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砸牌事件说到知情权
魏永征
某地某乡,有些农民到乡政府去找官员反映情况,官员不见,农民一怒之下就砸了乡政府的牌子。这样的事发生了6次,这个乡政府居然下令“保密”,不许向上汇报,更不提在媒体上报道了。对这样的事情,会有人主张对那些砸乡政府的牌子的,那是非法办不可;也会有人提出谁让他们砸牌的呢?还不是乡政府里的官避不接待群众逼出来的!法办了群众,官就没有事了吗?也许还会有人擅长以阶级斗争眼光观察问题分析问题,指出幕后必有”黑手”,要把它“揪出来”。这且按下不谈。
我只想说有一条是可以肯定的:就是要把事情的真相原原本本地公布于众。不是说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吗?老百姓心里有杆秤,了解了真情,谁是谁非,谁的过错多,谁该承担的责任重,自会有个准则。又道是人民当家作主,这个乡里一部分农民同政府发生矛盾、冲突,老百姓理应知道这个情况,他们有这个知情权。
所以现在那些乡官把这件事作为“秘密”封锁起来的做法肯定是不对的。不过他们的理由也许还十分冠冕堂皇,比如说维护社会稳定。据我所知,有的地方还真有规定,凡是发生群众聚集、上访、闹事一类事件,新闻媒介一律不准报道。似乎报道了真相,就会火上加油、添乱。我们的记者看到这种规定,很害怕,生怕被扣上“惟恐天下不乱”的帽子。这么说,报道大年除夕天安门广场上几个痴迷法轮功的人自焚也违反了这条王法了;这当然谈不上,因为这类规定的级别还管不到新华社头上。提出这类主张的人就不想想,这类事发生在光天化日之下,你包得住吗?没有权威的可靠信息,口耳相传,越传越走样,弄得谣言四起,这不是更大的不稳定因素吗?其实说白了,他们当中有的是思想跟不上民主政治,有的就是自己身上不干净心里有鬼。现在公开发生的事件是农民砸牌,就按什么法第几条什么条例第几款惩办,干净利落,什么拖泥带水的事也没有。如果提出要公开事情真相,那就不准这里的水有多深有多冷,说不定公开到后来法办的不是农民而是乡官们自己呐。所以他们要拼命把消息捂起来,他们关心的与其说是社会稳定,还不如说是他们自己的官位稳定。他们害怕更多的老百姓知情,更害怕上头知情,上头一旦知情,他们的官位就岌岌乎可危了。
这就要说到这个知情权。权利和义务是对应的,人民有知情的权利,掌握情况的政府就有公开信息的义务。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政府及其官员是人民的公仆,公仆理应向主人报告情况,知情权本来就是这么简单的道理。我们现在禁止公开传播的内容很明确,就是那些有关媒介的行政法规里的禁载规定,反动色情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等,这当然是完全必要的。但是有关必须公开的法律规定则不多,也就是国民经济发展数字以及气象、环境那几条。按说不规定那么多也可以,“法无禁止即自由”嘛。比方说国家秘密,我们的保密法已经有了明确规定,三个要件,八个范围,砸牌事件怎么说也算不进去。对于不涉及禁载的那些信息,新闻媒介理应有公开传播的权利。但是现在不行,象农民和政府发生矛盾冲突这类本来就是公开发生的事情,政府可以采取种种手段把消息捂起来。政府应该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力,那么他们这个捂消息的权力是谁给的呢?政府理应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比如向人民公开真情的义务,现在它就是拒不履行这个义务,也就是侵犯了人民的知情权,但是你拿它怎么办?
所以现在谈论要对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多了起来,去年在人大上还有代表提过,不知今年人大怎么样。这个信息公开立法,就是要对政府的权力作一点限定,把公开信息作为政府的法定义务规定下来,凡是应该公开的信息而拒不公开的,政府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虽然眼下“政务公开”、“╳务公开”一类口号风行一时,但是从严格法律意义上说,只有村民委员会的“村务公开”才有法律的强制力,乡以上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公开政务信息的法定义务还暂付阙如。
完成这项工作当然不容易,不要希望明天就会有一部法律登在报纸上。不过谈论总比不谈论要好。
刊《大河报》2001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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