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自由和网上诽谤
互联网的兴起给人们表达意见带来了更为广泛的自由空间,同时也增大了非法的、有害的言论的传播机会,后者就包括诽谤。近年来,在互联网发达的美、欧一些国家以至我国内地和港、台地区,都发生过网络诽谤案件,并且依照各自的法律对行为人作了惩处。我的演讲拟就网上的言论自由(表达自由)和诽谤的关系作一简要的探讨。这里说的诽谤,即defamation,与侵害名誉权同义。
互联网的兴起给人们表达意见带来了更为广泛的自由空间,同时也增大了非法的、有害的言论的传播机会,后者就包括诽谤。近年来,在互联网发达的美、欧一些国家以至我国内地和港、台地区,都发生过网络诽谤案件,并且依照各自的法律对行为人作了惩处。我的演讲拟就网上的言论自由(表达自由)和诽谤的关系作一简要的探讨。这里说的诽谤,即defamation,与侵害名誉权同义。
法官涉及新闻媒介侵害名誉权案,通常是当原告。这往往是媒介发表文章批评某个案件涉及法官,法官有异议就以侵害名誉权起诉。可现在江西某地发生了一起法官当被告的“新闻官司”:这位法官在一审宣判后,同原告代理人合作在报上发表文章揭批被告,结果成为原案被告的被告。
原案是一起民事案件。被告某男,在原先有妻室时(后离婚)就同原告某女不清白,持续多年。后来女方用某种手法弄了一张“结…
备受关注的恒升公司诉消费者王洪网上言论侵害名誉权案,终于在上世纪尾端落下帷幕。舆论对于终审法院的判决总的评价是积极的。包括王洪在内的被判构成侵权的三方被告和他们的代理人,都在不同程度上对判决表示了肯定和理解。作为我国首例消费者因为在互联网上抨击厂商被认为超越了法律允许的界限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个案,今后将会不断地被引用,在学术文章、专著、教材里被评说,它的价值超过判赔的标的。
诚如舆论认为的那样,二审判决…
南京师范大学顾理平副教授是一位勤奋有为的青年学者。我与他初次相识于1996年在安徽马鞍山市举行的第三次全国新闻纠纷与法律责任学术研讨会上,他与鄢光让教授合作提交论文《新闻法学论纲》,对于新闻法学这门新兴学科的研究、教学以及基本内容框架提出了初步的构想,给我深刻的印象。从此他在这个领域辛勤耕耘,收获颇丰。现在,他继去年12月出版专著《新闻法学》之后,相隔不到一年,又推出《新闻侵权研究》一书,出手敏捷,成果累累,可喜可贺。
新闻法讲座之二十四
——二说新闻媒介和人格权
2000年11月终审判决的已故著名诗人郭小川名誉、肖像受侵害案,是世纪之交最受瞩目的名人官司之一。1999年初,湖北出版的一家期刊发表了一篇披露“郭小川一段鲜为人知的黄昏恋”的文章,说郭在“文革”期间妻子含冤身亡,在干校与一女青年发生恋情,该女后患癌症去世,从此“生死相依两茫茫”。有4家报刊转载。此文引起至今健在的郭小川夫人极大愤慨,与其子女诉至法院。法院查明文中内容毫无事实根据,纯属虚构,判决文章作者、首发期刊和转载的报刊分别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包括赔偿原告人精神抚慰金和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万元。
有一本以汽车为主题的期刊,刊龄已有五年,在汽车族里拥有一批读者。可是读者也许不会知道,在印刷精美的画页背后,正在进行着一场激烈的讼战。
这本期刊的主办者是某研究所,创刊时找到一家广告公司为合作伙伴,两家负责人分任期刊社的正副社长。按协议,广告公司向期刊社“提供”数百万资金和设备投入,纯利润由期刊社提取12~15%,其余归广告公司所有。期刊发展顺利,到第三年终了,据说已有上万份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