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新闻单位必须是事业?

(《新闻传播法教程第二版》修改札记之六)

说到“事业”,外国人或港台人往往听不懂。2001年我在一次学术会议上提交论文《我国新闻改革(那时业界还可以用这个术语,现在几乎看不见了)的一条底线》,说到这就是新闻单位的“事业”体制。有的香港朋友问,我们不是常说“新闻事业”吗?我告诉他们,此“事业”非彼“事业”,这是中国特有的法律概念,“你们不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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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诽谤和“行业声誉”

有人问:你不同意“行业商品声誉”的提法,那么是不是存在损害一群人的名誉的情况呢?对于这种情况,法律是怎么处理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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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怀念陈泰志的补正

从西安回到上海,就查《新闻法制全国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发现我的回忆有误。新闻纠纷和法律责任学术研讨会一共举行了三次,第一次1991年在南通,南通日报社资助;第二次1993年在宜兴,宜兴日报社资助;第三次1996年在马鞍山,马鞍山日报社资助。陈泰志是三次会议都参加的。他向第二次会议提交的论文是《民法通则难断新闻官司》,向第三次会议提交的论文是《学会运用特权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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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看这起记者犯损害商品声誉罪

新闻记者犯损害商品声誉罪已发生过多起,下面介绍一起: 

 2002年12月某日,某电视台播报了批评性节目“韩先生的烦恼”,消费者韩某投诉说床垫有异味,他的孩子因睡床垫身上起泡并住院治疗。节目中虽未点商品和厂家的名称,却用特写镜头播出了梦宝床垫商标和售后服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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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念陈泰志

应华商报之邀到西安,请他们帮我打听陈泰志,很快就有了消息:陈泰志已经在三年前去世了。
我很吃惊,也很伤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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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生的温差

赴港教学有年,内地许多事情不知道,传媒界内的朋友也越来越少(退休或转行),休假回来颇有陌生之叹。前几天从网上看到一篇文字,不知是不是我落伍时代,少见多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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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四十一条还管用吗?

又一起诽谤案:海南儋州有李、刘两教师在网上发帖子,以唱山歌的形式对市政府迁校表示反对意见,被认为诽谤政府领导而被警察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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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沙利文原则到雷诺兹特权/对借鉴外国诽谤法的思考

魏永征  白净

1964年美国的警官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在美国确立了公众官员(public officials)起诉媒体诽谤,必须证明媒体具有“实际恶意”(actual malice)的原则1,后来这个原则又被延伸到“公众人物”(public figures,又译公共人物)。这个在美国被称为“里程碑”的案例,在我国业界已经广为人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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