人,所以对你们来说,其实不需要扣什么法律条文(可能你们还根本不懂),也不需要什么证据,不过,这样滥用人民赋予的权力,你们不觉得有些可耻可悲吗?

如今已经是21世纪的第8个年头,中共17大报告明文强调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但是我们有些人头脑还是停留在两千年前的古代。无论是在中国还是西方,诽谤都是一个古老的罪名。在中国,诽谤被定义为“非上所行”(非议统治者的行为)。在诽谤法最完整的英国,当初凡是足以引起对国王、贵族、大臣等敌视和轻蔑的言论都是诽谤,而不论事实是否真假,甚至“越是真实越是诽谤”。这一页历史早已翻了过去,如今我们虽然还使用诽谤这个词,它只意味着对公民名誉权的保护,名誉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所以我们反对诽谤。在诽谤的法律规范里,已经不存在维护任何上下尊卑名分的成份。恰恰相反,对政府、统治者、领导人、上级、公共权力的监督和批评,是世界公认的民主原则,这种行为与诽谤毫不相干,而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这在我国同样如此,这就是《宪法》第四十一条,就是17大报告庄严宣告的四个“权”

最近以来,我国因为批评了官员而导致诽谤罪的案件明显增多,这已经引起了海外舆论的关注。口口声声维护本县、本市、本地“形象”的警察、法官和书记先生们,难道你们就不怕这种行径损害了我们整个国家的形象吗?

 

8 Responses to “不要把诽谤罪当作压制舆论的法宝”

  1. 真是让人气愤的事件,之前已经看到了相关的报道,泱泱大国,法律已经白纸黑字的写在那里,竟然还会发生这种事情,“公权力泛滥”,“监督止于官司”的情形必须得到遏制,否则我们的舆论监督就是一纸空文。
    老师细致深入地剖析,让学生在愤慨之余,增添了不少理性的思考,非常感谢!

  2. 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特派记者 黄鹏程、程平天门专电:2008年1月7日,下午5时许,天门市湾坝附近,一男子用手机拍下城管执法人员粗暴执法过程,因拒绝删除图片,而遭到围殴,在送到医院后不幸死亡。

  3. 这有个新闻,
    应该是涉及新闻伦理了吧,央视以未成年人现身说法,未做任何处理,应当承担责任吧。http://edu.chinanews.cn/edu/xyztc/news/2008/01-07/1125306.shtml
    小学生上新闻联播称网页"很黄很暴力"遭恶搞(图)
    博主 对 hongxia 的回复: 2008-01-11 21:36:21
    未成年人在媒体上公开发表意见,不应该违反什么吧。倒是那些对未成年人大呼小叫的人,才是当众丢掉了自己的人格。

  4. 此案因赵俊萍的"短信诽谤"案引起,加上以前的彭水诗案和志丹短信案,此类案件的频发不禁让人对中国的某些地方的法治和某些官员的“公仆”意识产生很大的怀疑。

  5. 向魏老师道声好!我也在关注这个报道,似乎每次看,都能发现西丰县公检法的做法荒谬,漏洞百出。
    1、正如魏老师阐述的那样,根据《刑诉》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诽谤罪是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 西丰县检查院提起公诉、公安局立案、派民警据传都是错误的。
    2、很明显记者朱文娜的转述不可能构成诽谤罪,最突出表现在诽谤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必须是直接故意。`
    3、检查院撤诉后应该释放当事人,但朱文娜竟然被羁押七个多月后,法院才开庭审理该案。违反了《刑诉》第124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
    4、西丰县副检察长说的“你(指赵俊萍)犯行贿罪,记者(指朱文娜)犯受贿罪和诽谤罪,到时候一起判”,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5、西丰县检察院通知赵俊平的姐姐赵俊华“于2008年1月3日零时接受询问,询问地点:西丰县人民检察院”。虽然根据《刑诉》第九十七条,必要时可以通知证人到检察院提供证言。但通知的时间竟为“零时”,极其不具人性化,反映检察部门办案时故意欺压犯罪嫌疑人亲属。
    6、西丰检察院询问证人时的“不可能,你不给钱记者怎么会大老远地从北京来西丰?”的话语,违反了《刑诉规则》第160条“.…..不得采用羁押、刑讯、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方法获取证言。”
    7、县公安局抓回赵俊萍后,没收了全部举报材料。违反了《刑诉法》第84条,任何人都有报案和举报的权利。
    8、西丰县公安局“根据县领导指示” 以涉嫌诽谤罪赵俊萍二姐等人抓捕。违反了《刑诉》第六条“……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该事件带给我的反思:
    1、受害者保护自身的方式须谨慎,通过法律途径,而不能由于受害者泄愤而使自己走上犯罪道路。
    2、“民告官难”(包括举报、申诉、提起行政诉讼等)在中国仍有历史和现实背景。
    3、公检法队伍的整体素质亟需提高,特别是偏远地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有权威的司法系统和高素质的司法队伍。
    4、行政部门应政务公开,依法行政。遏制某些地方官员一手遮天的现象。
    5、国家大力提倡的和谐社会,不仅包括人与社会、人与自然,还包括人与人等关系良性互动和协调发展。官民相处也在其中。
    与大家探讨的问题:
    1、此案中,西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范围错误,但符合提起公诉的形式要件,如果法院发现该如何做? 我认为:从法律上讲,法院对于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的是形式审查,如果形式要件具备即可。但这样做从操作层面上似乎行不通。
    2、司法公正分为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对于西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错误这一环节,是否属于违背程序公正的情形? 我认为:根据目前法律关于程序公正的界定,此种情况应该不属于违背程序公正的情形。但建议视为违背广义的程序公正。
    再次祝福魏老师安康!学友们共同进步!
    博主 对 王晋 的回复: 2008-01-14 07:55:02
    分析得很细呀,两个问题,容我思之。

  6. 博主难道不明白么?难道不明白“法律认识”要比你更加专业懂法么?!!

    博主难道不明白,法律是谁制定的,又是制定给谁的么?!
    阶级统治的工具哪!!
    你以为你真的当家做主了??!你在统治谁?!谁在统治你?!!!
    法律是用来教育和批评惩罚小老百姓的。这一点你一定要明白。否则,只能去死,就如同刚刚死在城管拳脚之下的“老板”一样。
    除非,
    制度来个根本变革
    否则,这才是常态和真理
    博主 对 yiio画说 的回复: 2008-01-14 16:29:39
    你知道动不动把提意见的老百姓打成诽谤罪的官员们是干什么的吗?

  7. 据《财经网》报道,辽宁省省长陈政高称事情已处理完毕,欢迎并邀请媒体舆论监督,同时表示教训是“要依法办事”。详见《财经网》相关报道http://www.caijing.com.cn/TwoConferences/special/2008-03-05/51050.shtml

  8. 就这样解决了?
    不要忘记此事的议题是赵俊萍诽谤案,丢开了原先议题,庆祝县委书记下台,岂不健忘?
    此事实际上不是按照法律,而是按照纪律处理的,西峰县委书记以下犯上,同意到北京拘传记者,法人杂志总编未经审批,擅自点名批评领导干部,都得下台,至于议题本身,何足道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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