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息公开的进程(下)

1983年通过、1996年修改的《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统计机构要依照规定定期公布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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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大以来中国传媒政策法规的调整

内容提要:本文概叙中共十六大以后,国家对传媒政策作了重大调整,主要是把以影视制作为主这一部分内容产业分离出来,走向产业化。其中最重大变化是放宽市场准入,容许民资、外资进入这个领域,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文章指出,这个变化将推动传媒业管理的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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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还是信息控制

内容提要:本文指出当前信息公开潮流中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就是在信息公开的名义下强化信息控制。文章从立法原则、信息公开的法制基础和人民监督政府的权利三个方面痛斥这种做法的荒谬。文章指出,信息公开是我国社会从人治走向法治所要解决的根本性的问题之一,必须从破除某些陈旧观念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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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和司法审判:应该如何平衡?

以刘涌案为例

徐迅律师去年在北京的一次研讨会上发表文章,报道她在这一年一连参加了四次有关媒体和司法的学术研讨活动,指出有关媒体和司法两者之间的冲突和平衡,乃是2003年中国新闻界和法律界的一个热点问题 。我虽然没有参加这么多的研讨活动,但是仅从这一年新闻媒介上的报道热点,例如孙大午案、刘涌案、宝马车肇事案等等,也无不在不同程度上看到了媒介和司法之间的互动作用。其中刘涌案,历时两年,一波三折,尤为不可多得的典型个案。检阅此案有关报道和评论 ,颇有感悟,谨撰此文,就教于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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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红太阳》案看媒介内容管理的法治(上)

今年发生的公民朱元涛诉中国首都机场海关没收港版图书《红太阳升起的地方》的行政诉讼案,终审判决撤销海关的行政处罚。这是中国司法审裁行政禁制出版物行为的合法性的第一案。本文拟就此案对媒介内容管理如何实行法治原则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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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红太阳》案看媒介内容管理的法治(下)

(三)媒介内容管理应当走向法治
长期以来,我们媒介内容管理的主要方式是随机调控,按照领导批示、有关部门的指令以至审读人员的意见、工作人员的电话办事,一些禁止措施往往也是这样下达贯彻的。正如中国著名党报工作者、前人民日报副总编辑周瑞金同志不久前指出的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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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SARS初期的中港传媒看公共信息传播

2003年春夏之交SARS,在新一届中央正确领导下,全国人民团结奋战,疫势已经得到遏制。要战胜疫灾,信息透明和畅通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条件。现在中国的内地、香港、台湾以及世界上所有受到疫灾侵袭的国家和地区,无不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及时公布疫情,以利世界知晓,协同作战。但是在SARS初起之时,中国内地由于在公共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缺陷,一度应对不力,扩大了疫情的负面影响。对比香港,虽然政府官员也承认在初期反应慢了一步,但是由于传媒迅速报道,将疫情公诸社会,对全民抗疫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本文仅通过对中国内地传媒和香港传媒有关报道的比较,就现代社会至关重要的公共信息披露问题作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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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国两制”下对表达自由与公共权力的界定(上)

――一位中国大陆学者看《基本法》二十三条立法

内容提要:
香港实施《基本法》二十三条立法,是进一步落实“一国两制”的一项创造性工作。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香港,必须承担保护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祖国的国家安全的义务,这是全新的课题。如果说,由于香港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一国),香港必须立法保护国家安全,那么,由于香港同广袤的中国大陆实行不同的社会制度(两制),在如何立法方面,香港固有的人权理念和相应的制度就必须得到尊重。不讲“一国”固然大谬,不讲“两制”同样不行。“自行立法”就是贯彻“一国两制”的独特设计,确认香港可以在自己原有的人权制度和理念的框架内,对有关问题作出特殊处理。文章指出,现有的立法草案基本坚持了港人原有理念,力图把因保护国家安全而对表达自由的限制限制在“必要”的范围之内,同时又消除了港英时代的某些陈旧遗迹。但是港人有些理念不可避免也会有适度的调整。文章指出立法过程体现了香港实行的新闻自由制度的生命力,是香港成功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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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国两制”下对表达自由与公共权力的界定(下)

三、传统人权理念的适当调整

“一国两制”的“两制”,地位并不对等。社会主义制度是在整个中国实施的制度,是主体,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香港只是中国的一个特区,是一个局部。
中国对香港是承担了义务的,这些义务的清单已经载于《基本法》。那么香港对中国有没有义务要承担呢?应该有,实施《基本法》“二十三条”就是重要的义务。

“二十三条立法&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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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诽谤法”和舆论监督

提要:本文简要介绍中国现行“诽谤法”的特点,指出其保护公民名誉和人格尊严的积极方面,但是也存在着不利于公民行使批评权利的不足,并简介中国学者改进诽谤法的一些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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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采访权

内容提要:采访权来源于言论自由,是知情权的具体化。采访权是一种职业权利,而不是受人民委托而行使的权力。采访权表现为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两种形式,在许多场合必须通过同采访对象约定而取得。新闻记者并不拥有行政司法特权。

采访权问题,是近年来中国新闻界的一个热门话题。从新闻记者横遭殴打,到舆论监督的对方不肯向记者提供情况,以及记者在隐性采访中饱经艰险,人们都归咎于新闻记者采访权没有法律保障。有的朋友寄希望于制定一种法律,保障新闻记者通行无阻,顺利取得自己需要的材料;或者足以威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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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前后中国传媒法的调整

魏永征

中国在入世前后,花了很大力气对现行法律法规作了修订和调整。这也包括大众传播领域,有所谓修改“一法五条例”之说。这就是依照法定程序,陆续对法律《著作权法》和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电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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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新闻改革的一条底线

内容提要:在中国“入世”之前的一个有关传媒改革的政策文件强调指出:我国传媒机构是事业而不是企业。本文就什么是“事业”、为什么中国传媒必须是“事业”等问题做了回答。文章指出:在可以预见的未来一段时间里,中国传媒对于外商和境外传媒来说,不可能是投资物件而只能是合作伙伴。

关键词:产业、事业、企业、新闻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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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走向世界和资讯公开

魏永征

内容提要 资讯公开制度的核心是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而知情权蕴涵于表达自由之中。中国(大陆,文内不再注明)实行改革开放以来,过去资讯封闭的状况已有根本的改变,初步形成了自己的资讯公开制度,但是也还存在着诸多缺陷,有待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 资讯 资讯公开 知情权 国家秘密

资讯公开,又称资讯自由,乃是人类社会进行传播和交往的基础。一个实行资讯封闭的地方,很难想象那里的民众会同其他地方进行广泛畅通的相互传播和交流。资讯公开的程度,直接影响到这个地方及其民众的发展水平。随着国际间传播的发展和中国融入国际大家庭,将会给资讯公开提出更高的要求。本文在考察国际资讯公开制度的基础上,对中国现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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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媒业利用业外资本合法性研究

魏永征
内容提要:中国传媒业虽然具有垄断性质,但是改革开放以来业外资本进入已是不争的事实。按照现行中国传媒法,业外资本现在还不能直接投入传媒,投资传媒非但违法,而且在财务制度上也有不可逾越的障碍。但是那些与传媒密切相关的边缘产业,如广告、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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