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侵权岂可另立标准

    至今为止的媒介侵害名誉权案件大多数都以“失实”起诉。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以“新闻严重失实”或者批评文章“基本内容失实”,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作为认定侵权的标准。虽然在操作上有些人觉得这个“严重”、“基本”有些不大好掌握,但是这个司法解释把传播虚假事实作为侵害名誉权的一个构成要件,对此人们基本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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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砸牌事件说到知情权

魏永征

    某地某乡,有些农民到乡政府去找官员反映情况,官员不见,农民一怒之下就砸了乡政府的牌子。这样的事发生了6次,这个乡政府居然下令“保密”,不许向上汇报,更不提在媒体上报道了。对这样的事情,会有人主张对那些砸乡政府的牌子的,那是非法办不可;也会有人提出谁让他们砸牌的呢?还不是乡政府里的官避不接待群众逼出来的!法办了群众,官就没有事了吗?也许还会有人擅长以阶级斗争眼光观察问题分析问题,指出幕后必有”黑手&rdq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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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费编印的减负文件为什么成了抢手货?

    1月15日《检察日报》报道陕西某村一位退休教师贺清荣把报纸上刊登的国家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文件汇编成册自费印制卖给农民,被警察没收。人们问:向农民普及国家的“减负”政策,也是违法出版吗?看着报道配发的贺清荣老人照片上困惑的目光,我犹豫好久,但还是要说:是的,您的行为违法。

    我们国家对出版、印刷、发行活动实行严格的审查批准制。这里举一些位阶较高的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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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新闻事实真假难辨的时候

新闻法讲座之二十五
——三说新闻媒介和人格权
魏永征
    2000年发生过一起使法官颇感为难的“新闻官司”,案情并不复杂:某报根据读者投诉刊登了一篇报道,批评某医院一位医生在有一天深夜随救护车送危急病人去医院治疗时,在车上索取病家人民币500元。这当然是一种严重违背有关制度和职业道德的行为。某医生称那天晚上确曾随车救人,但是根本没有索要500元那样的事,以侵犯名誉权把报社推上了被告席。报社说批评报道是根据病家投诉写的,而病家并没有提交诸如收据之类的证据。不过医生也无法证明他确实没有要过这500元。深更半夜,救护车车厢内只有病家和医生两方,谁能证明这件事是有还是没有?

    是不是可以以新闻没有根据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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