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说“荒唐”我说“明智” 意见不同不是侵权
两个国家机关行为“打架”,却让新闻媒介吃了官司,说是报道“严重失实”,侵害了其中一家的名誉权。
两个国家机关行为“打架”,却让新闻媒介吃了官司,说是报道“严重失实”,侵害了其中一家的名誉权。
最近就新闻媒介对一些大案要案的报道,引出了人们对“媒介审判”的议论。一种意见对被称为“媒介审判”的现象提出了批评。另一种意见出来说,请不要低估法官的水平,他们办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新闻报道会“影响”法官?没那么容易。哪种意见对呢?我们还是从具体问题说起。
陕西省的渭南日报最近在一起“新闻官司”中败诉。涉讼新闻是报道澄城县法院接受县人大监督、纠正一件错案,文稿上盖有县人大办公室审定事实属实的公章。但是县法院的一位法官认为文中有关内容失实,起诉渭南日报侵害了他的名誉权。报社认为此稿由澄城县人大提供,盖有公章,事实部分应由他们负责。但是两审法院都不采纳这一意见,终审法院认为“此稿虽盖有澄城县人大办公室的印鉴,但仍不能免除新闻媒体的审核责任”,判决渭南日报承担侵权责任。
最近看到一篇报道,题为《名记者为女毒枭堕落》,小标题上说这个“毒枭”是他的妻子。乍看以为是这位“南方某晚报颇有名气的记者”是受了妻子的影响而沦落为吸毒者,读下去才发现原来起因只是想写一篇“有深度、有力度的纪实报道”。这位记者在婚后发现妻子在从事贩毒勾当,但他一不制止,二不报告,忽发奇想,要利用这个关系“深入”贩毒的“虎穴”去作一次“…
两个国家机关行为“打架”,却让新闻媒介吃了官司,说是报道“严重失实”,侵害了其中一家的名誉权。
概括说吧:有税务局认定某私人企业有偷税行为,在追缴税款后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经检察院公诉,法院认定老板构成偷税罪,判处刑罚。但在宣判的第二天,上级税务局却作出复议决定,撤消下级税务局对该企业的处理决定,退回追缴的税款。法院的判决,税务局的决定,从程序上说,都是…
新闻法讲座之二十六
——四说新闻媒介与人格权
卢跃刚是《中国青年报》的一位知名记者,有多部报告文学、小说传世,并且获得多项奖励,而一起跨世纪的“新闻官司”更使他备受瞩目。这起官司已经广为报道,这里只作简略介绍:陕西某村妇女武芳,在1988年因要求离婚而惨遭毁容毁身,三年后,她的前夫及其弟弟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或有期徒刑。但是武芳对这个判决不服,指出还有其他罪犯逍遥法外,并且指名道姓乃曾经在市里身居要职的某领导的儿子王某。武芳多次控告,有高层领导作过批示,有关部门对此案予以复查。
大型文化系列电视专题片《西半球风情录》即将在上海电视台14频道播出,它的制作人、旅美学者夏可瑾女士和她的丈夫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