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名誉权案向媒体“倾斜”的恶劣“标杆”/评央视v海龙案
近年来,在业界流行一种“倾斜”论。据说媒体是代表舆论进行监督的,在此过程中同公民、法人发生权益纠纷,诉诸公堂, […]
近年来,在业界流行一种“倾斜”论。据说媒体是代表舆论进行监督的,在此过程中同公民、法人发生权益纠纷,诉诸公堂, […]
问:
以下这段文字我认为说得成问题,想看看你的看法。
公民与公共权力之间表现为表达自由与公共权力的冲突。这是弱势公民与强势权力机构之间的关系。从法律关系的性质看,体现表达自由与公共权力冲突的案件,不是民事案件,而是宪法案件;纠纷双方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宪法关系。公民享有对公共权力的监督权,而接受这种监督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宪法义务。所以,对这类案件中侵权行为的认定,不应当适用民法的归责原则,更不宜适用刑法的诽谤罪,…
近来,有关制定侵权行为法(或称侵权责任法)问题,再次引起法学界和传播学界的关注,举行了一些研讨活动,有若干意见或论作发表。其中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是,在制定中的“侵权行为法”或“侵权责任法”中,是否需要或者可以单列一节“媒体侵权法”,对媒体予以特殊的“倾斜”保护?对此有两种相反的意见。
我没有参加此类研讨,有朋友问我的意见,我的意见很明确:行不通。
回到上海,见了几拨新闻界的旧友,话题之一是人事变迁。谁退了,谁提了,谁走了,某某总编调任某委员会副主任了,这个委员会主任是副市级的官员,所以他还是局级,平调。某报来了新党委书记,原先是某区副书记,副局变正局,升了。如此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