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验式采访”踩响法律雷区

    最近看到一篇报道,题为《名记者为女毒枭堕落》,小标题上说这个“毒枭”是他的妻子。乍看以为是这位“南方某晚报颇有名气的记者”是受了妻子的影响而沦落为吸毒者,读下去才发现原来起因只是想写一篇“有深度、有力度的纪实报道”。这位记者在婚后发现妻子在从事贩毒勾当,但他一不制止,二不报告,忽发奇想,要利用这个关系“深入”贩毒的“虎穴”去作一次“体验式采访”。在妻子的安排下,他两次往返中缅边境,“亲历”了贩毒的全过程,其中一次就带回毒品两公斤。虽然他事先想好毒品是要送交公安机关的,但别人早已把“货”提走了。他终于意识到自己已成为一个事实上的贩毒者。经过一段时间的痛苦抉择,他走进了公安局。

    现在他的妻子已经被捕,他自己也被收押候审。

    我在几个月前曾经写过一篇《记者,可不是警察》,对于目前很时髦的“暗访”、“卧底”表示了担心,认为有的记者朋友的“体验式采访”似乎有点百无禁忌,这有触犯法律的危险。现在这个“名记堕落”案提供了一个现实的教训。

    我相信这位“名记”朋友动机良好,写一篇深度报道,揭露犯罪,教育群众,有什么不好呢?但是揭露犯罪不等于可以“体验”犯罪,你“体验”了,你也犯了罪。大多数罪名的犯罪构成并不取决于行为人的动机和目的。比如涉及毒品的犯罪,我国刑法有严厉的规定,列有走私、贩卖、运输以至非法持有等多项罪名,只要你明知是毒品,逃避边关检查带进国(境)内,就是走私;从甲地运送到乙地,就是运输;甚至只是把毒品放在身上、藏在家里,达到一定数量也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至于为了什么目的实施这些行为,则同罪名成立无关。当然这位朋友究竟如何处理,尚待法律裁判,我只是说动机好恶并不影响认定犯罪的主观故意。

    这位朋友太相信自己。我想他也知道这样做会犯法,但抱着“不入虎穴焉得虎子”的信念,以为拿到毒品就往公安局里送不过是打了一个“擦边球”。他没有想到“入”了“虎穴”就由不得他自己了,何况就是这个“擦边球”打成了也不是一定就可以不认为犯法。就我从报刊上看到的“暗访”“卧底”报道中,这种“险球”相当常见。比如有些报道写记者到色情场所“卧底”,女的当“三陪小姐”,或者男的当“坐台先生”,虽然都是虚与委蛇,结局也总是警方光降,坏人就擒,但要是突然一次大“扫黄”一起“扫”进去,这种“体验”行为算是什么呢?还有记者花了300元向人贩子买一个女孩子来采访,然后把女孩子说的写成文章登在杂志上,要是有关部门拿了这篇报道要来查这笔人口交易的法律责任,虽然刑法规定有买了人口放掉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别的责任呢?

    归结一句话,还是“记者不是警察”,记者不享有警察的侦查特权。何况有些行为就是警察也是不允许采用的,上个月《检察日报》曾经约请专家就诱惑侦查法律问题进行对话,登了一个版,其中说了警察侦查手段的各种限制,可以查阅。而本文举的个案说明记者也确实没有条件象“侦查”那样搞采访。如果是警察到贩毒集团“卧底”,他一定不会被下家提走了毒品而无计可施。而警察同人口贩子打交道,那么“银货(人)两迄”之际也就是嫌犯落网之时,哪里会只顾写文章而听任嫌犯逍遥大吉?

    据报道,那位“名记”“深入虎穴”之前还向报社领导汇报过(隐瞒了妻子贩毒的情节),并且得到了同意。我先是感到吃惊,再一想也不足为怪,因为眼下对于记者在采访活动中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确实也没有明确的规范。我们当然要维护记者的合法权益包括采访权,当然要制裁那些侵犯记者权益的不法行为,但是如果对记者合法权益的边界都没有划定,那么有些维权呼吁也就很难有的放矢了。

刊《检察日报》2001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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