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名誉权案向媒体“倾斜”的恶劣“标杆”/评央视v海龙案

近年来,在业界流行一种“倾斜”论。据说媒体是代表舆论进行监督的,在此过程中同公民、法人发生权益纠纷,诉诸公堂,审判应该向媒体“倾斜”。媒体与舆论到底是什么关系,是否媒体上所有报道、文章都天然代表舆论,这些问题暂且不谈。就说这个“倾斜”论,虽然尚未见诸法律,但是已经在审判中产生了影响。这里有一个案例,足以说明现在名誉权案审判对媒体已经“倾斜”到什么程度。

指鹿为马的新闻批评

这就是今年上半年引起很大争论的晋州市海龙棉织厂业主孟林茂诉中央电视台名誉权纠纷案。2007年3月24日,央视新闻频道播出一期名为《每周质量报告——都是染料惹的祸》的节目,指名批评海龙棉织厂生产“劣质毛巾暗藏强致癌物”。第二天,晋州市质监局封存海龙棉织厂生产的毛巾。同年4月5日,河北省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检验报告,没有检出禁用染色品,认定该厂毛巾质量不合格,仍予以行政处罚。海龙厂在此过程中倒闭。业主起诉央视侵害企业名誉权。海淀法院判决原告败诉。北京一中院终审判决认为,虽然海龙棉织厂毛巾不合格的原因与禁用染色品无关,但质量仍有问题,因为毛巾的安全问题涉及公众利益,媒体对其质量问题的苛责,生产企业应该有必要的容忍。判决维持原判。

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805/05/299559.shtml

这个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央视所谓“毒毛巾”报道是否失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新闻报道严重失实,损害了他人名誉,应该认定侵害名誉权。“毒毛巾”根本不存在,还要说新闻报道有理,这是明目张胆的指鹿为马。据报道,在诉讼过程中,由检察日报社发起,正义网、《方圆法治》杂志、《法治中国》百家城市电视台专栏联盟、《法治新闻传播》杂志、《法学院》专刊等媒体联合编制的《2007年中国法治蓝皮书》已将“毒毛巾”事件收录并进行了如实披露。中国传媒大学电视与新闻学院副院长陈作平教授把“海龙毒毛巾”事件和著名的“纸馅包子”事件相提并论,认为“都是假新闻”。可见是非早有公论。

http://www.xici.net/b6775/d70258733.htm

用所谓“质量不合格”来取代“毒毛巾”,在逻辑上完全说不通。这是用后来的事实对先前的假新闻进行倒轧帐,偷换原告的诉求和被告被指控的行为。按此逻辑,名誉权案任何被告都不可能胜诉,因为任何人都是有缺点和过失的,批评的事实不存在,再找一件别的事情来顶替就行了。再者,什么是质量不合格呢?是哪些方面的质量不合格呢?有关部门语焉不详(这本身就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我们只能理解为诸如纤维牢度等一般质量不合格。“毒毛巾”是违法问题,一般质量不合格是改进的问题,能够等量齐观吗?

央视报道存在“实际恶意”

我这里要特别指出央视这个节目的采制过程违背了新闻报道的专业规范。

有些人言必称美国对公众人物起诉诽谤案件和商业诽谤(指对产品质量的批评引起诽谤纠纷)案件实行“实际恶意”原则,似乎在我国只有引进这个原则才能保护媒体。我有论文明确反对,指出这不适合中国国情。在我看来,有些津津乐道“实际恶意”的朋友其实并没有真正研究过什么是“实际恶意”,“实际恶意”在很大程度上成为抵制名誉侵权受害人诉求的一个符号式的挡箭牌。这里就姑且以美国“实际恶意”标准来衡量央视的这个报道。

美国诽谤法中的“实际恶意”原则并不是抽象的和宽大无边的。除了明确规定“明知虚假或者毫不顾及事实的真假”的界线之外,还有明确的衡量原则。例如联邦最高法院有一个判例就提出了如下的标准:

1.新闻媒体的记者或编辑,在新闻事件的研究和调查过程中,对当事人所作出的结论,对于研究和调查中止或继续进行的判断理由;

2.记者或编辑对受访者提供的事实所作的判断,以及对受访者本人诚信的判断;

3.记者或编辑对消息来源的可靠性所作的判断以及作出结论的基础;

4.记者或编辑与接近同一消息的新闻界同行们,或者其他相关人士,就新闻事件的研究、处理、发布所进行的讨论,特别是对相关材料的取舍的讨论;

5.记者或编辑在对材料作出取舍时所表现出的态度等等。

有这样一个公众人物起诉媒体诽谤、被告媒体被认定具有“实际恶意”诽谤而败诉的案例:某政客竞选当地法官,因某报报道他有对举报人作出不正当承诺行为而落选。他事后起诉该报诽谤。法庭查明:该报报道的根据仅仅是某一举报人提供的政客对她谈话的情况,而谈话时她的姐姐也在场,该报未派记者去采访;该报虽然向政客作了核对,政客除了否认外,还提供了谈话时的录音带为证,而该报没有听取这盘录音;等等。这些事实,成为判断被告报纸具有“实际恶意”而承担责任的主要依据。

央视记者采制“毒毛巾”节目经过之草率是惊人的。据报道,庭审中播放的录像显示:

暗访记者询问被认为用致癌染料加工毛巾的某厂技术人员崔女士时,问的是“有没有给海龙染过?”崔没有说明是给海龙棉织厂还是名字叫海龙的客户染的。崔拿出一个贴着毛巾样品的本子,指了几个样品说是为海龙染的色,也没有说明是海龙棉织厂还是名字叫海龙的客户。

而这位崔女士出庭作证,明确说她并不知道当地有海龙棉织厂,当时央视记者问她有没有给“海龙”染过时,她所指的“海龙”是曾经在保定高阳一个染厂名字叫“海龙”的一位客户,而不是海龙棉织厂。

http://www.yzhbw.net/news/shownews-20_431.dot

http://news.sohu.com/20080507/n256714091.shtml

央视记者连采访对象所说的是谁都没有搞清楚,把对方说的一个名叫“海龙”的客户误为海龙棉织厂,制造了一个张冠李戴的节目,这算不算毫不顾及真假就予以报道?把央视记者如此不负责任的采访,同美国那家被判诽谤的报纸比较一下:人家还总算去向当事人核对过,你们呢?

我敢断言,央视的这场官司,要是发生在美国,那是必输无疑,不管人们说美国诽谤案件媒体败诉率如何之低,也一定会在这百分之几的行列之内。

违法裁判意味什么?

北京一中院的终审判决,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文规定于不顾,不敢面对报道是否真实的关键,不敢涉及媒体是否存在过错,只好凭空编造了一个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理由,叫做企业必须“忍受”媒体的“苛责”。

“苛责”者,苛刻的责备也。苛刻,繁细得过分也,鸡蛋里挑骨头也。既然已经肯定是“苛责”,还要人家“忍受”,作为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无异是提出了一个原则,就是保护甚至怂恿、提倡媒体对企业的“苛责”。

我们的伟大领袖一生斥责了许多人。三十多年前,连他老人家也看不过江青等人对一部电影的苛责,提出“不要求全责备”,说这是“过分”的。我们法官的水平真的还超过了伟大领袖。

不要忘记,法官要求“忍受”“苛责”的对象当时已不存在,这家海龙棉织厂已经“忍受”不住“苛责”而倒闭,人(企业法人)都死了,要谁“忍受”呢?尸体吗?

现在居然还有人要求把这个判决树为向媒体倾斜的“标杆”,如果真的如此,我们的媒体上会是一派什么景象呢?你们经历过吗?

法官一味讨好势大气粗的中央电视台,要被“苛责”而倒台的民营企业继续“忍受苛责”,視后者如草芥。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你们理应知道,自去年以来,由于国际国内诸多因素,中国民营企业走向滑坡。据国家发改委统计,今年上半年已有6万7千多家民营企业倒闭,为此失业者多达2000万,占全国城镇劳动人口的百分之六以上,成为一个非同小可的社会问题。国家领导人对此极为重视甚至焦急,纷纷到沿海各地调查研究,寻求对策。你们毫无为国家分忧之念,对处于困境的民营企业提出这种落井下石的原则,是何道理?

岂可向傲慢和蛮横“倾斜”

其实原告对央视的诉求极为克制,他只是要求央视道歉。为了一句“对不起”,需要经官动府,可见他的无奈。央视就那么高贵,一声对不起也不能说吗?或者,做一个连续报道,说明海龙没有生产“毒毛巾”,只是“质量不合格”,这也不屑吗?

所谓“倾斜”论,不知出于何处,其实于法无据。法律上只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只有“利益平衡”(balance of interests)原则。如果相争的双方,强弱悬殊,那就对强者要求高一些,以实现双方利益的平衡,所谓“倾斜”,只是在这个意义上来理解。

中央电视台是国家电视台,代表国家发言,副部级,每年一百几十亿元的创收,成万名工作人员,数以亿计的观众,如此庞然大物,面对区区一家民营企业,无论是政治上、社会地位上,还是财力上,谁强谁弱,一目了然,难道还要向前者“倾斜”吗?

打个比方,一位魁伟雄健的运动员(比如姚明),走在路上,碰倒了一位小女孩(比如林妙可或者杨沛宜),他不管有什么紧急的事情,也一定会把女孩抱起来,说声“有没有碰伤”,“对不起”。人们会觉得这是理所当然,甚至不需要称赞他的礼貌。如果相反,碰倒了别人不顾而去,还要说我要去参加奥运比赛,谁叫你挡了我的道,为了“公共利益”,你必须“忍受”我的碰撞,这像话吗?当然,后一可能在我们运动员身上是不会发生的,运动员都受过教育,懂得文明社会的基本规则。

央视在这个纠纷中的表现,就属于一个巨人对一个小女孩的傲慢和蛮横,不知文明为何物。这种作风有其历史的根源。它来自半个多世纪前的凌驾于全国公众之上的苏联《真理报》。据说《真理报》上登载的全是真理,所以《真理报》是从来不更正、不道歉的。《真理报》这个“不更正原则”影响中国媒体至深,那是在举国学习苏联的日子里。中国的党报、政府台,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也从不更正、道歉。对这种从不认错现象,某律师早有评论。如今苏联瓦解已经十多年,《真理报》也早从上千万份的国际大报变成了十来万份的三流报纸,它的“原则”,居然还在央视身上显灵,这不是很值得深思吗?

有足够的事实表明,很多错误的报道,只要在采写过程中按照新闻专业要求稍加注意,错误是可以避免的。很多纠纷,只要犯错的媒体说声对不起,是用不着对簿公堂的。这才是我国媒体在名誉权案件中败诉率高和调解率出奇的低(只有5%)需要反省的合理角度。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还要鼓吹“向媒体倾斜”,这意味着什么呢?

中国有不同于西方的国情,中国的媒体全部是国有事业,全部直接或间接隶属于党政机关,如果要说“倾斜”,那么也只能向草根倾斜,向普通人和中小企业的名誉权倾斜。

别了,“倾斜”论!我们需要的是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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