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报道和保护个人隐私(讲稿)

新闻报道和保护个人隐私存在着冲突。人是新闻报道的主体。新闻报道以公开为目的,个人隐私以保密为原则,这种冲突怎么处理?是新闻报道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澄清一个观念问题

新闻报道,就实现公民权利的功能来说,关乎公民的表达权、知情权。这是没有异议的。

在我国业界,流行着一种观念,就是表达权(以及由此引申的所谓“舆论监督权”,其实这并不足以成为一项权利)、知情权是最重要的公民权利,其他公民权利(主要指人格权利)相对居次,应当适当限制、弱化。这样新闻报道才可以通行无阻。

这个观念其实是来自美国。上世纪,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一些判例中确认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具有凌驾性(overriding)或优先性(priority),要求在一定条件下,名誉、隐私等要适当退让。

美国的这个观念有其一定的合理性和积极性,但是并未成为普世价值。

同是属于普通法系的英国,在本世纪初上议院(终审法院)的判例中确认在民主社会里,个人及家庭生活受尊重的权利与言论自由的权利有同等的价值,两者并无高下之分,法庭应当谋求两者的平衡。

2004年,英国《镜报》曾发表系列文章报道英国名模奥米尔·坎贝尔戒毒之事,内容包括坎贝尔吸毒、正在戒毒互助所接受戒毒治疗、治疗的具体细节以及离开戒毒互助所的照片。坎贝尔因此起诉要求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高等法院判决她胜诉,而上诉法院则予以驳回,上议院最终判定媒体公布其戒毒细节尤其是照片构成侵犯隐私。上议院认为,具有信赖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负有保护对方隐私的义务,而媒体违反了这种信赖。对于私人信息,法院必须对信息自决权和新闻自由进行权衡。保护个人的信息自治和个人尊严是未来法律发展的趋势。虽然上议院也同意上诉法院的判决理由,即认为坎贝尔事先假称与毒品无染并树立清白形象,误导公众,媒体揭露其谎言符合公共利益;但是认为本案言论不是涉及民主政治和重大社会利益的政治性言论,而是属于艺术性、商业性言论。根据欧洲人权公约,后两者的新闻自由要让位于隐私权。在民主社会里,私人和家庭生活受尊重的权利和言论自由的权利具有同样的价值,两者均非绝对,亦无高下之分,法庭须在两者之间谋求平衡。

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在90年代宪法法院裁定,人格权和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两者均受宪法保护,同样是自由民主政制不可缺少的权利,所以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原则上都不能凌驾于对方之上。

摩纳哥公主卡罗琳诉德国《Bunte》等杂志案  1993年7、8月间,德国娱乐杂志《多彩》(或称缤纷)、《休闲周刊》等刊登了摩纳哥公主卡罗琳的一些生活照片,内容包括公主与某影星在自家花园桌边、在牧场骑马、与子女在汽车边或住处附近河上划船、走在去集市的路上、在市场小摊前买花、在有别人的餐馆与某影星就餐、与女儿及某影星合影、骑自行车回家等场景。卡罗琳向德国汉堡州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州法院判决:根据法国法对被告在法国的出版和销售支持原告诉求;但驳回针对德国境内的诉求。1995年卡罗琳向汉堡州高等法院上诉,被驳回。她向德国最高法院上诉,后者变更了部分判决,禁止《休闲周刊》以后再刊载原告与某影星在自家花园的照片,并驳回其他请求。卡罗琳遂向德国宪法法院上诉。宪法法院认为最高法院判决合宪,只对发表涉及原告孩子的照片提出异议,并将案件发回最高法院重审。卡罗琳向欧洲人权法院上诉。2004年6月24日,欧洲人权法院判决她胜诉。德国新闻界要求政府向欧洲人权法院申诉反对。但政府表示接受判决。欧洲人权法院2005年7月28日裁决德国政府因未能阻止媒体侵犯卡罗琳隐私权,需向她支付10万欧元赔偿金,并承担10.5万欧元诉讼费用。

该案件在平衡隐私与新闻自由冲突方面充分体现了适度性,被认为体现了时代潮流。汉堡州法院依据《艺术品著作权法》第23条第1、2款,认为公主是“绝对的新闻人物”,照片均摄于公共场所,公众信息权止于住宅大门。德国最高法院同意这些,但认为公众对“绝对新闻人物”的信息利益也不能没有限制,并以“地点封闭性”和“当事人活动私密性”标准代替“住宅大门”隐私界限。宪法法院同意最高法院的界定,认为本案照片除了有关孩子的内容外并不属于不宜公开的私人信息;同时指出新闻自由不能仅被限制在政治领域。欧洲人权法院表示反对,认为与政治和公共讨论完全无关的私人信息与新闻自由的价值无关,只能享有有限的自由;不参与政治的公众人物不宜被看作“绝对的新闻人物”,被拍摄者也很难举证“地点封闭性”。但是,欧洲人权法院也承认,公众对偶像、榜样的言行是否表里如一享有知悉权。划分公众知悉权与公众人物私人空间的范围,可以采用“合理期待”标准——若一个公众人物能够合理期待自己私生活不受媒体侵犯,则他对私人空间的权利优于他人的言论或新闻自由。

据认为,欧洲人权法庭也没有在判例中推定欧洲人权公约保障表达自由的第10条有优先地位。

我国宪法和现行《民法通则》都没有规定隐私权。《宪法》第35条、第41条规定了公民言论、批评、建议权利,第38条规定了保护人格尊严(学术上认为隐私同人格尊严有密切关系)、禁止诽谤侮辱,第51条规定公民行使自由和权利,不得损害他人自由和权利,说明我国《宪法》实行的不是一种权利优先于另一些权利的“凌驾性主义”,而是“平衡主义”。人格权在新闻报道面前“弱化”“限制”的说法在我国没有宪法依据。

在我国,新闻媒介可以采访报道一些私人事项的理据,只是在于,这些私人事项已经不属于隐私,或者即使属于隐私但是当事人利益损失比起报道的公共价值来实在微不足道。

这种情况的存在是由于隐私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这里不想引证各种关于隐私的定义,最简单的说法就是一是“私”,二是“隐”,或者如在一个电视节目里某位教授说的:“隐私就是不愿告人或不愿公开的个人的事”。有的看起来属于个人的事,但同社会公共事务发生了关联,就不再是私事了,就不能作为隐私来对待。或者个人自愿告人和公开,也就不能成为隐私了。所以隐私同其他人格利益不同,它具有相对性、伸缩性、不确定性,存在因事而异、因人而异的情况。

这个道理,早在美国布兰提斯发表《论隐私权》数十年前,即19世纪40年代,马克思就已经说明了。在当时的普鲁士,已经流行报刊不应揭发私事的观念,马克思说:“报刊有责任揭示一般的情况,但是我们认为它不应该揭发个别的人;指出个别的人,只有在不这样做就不能防止社会的某种祸害,或者事情在整个政治生活中已经公开,因而揭发一词在德文中已完全失去原意的时候,才是必要的。”马克思是公认的法学家,引用他的论述并不具有意识形态的意味。

指出这一点,是要说明新闻媒介有时可以报道个人的事,并不是基于某种可以限制他人隐私的特权,而只是因为这项个人的事不是隐私。

(二)新聞傳播活動侵犯隐私的行为 

美国把侵犯隐私行为分为盗用个人资料、不合理侵入私人场所、错误曝光和不合理披露私生活信息四类,这种分类并未为国际普遍接受,同我国情况也相差甚远。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在2005年根据调查香港传播媒介侵犯隐私的情况,归纳出传媒侵犯隐私主要表现为两点:

1)使用侵犯隐私的手法(例如闯入、暗中记录、截取私人通信、长时期监视)来获取个人资料用来出版或广播;

2)在当事人不情愿的情况下把(不管用何种方法取得的)关于他的私人资料公开,不论公开的资料是否准确。

中国内地传媒可能发生的侵犯隐私行为,应该也可以归纳为这两条。2005年《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要受到行政处罚的侵犯隐私行为是“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大致可以对应。

(1)以侵犯隐私的方法来获取个人资料

这也就是所谓偷窥、偷拍、窃听。一般以行为的场所来衡量是不是“偷”。回顾一下英国报业投诉委员会(PCC)的业务守则的修改是有趣的。守则起初把记者不可擅入的地带限定在私人物业,即私家地或住宅,后来增加了酒店的卧房、病房,再后来扩大到所有私人场所和“合理期待”(reasonable expectation)隐私的公共场所。这是正确的。

例如1998年4月2日﹐香港律政司司長梁愛詩因結腸癌住院並接受手術﹐政府新聞處對外發佈的新聞稿稱梁愛詩“因腸胃病而送院觀察”及“接受了結腸手術”。大學技術助理秦瑞麟通過計算機取得梁愛詩的病歷副本﹐於4月3日傳真給兩家報社﹐報社4月4日刊登病歷。經過調查﹐秦瑞麟被捕﹐法官裁定他因“取用計算機而不誠實地獲益”的罪名被判入獄半年。秦瑞麟聲稱公眾有權知道梁愛詩的病情真相。後經香港高等法院的裁定﹐秦的刑罰減至接受一百小時社會服務令。

2003年香港的东周刊副总编黄某调查某议员同女秘书的绯闻,擅自进入她的住宅拍照,这就是典型的闯入(trespass)。黄为了进屋,向孩子冒称自己是房屋署的职员。事主以有人冒充公职人员报警。黄以此获罪,承担刑事责任。

2006年《东周刊》副总编印佣潜入医院偷拍病中的沈殿霞(肥肥),以违反医院条例,判囚四周。

由于香港实行传统的普通法,侵犯隐私不能作为侵权行为的诉因,所以这可以说是近年来仅有的一起记者侵犯隐私承担法律责任的案件,但案由并不是侵犯隐私,而是冒充公职人员。由于法律保护隐私不够,在香港“八卦刊物”中,偷拍私人活动的图片比比皆是,到了见怪不怪的地步。也有明星为了多出镜,故意通知记者来“偷拍”自己的隐私。

中国内地有很大争议的记者偷拍问题,影响很大的报道如冠生园月饼、金华火腿之类,对象并不是个人私事,所以尽管也存在着道德争议,但是同隐私无关。业界对于偷拍个人隐私的非法性、非道德性,并无争议,类似香港那样的事件还没有见到过。

(2)披露隐私

随着传媒产业化、市场化,隐私故事成为卖点,有些媒介追求这类内容,很容易发生侵权问题。

由于《民法通则》没有把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来规定,1987年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披露隐私造成名誉侵害的作为侵害名誉权处理,予以补救。80年代末上海发生大光明电影院夜班遭抢劫案,破案消息报道了女受害人隐瞒的受辱情节,引起严重家庭纠纷,事主诉至法院。由于女性受辱,会遭受非议,可以套用这个规定。但是这种保护毕竟有限。

90年代以后,司法实践逐渐突破这条边线,往往是名誉权案件中同时涉及隐私问题。如有蒋纬国青年时代女友施利聆名誉、隐私案,施同蒋生有一子,后分手,有《蒋氏家族内幕》一书披露此事,说施已死。尚健在的施老太太以侵害名誉(说活着的人已死)、隐私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禁止此书出版,并给原告赔偿。此事若在当时报道,以事主高贵身份,难以作隐私处理,现在事过数十年,重提尘封旧事,自属不当。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当事人起诉应当受理,被认为正式把隐私权作为独立的人格权。2002年某报发表《娶富婆变性奴,身体变差遭遗弃》,报道一件离婚案,说男方指女方“性欲非常旺盛,每天要做爱三四次,不管我愿意不愿意”,一天不做“第二天还要补回来”,“她在我无法满足其性欲的情况下便去鸭店寻欢”。法院判决报社侵害名誉权和个人隐私,赔偿1.5万元。媒体传播这种内容,显然为社会通常观念所不容。

有些侵害名誉权案件,如果有保护隐私的观念,是可以避免的。上世纪末的报道已故诗人郭小川“黄昏恋”案、前年报道香港著名导演唐季礼同女友纠葛案,事实都是子虚乌有,构成侵害名誉权,但是这些故事又具有隐私性质,即使有其事,也不宜披露,要是媒体能够审慎处理,纠纷就不会发生。

(三)新闻媒介怎样避免侵害隐私权

前已说明,只要报道的个人的事不是隐私,就不会造成侵权。这有三种情况:由于同公共利益、公共事务相关联不再成为隐私;当事人自愿放弃隐私;隐私事实脱离当事人而成为一种非特指的现象。

    (1)同公共利益、公共事务相关联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为隐私转化为非隐私划定了基本界限,对公共利益、公德并无界定,也很难界定。

前面提到的英国PCC的业务守则中许多对媒介的约束包括侵犯隐私等,也规定出于公共利益可以例外,守则对公共利益作了如下界定:

公共利益包括,但是不限于此:

a.查明或揭露犯罪或严重不当的行为。

b.保护公共健康和安全。

c.防止公众被某一个人或组织的行动或声明所误导。

去年某日暑夜,香港广播处长朱培庆与一位妖冶女郎同游被记者撞见,朱惊慌逃走,记者追踪拍照,一直把朱追进洗手间,第二天成为全港报纸的头条新闻,媒体继续揭露此女实为妓女,朱三天后宣布辞职。香港舆论多元化,但是此事完全一边倒,没有人说媒体这样做有何不妥。普通人的夜生活属于私事,而朱是官员,他的私德同公共利益相关,揭露此事为社会公德所认同。

有公众人物隐私少于普通人的说法。这个命题有其合理性,但是它的理据还是在于隐私自身的特性,由于官员等公众人物更多处于公共事务之中,他们许多行为关乎公共利益,普通人有些私事,对公众人物来说就成了“公事”,所以不能成为隐私。公众人物哪些个人的事不能成为隐私,哪些仍然是隐私,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普通人的私事由于涉及公共利益、公共事务不能成为隐私的情况也是存在的,只是这种机会比公众人物少而已。所以不等于说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低于普通人。至于从公众人物隐私较普通人少这个现象,推理公众人物的名誉权等所有人格权都要“弱化”、“限制”,更是不能成立的。

    (在美国,上世纪60年代把隐私法中的公众人物概念推广到诽谤法,把公众人物起诉媒体诽谤限定于证明媒体具有“实际恶意”方可胜诉,但这并未成为普世准则;而美国学者也指出隐私法中的公众人物概念同诽谤法中的公众人物概念是不同的,不可相提并论。)

个人私事由于公共利益、公共事务转化为非隐私也是有限制的。一般地说,应当以“必要”为限。在报道公共事务时,把隐私带进去“搭便车”,这是不可以的。

上世纪末,上海一家国企总经理杜某犯受贿罪获刑,媒体报道此案时穿插了杜同他的女副手之间的“桃色新闻”。杜出狱后对媒体起诉。法院以报道涉及原告隐私构成侵害名誉权判决媒体败诉。

本世纪初英国发生名模坎贝尔诉《镜报》案,与此案有些类似。《镜报》详细报道了坎贝尔的戒毒经过,坎氏表示接受《镜报》披露自己吸毒和戒毒是出于公共利益的抗辩,但是此报道详细披露细节对自己造成了伤害。案经三审,终审的上议院判决《镜报》报道戒毒详情和照片侵害了原告的隐私秘密,赔偿3500英镑。

(需说明:英国至今还是不能把侵害隐私作为侵权行为的诉因,坎贝尔是以违反保密责任起诉的,这个问题不能展开。)

(2)当事人自愿放弃

当事人自愿告人和公开,隐私就变为非隐私。有些个人的事,确有新闻价值和教育意义,媒体若要报道,其实也不困难,就是征得当事人的同意。

本世纪初有张某自称张作霖的第九子,有学者撰文考证其伪,涉及张某及其生母身世。张某以侵犯隐私权、名誉权起诉。法庭以张作霖乃历史名人,不受隐私权保护为由驳回隐私权之诉,有关内容不涉及名誉驳回名誉权之诉。此案前一理由于逻辑不合,因为张某诉请保护的是自己和生母的隐私,并非张作霖的隐私。此案应当说是张某公开声明自己是历史名人张作霖的儿子,意味着把自己的身世变成一个公共话题,放弃隐私,不能阻却社会的研究和评论。

对于当事人是否放弃隐私,必须有明确宣示。奥运会郭文珺寻亲的故事具有隐私性质。郭父母离婚,父亲隐身,足以引起社会好奇心理,但是此事同赛事并无关联,并不因为郭文珺是公众人物而变成非隐私。关键在于本人意愿,起先传说郭文珺提出过希望帮助寻亲,媒体纷纷报道,后来郭声明并未提出过这样要求,媒体发现误解,及时降温刹车,避免了对当事人造成更多损害。

有些重大隐私事项,当事人放弃应有书面宣示。某报报道一位变性人实现变性前后的生活变化,使用了他的真实姓名,当事人诉至法院,报社辩称报道内容都是采访本人所得,本人同意报道,原告承认接受采访、同意报道,但是并未同意使用其真实姓名,报社无法证明其放弃隐私而败诉。

(3)隐私事实脱离当事人

隐私总是特定个人的,有的隐私不能转化为非隐私,当事人又不会放弃,但是媒体又认为有报道价值,变通的办法就是使有关隐私事实变成一种泛指的现象,受众不能从报道中辨认这是谁的隐私,损害就不会发生。

湖南某电视台节目《寻根的渡船》,回顾了在不堪回首的年代知识青年的遭遇,本来是很有社会意义的。它的问题在于不是作为一种历史现象来处理,引发人们思考,而是确指当事人,甚至想为母女团聚牵线,这就超越了媒体的功能。节目中虽然使用了化名,但是出现了当事人所在公司和亲属的镜头,使周围人足以辨认出这是当事人的隐私,而披露此段隐私是当事人不堪忍受的,这样媒体就不能不承担法律责任。

(四)谨慎对待媒体的特权

我国媒体同西方媒体有很大的甚至是带有根本性的区别。在讨论媒体和人格权之类的问题时,不能不考虑这个区别。

我国主流媒体都是国有事业单位,都隶属于党政机关之下,都享有与行政机关相应的行政等级,应当承认我国媒体享有西方媒体所没有的特权。

例如在美国,尽管认为宪法第一修正案有凌驾性,但是联邦法院拒绝媒体有特权地位,记者受警方委托进入私人场所,或者同警察一起进入私人场所,都被认为非法。

在我国,媒体同警方联手进行报道、制作节目是常见的。比如记者进入看守所采访嫌疑人详细披露其个人资料,播放警察进入嫌疑人住所搜查、起出枪支等犯罪证据,播放监视犯罪活动现场的镜头等等,这些资料有的是警方所提供,有的是记者直接参与警方行动所得。

我把这些节目给香港学生看,学生说在香港绝对不会有这样的节目。警方不可以向媒体提供这类录像,因为这要作为呈堂证据,记者也不可以参与警方行动,因为记者没有公职人员的身份,不能从事公职人员的活动。香港电台也有同警方合作对公众进行法制教育的节目,但是那是请人表演的,而不允许直播案情。

为什么我国媒体可以这样做呢?因为警方愿意或同意。可见这种特权并非来自宪法或法律的规定,而是来自行政授权。

当然我们不用担心当事人或在报道中出现的其他人会告媒体侵犯隐私权或其他什么权,因为媒体这种采访报道得到官方的支持和合作。在这方面,媒体活动的范围比西方要宽。

但是这样的报道在道义上会发生什么问题呢?我们应当怎样谨慎使用我国媒体特有的特权呢?这个问题提请大家思考。

2008-12-4

8 Responses to “新闻报道和保护个人隐私(讲稿)”

  1. 第一次有机会看先生讲稿,确实过瘾!读完这篇讲稿,觉得比原初局限于教材和自己的一知半解,对新闻报道(表达自由)和保护个人隐私的冲突与平衡这一问题的认识全面多了。
    不管是诽谤法,还是隐私法,我一直由衷赞同先生的观点: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与新闻报道所体现的表达权、知情权,都是同等重要的权利,要一体予以保护。尤其在中国的现实语境下,妄谈后者相对于前者的凌驾性、优先性,而要求公民人格权对前者的退缩、贬抑、弱化,“忍受前者的苛责”,不仅不可能让中国收获美国式的新闻自由、表达自由,相反,只能让远未退去公权力背景的新闻媒体拥有不应有的特权和过分的强大,这样的地位他们不会用在监督政府、监测环境上,十之八九会往往体现在对本来就弱小的公民权利的侵越上。这样做的社会效果,只能走到主张者预想的反面。
    在新闻报道与人格权关系上,还是平等保护吧。

  2. 写的文章不错。互访中

  3. 《财经》采编团队今天离职
    2009年11月09日 19:19 第一财经网

    CBN记者 远山 发自北京

      多个消息来源证实,以胡舒立为首的《财经》杂志的采编团队今天已经正式离职,矛盾爆发以来,双方经过一个月的谈判之后终于耐心耗尽最后摊牌。

      据知情人士透露,胡舒立和联办总干事王波明进行了会谈,会谈的结果是胡舒立随即提出了辞呈。据了解,此次集体提交辞呈的范围包括除了美编组的采编团队的绝大部分,而一些新进的记者将自行选择去留。

      尽管这个结果没有超出外界预料的范围,但是在长达一个月的时间中到底发生了什么?据知情人士透露,双方其实没有太多的谈判,都在为分手各自做准备,尽管有中间人居中调停,胡舒立也一度回心转意,但是最后的决裂还是不可避免。

      浙报集团将成为胡舒立及其团队筹办的新杂志的最大股东,此外还有其他几家股东。

      联办则花了一个月的时间来寻找胡舒立的继任者,知情人士透露,来自投资者报的总编赵力和执行总编何刚成为《财经》杂志新的掌舵人,赵力何刚已在财经杂志做了两期试刊。

      《财经》的发言人张立晖表示,胡舒立已经递交了辞职报告。联办经过研究,已经同意了她的请求,并对于她在担任《财经》主编期间做出的贡献表示感谢。

      胡舒立辞去《财经》主编之职后,有意接受中山大学的邀请,担任传播及设计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4. 這大概是終局了吧。
    然而終而不終,在如來佛掌中。胡氏能夠辦出一張浙江版的《財經》嗎?

  5. 正如老师说的,在我国,媒体是党和政府的喉舌,要努力做到“听党指挥、群众满意”,把“喉舌”任务做好了,当然就会有额外的奖励和恩惠,就会有“特有的特权”。如何运用呢?一方面,我认为这些特权应该更多地关注民生、关注生活,做好政府和人民之间的纽带,保证信息流动的通畅,激浊扬清,努力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使越来越多的人的呼声得到体现,诉求得到回应。另一方面,就是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 监督政府权力的运行和行使,增加政府活动透明度,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让政府真正成为人民利益的代表者、执行者、维护者(至少目前不是很理想)。
    这是我的浅见,说出来,请大家多多指教。

  6. 特权?特权!

  7. 大学社改制:不应简单地挂个牌子

    2009年11月09日 16:08:00 张颖超 来源:出版商务周报

    如果文化靠边站,商业站前台,将是出版的倒退。不能仅以数字来衡量产业和企业。

    10月30日~11月1日,第22届大学出版社订货会在厦门举行。与海峡两岸文化产业博览会交易会同场、同期举办,此届大学订货会集聚了更多人气。今年是大学出版社改革的关键年,在关键年里,改革、发展、联合成为了订货会这个交流平台上的关键话题。

    体制改革的变化何在

    教育部社会科学司出版管理处处长魏小波在大学版协理事长会议上指出,2009年年底前,除有特殊原因的高校出版社外,需要全部完成转制任务。目前,除新疆大学出版社外,所有大学社的改制方案均已上报至教育部社科司。已有10家大学社基本完成改制,财政部批复了教育部直属的47家高校社和音像社的清产核资意向申请,教育部财务司接到了15家大学社清产核资结果报告,3家社正在进行产权登记和产权变更。

    改制已经提上议事日程,如何改成为大学出版人集中关注的问题。辽宁师范大学出版社副社长王星表示,改制决不是简单地挂个牌子,表面上的改造只可能造成大学出版社由“事业单位企业管理”转变为“企业单位事业管理”,这样,反而有可能造成出版社负担的加大。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社长林全认为,改制不应该只着眼于获得免税的优惠政策,否则会存在一些隐患,而改制需要的是进行更深入彻底的改变,人员不宜大变,应该改变观念,并建立现代法人结构。

    体制改革为一些出版社带来了切实的变化,他们体味着这些变化带来的成功和遇到挫折后的探索。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集团总编室副主任金蕾介绍,自2007年7月集团组建以来,出版社加大力度推进以“主干的教育科学(包括心理科学)和人文科学,精干的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为定位的图书结构转型,打造学术精品,重点发展职业教育教材、高等教育教材。2008年,集团的高校教材和学术著作销售码洋增长45%,2009年高等教育文科教材品种第一次进入新华书店排行榜前20名,产品结构的调整收到了良好的成效。经历了“伤筋动骨”的改革之后,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社长朱杰人表示,大众文学和数字出版等领域尚在培育期,希望能够做出新的增长点,数字出版风险很大,规避风险的唯一的办法就固本,把原来擅长的教材、教育心理“长板”继续做好、做大。

    “小舢板”如何对抗“大航母”

    今年6月,新闻出版总署明确提出将在3~5年内培育出六七家资产、销售双双超过百亿元的大型出版传媒企业的目标。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社长贺耀敏坦言,他对未来的发展很担忧,“小舢板”与“大航母”谈判和竞争的筹码将越来越少,在这场博弈中,“小舢板”随时有人才流失的危险。毫无疑问,对抗是需要以“吨位”做基础的。

    体制改革让更多的大学出版社意识到市场竞争的严酷性,如何做好经营,是将经济利益放首位,多出版带来丰厚收入的畅销书,还是坚守大学出版的学术著作出版本质,无疑已经成为大学出版人思考的重要问题。

    复旦大学出版社社长贺圣遂认为,出版在中国不是资本问题而是内容问题。对于大学出版而言,学术、文化、专业是特色,坚守文化的人“靠边站”,做经营的人在前台,这是大学出版的倒退,美国在上世纪70年代就走过这样的弯路。贺圣遂指出,仅以数字来衡量产业和企业是空泛而不实际的。“向钱看”的不正确发展观与大学的文化使命无疑成为了转企改制过程中一对矛盾。为此,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社长贺耀敏提出,大学社在处理产品结构上可以采取“公民、英雄和圣人”三个层次。大部分大学社应该履行“公民”的职责,要为多数人群服务;一部分出版社要坚持学术出版,来充当“英雄”的角色;而少数出版社可以充当“圣人”的角色,遵循自己的特色,维持自己的一贯追求。

    在数字时代,对占有学术、教育资源优势的大学社而言,这既是机会又是挑战。传统出版目前没有太多可以借鉴的经验,赢利模式以及与其他企业的合作模式尚不明朗。甚至有出版社负责人表示,很难讲以后出版的纸质书内容是不是属于出版社的了,数字内容提供商也是传统出版社的强劲对手。正如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集团董事长何林夏描述他对当下数字出版的心态——迫在眉睫,无从下手。集团新成立的数字出版中心目前正处在明确项目、寻求人才的阶段。朱杰人也坦言,虽然市场前景光明,但路线并不明朗。

    联合之路能走多远

    成立集团是众多大学社规模扩大后的发展之路,但是,单打独斗或许已不是大学出版扩大规模和影响的最佳选择。本届订货会上,交大联合体、四川高校出版社联盟和国防院校出版社联合体的展台再次吸引了与会者的目光。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社长张天蔚认为,交大联合体的联合是顺理成章的,联合的实质是品牌联盟,他指着联合展台上方连接四家出版社的一道横梁告诉记者:“这就是一座桥,把我们连接了起来。”林全透露,四家交大社今年的合作已经渗透到了共同策划选题方面,大家都瞄准了“大交通”的选题,但各有侧重。这种结合方式也更利于市场整合,占有大的市场份额,从而使自己有一席之地。

    出版社之间的联合如果仅仅是出版内容相近的出版社以共同形象参展,或者联合巡展,是没有实际意义的。今年,11家师大社联合体在大学订货会上并没有集体亮相。出版内容相近的出版社在很大程度而言,是竞争的关系。社社联合,如何处理好竞争关系,如何进行选题、资金、渠道等多方面的整合或许才是更应该考虑的问题。

    贺耀敏认为,一方面大学出版社需要加强多种形式的合作或联合,以共享出版资源与渠道,并通过产业化、集团化互惠互补;另一方面,合作可以以内容为平台,可以采取股份制等方式合作,比如国家大项目,没必要采取“1+1+1”的申请方式,若干家出版社可以联合申请,这样带来的整体影响力将很大。

    教育部社会科学司副司长徐维凡指出,大学社在现有体制内虽然不可能像其他市场主体那样进行横向联合或者兼并重组,但仍可走出自己的道路。

    来源 :出版商务周报

  8. 李东东:60年,中国报业与新中国一起成长

    2009年11月09日 13:52:00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在举国同庆共和国60华诞的日子里,回望一甲子迢迢来路,报纸自然是不可或缺的见证者。它们承载了新中国筚路蓝缕的艰辛,记录了新中国历经曲折的苦难,也铭刻了新中国发展进步的喜悦。

      历史是昨天的新闻,新闻是明天的历史;历史是新闻的积淀,新闻是历史的瞬间。60年来,记录着当年的新闻、未来的历史的中国报业,始终在以自己特有的方式参与着新中国的发展变迁,塑造着新中国的时代风尚,影响着新中国的历史进程。60年来,中国报业也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变幻莫测的风霜雨雪中洗礼着自己、重塑着自我、完善着自身。

      可以说,60年来,中国报业与新中国一同经历风雨,一同成长进步。

    一、拔旗易帜的新中国报业(1949—1956)

      这场新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的报纸改革,从1956年初持续进行到1957年春季,为执政党的新闻事业作了有益的探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1949年5月27日,旧中国历史最悠久的民营报纸《申报》出版了最后一期,宣布终刊。自解放区南下的新闻工作者利用申报馆原有的办公室、铅字和印刷设备,于5月28日清晨在上海黄浦区汉口路申报馆原址出版了曾经作为中共中央机关报的《解放日报》。这一事件可以看做是中国报业新旧交替的节点。

      《解放日报》是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延安创办的第一份大型日报,是“进行党的宣传鼓动工作的一个最重要的公开喉舌”,为抗战的最后胜利发挥了不可磨灭的舆论宣传作用。战争时期,物资匮乏,为了办好这份报纸,根据地不得不把《中国青年》、《中国工人》、《中国妇女》、《中国文化》、《共产党人》等报刊全部停刊,以集中人力物力与财力,倾其全力办好党报,办好机关报。由此,形成了根据地的办报模式:“无代价的分发,没有营业方针,只服务于宣传”。

      然而,随着全中国的解放,当中共中央机关报《人民日报》及其他一大批根据地报纸进入城市后,根据地办报模式遭遇到了严峻挑战。据1950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新闻总署召开的全国新闻工作会议的统计,当时全国共有公私营报纸253种,其中日报170种,仅《人民日报》等16家大型公营日报每年就赔耗“5000万斤小米”(相当于如今的500万元)。由此可见,在百废待兴的新中国建设初期,以根据地办报模式维持报纸的正常出版,其经济负担多么沉重。

      有鉴于此,为了减轻报业运营的经济压力,当时中央决定“废除予取予求的单纯报销制”,要求报纸“多登有益广告”。1950年,中宣部发文支持报纸的企业化经营。1954年,中宣部又下达指示,要求报社“尽可能地为国家节省和积累建设资金”。但与此同时,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也在加速进行,报业经营赖以生存的广告资源逐步萎缩。在广告收入不足的情况下,其他诸如紧缩编制、降低成本、提高报价等措施,其效果都是十分有限的。

      1952年,中共中央宣布了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明确了中国的社会主义方向。于是,如何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办出党和人民满意的报纸,就成了新中国报人迫切需要探索解决的大问题。

      正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1956年,中国报业开展了一场轰轰烈烈的改版运动。改版是由《人民日报》发起的。这年元旦,《人民日报》由竖排改为横排,由繁体字改为简体字。7月1日,《人民日报》在头版头条位置刊登了题为《致读者》的社论,阐述了改版的目的、意义和重点,旗帜鲜明地指出:“《人民日报》是党的报纸,也是人民的报纸。”改版后的《人民日报》由6版增加到8版,报道数量有了扩充,报道内容也得到了拓展。8月1日,中共中央批转了人民日报编委会的报告,要求全国报纸进行同样的改进。一时间,各地报纸纷纷效仿,形成了一股前所未有的报纸改版热潮。

      业界的改版热潮也激发了理论工作者的研究热情,其中,影响最大的当数复旦大学新闻系王中教授。他提出的一系列观点,比如报纸的“两重性”(商品性、工具性)、办报要有读者观念、要办经济类报纸等,受到业界的普遍重视。

      这场新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的报纸改革,从1956年初持续进行到1957年春季,为执政党的新闻事业作了有益的探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二、经历曲折的新中国报业(1957—1978)

      由于管得太死,报业发展基本处于停滞甚至萎缩的状态。据统计,到改革开放前的1978年,全国仅有各类报纸186种,比建国初期有较大幅度减少。

      1956年,通过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全国基本完成了经济国有化的目标,建立起了计划经济体制。新中国的报业也就在这一全新的经济体制基础之上进行了重组和再造。

      新中国成立初期仅存的几家民营报纸很快就被改造了,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报几乎成了唯一的面向公众的综合性报纸,形成了单一的党报体制。这一体制的基本特征是:创办报纸由国家严格审批,运营经费由政府财政拨款,印刷物资由计划统一分配,报纸发行由邮局代为包揽,订报费用由单位公费支付。报社成为党政机关的一部分,只负责宣传,完全不从事任何经营活动。

      1957年的“反右”运动又使得“左”的阴影开始笼罩中国报业,轰轰烈烈的报纸改版热潮和热热闹闹的理论探索就此戛然而止。

      1962年9月,毛泽东主席在党的八届十中全会上作报告时说:“凡是推翻一个政权,总是先造成舆论,总要先做意识形态方面的工作。革命的阶级是这样,反革命的阶级也是这样。”报纸再次被定性为阶级斗争的工具,并得到全面彻底的贯彻。

      “大跃进”时期,“假、大、空”的新闻给我们党和国家带来了极其惨痛的严重后果。至于“文革”10年,报纸完全沦落成为一切“唯上”的“奴化群众的专制工具”,更是难以尽述,不堪回首。这些令人痛心的教训值得我们永远记取。

      今天回望历史,我们也必须实事求是。应当承认,“文革”前的10年,报纸在宣传热爱社会主义、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伟大祖国和树立新道德新风尚等方面还是取得了很大成绩的。一大批具有伟大人格魅力的典型人物都是那一时期由报纸挖掘出来、宣传出去,进而影响全国,成为时代的楷模。像共产主义战士雷锋、铁人王进喜等,他们的高尚品格至今仍然感动和激励着中国人民。“两弹一星”的成功研发,通过报纸、广播传遍大江南北,极大地鼓舞了全国人民自力更生奋发图强的建国热情。《人民日报》刊发的长篇通讯《县委书记的好榜样——焦裕禄》,影响了一代又一代党的领导干部。

      与此同时,由于这一时期实行单一的党报体制,管得太死,整个报业的发展基本处于停滞甚至萎缩的状态。据统计,到改革开放前的1978年,全国仅有各类报纸186种,比新中国成立初期有较大幅度减少。

    三、迎来春天的新中国报业(1979—1994)

      报纸的数量获得了前所未有的高速增长。据统计,在1980年1月1日~1985年3月1日这段时间内,平均不到两天就有一家新的报纸问世。

      1976年粉碎“四人帮”以后,中国开始从“文革”的大劫难中走出来,“拨乱反正”成为时代的最强音。报纸在破除“两个凡是”、倡导“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思想解放运动中冲锋陷阵,功勋卓著。

      正是在改革的大潮中,1978年年末,《人民日报》等首都数家新闻单位联合给财政部打报告,要求试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经营方针,希望通过适度的自主经营获得一些经济收入,以弥补政府财政拨款之不足。这一报告获得批准,中国报业的改革就此拉开帷幕。

      1979年1月4日,《天津日报》率先刊登了一则牙膏广告。这是改革开放后我国内地报纸刊出的第一条工商广告。这条广告的出现引起了广泛关注,也引发了激烈争议。此后,广告逐渐在报纸上得到恢复,报业经营活动也因此开始起步。

      随着市场化进程的进一步发展,产品价格逐步放开,作为报业经营最重要的原材料——新闻纸的价格随即一路飙升。据记载,1980年每吨新闻纸的价格是730元,1985年上升到1100元,1988年上升到2800元,1994年突破4000元,到1995年则达到7000元。与此同时,报纸的发行仍然由邮政部门垄断,实行“邮发合一”,不仅发行费率高,投递也不及时,严重妨碍了报纸发行量的增长。生产成本增加,发行量又上不去,致使报业经营举步维艰。1987年的一项调查显示,《人民日报》等首都7家发行量超百万的主要报纸家家亏损,有的年亏损额达2000多万元。

      为了扭转这一被动局面,新闻出版署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8年3月联合发布了《关于报社、期刊社、出版社开展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的暂行办法》。也就是说,报刊社可以通过服务合法地获得经营性收入了。这被认为是为报业经营全面展开打开了大门,亮起了绿灯。

      称这一时期为报业的春天,不仅仅因为报业经营开始得到恢复,还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其一,这一时期报业在倡导思想解放、推动改革开放方面贡献巨大。比如,《人民日报》关于深圳特区的报道,《福建日报》关于给国营企业“松绑”的报道,《经济日报》关于“关广梅现象”的讨论,《中国青年报》关于大兴安岭火灾的系列报道和评论,《解放日报》署名“皇甫平”的系列评论等,都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为以后各项改革措施的顺利出台和贯彻实施做了思想舆论上的准备。

      其二,这一时期报纸的数量获得了前所未有的高速增长。据统计,在1980年1月1日至1985年3月1日这段时间内,全国新创办的报纸总数达1008家,平均不到两天就有一家新的报纸问世。正是因为报纸像雨后春笋般涌现,一个以党报为中心,多层次、多品种的报业新格局初步形成。

      其三,我国报业的作业模式由沿袭千年的“铅与火”向现代化的“光与电”全面转换。1986年9月,《经济日报》成为世界上第一家采用计算机激光屏幕组版,整版输出的中文日报。至1994年4月,位于世界屋脊的西藏日报社采用北大方正系统出报,国内省级以上报纸全部实现了计算机编排、激光照排新技术。千年的汉字印刷术获得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新生,我国报业跟上了世界传播技术进步的潮流。

      这一时期,晚报的复刊和创刊成为中国报业一大亮点。上世纪50年代,我国曾有一批深受读者喜爱的晚报。但是,“文革”期间晚报被认为是“封资修”的残余,几乎全军覆没。1979年11月,《南昌晚报》率先复刊。两个月后,昆明《春城晚报》创刊,其后,《北京晚报》、《羊城晚报》、《新民晚报》等老牌晚报先后复刊。晚报阵营不断壮大,成为我国报业大军中充满朝气的一支生力军。

      进入上世纪90年代,尤其是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方谈话之后,整个中国经济的市场化进程大大加速,报业市场化进程的步伐也明显加快。据1994年的统计,全国绝大部分省级以上的党报以及大约半数的地市级党报已经结束了吃“皇粮”的历史,走上了“独立核算,盈余留用”的自我发展的道路。同时,一部分适应市场需求新创办的非机关类报纸,则走上了“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自我发展”的企业化办报道路。由国家出钱办报纸的局面基本得以改变。报业不仅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主力军,同时也成了创利能力很强的一个新兴的文化产业。

    四、走入市场的新中国报业(1995—2003)

      都市报的横空出世、报业集团的诞生发展,创造了一个又一个报业奇迹,也加速了中国报业市场化、产业化的发展进程。

      1992年,党的十四大正式确定我国经济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而加快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步伐。

      顺应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1995年1月1日,我国第一家都市报——《华西都市报》在成都问世。《华西都市报》定位于市民生活报,并宣称“市场需要不需要,读者喜欢不喜欢,是衡量我们办报的标准和试金石”。创刊第一年发行量即达11万份,赢利70万元;第二年发行量增加到25万份,赢利920万元。

      《华西都市报》的一举成功,引来模仿者无数,都市报旋即风靡全国。

      都市报为什么会成功?原因自然是多种多样的,但归根结底在于“市场”。都市报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新闻竞争的产物,也是报业改革深化的产物,因而其新闻采编与经营运作就完全不同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党报和晚报,必须在市场上闯出一条属于自己的发展道路来。从这个意义上说,都市报的崛起意味着中国的报纸回归了新闻本位、受众本位的理性,真正把读者的需要当做办报的目的,真正把报业经营作为报业发展壮大的手段。

      尽管都市报在快速发展中也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比如炒作、煽情、虚假新闻、庸俗广告等等,但其主流是“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努力反映社会生活和人民群众的喜怒哀乐,在相当程度上做到了党的要求与人民群众的需要相结合,成为城市居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精神食粮,成为党和人民都满意的报纸。更令人欣慰的是,经过市场的历练,越来越多的都市报不仅仅着眼于发行量的涨跌、广告经营额的多少,而是怀有强烈的新闻职业精神,抱持着专业主义的理想,开始进入主流。

      都市报的横空出世、异军突起,创造了一个又一个报业奇迹,也加速了中国报业市场化、产业化的发展进程。从宏观来看,都市报虽然成长很快,但毕竟过于零散,不利于做大做强;从微观来看,都市报多脱胎于省级党报,由于体制的束缚,它与母报之间一直存在着利益纠葛。因此,改革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体制和机制,走以产权为纽带的集约化经营道路,就成为我国报业进一步发展壮大的必由之路。

      于是,由扩版——增加报纸版面,到“扩军”——增办子报子刊,再到兼并——收编其他报刊,一些党报或实力较强的报纸悄然出现了扩张的态势。

      1996年5月,广州日报报业集团作为我国第一家报业集团试点单位正式挂牌成立。此后,以省级党报为龙头组建起来的报业集团接踵而至,到2002年年底全国共批准组建试点报业集团39家。这39家报业集团拥有的报纸数量占全国报纸总量的17%,占平均期印数的30%,总印数的41%,总印张的56%,广告营业额的48%。无论是其所属报纸的影响力,还是规模实力和市场竞争力,都代表着我国报业发展的最高水平。与此同时,地方政府也批准成立了一批以地市级党报为主体的报业集团。形成了“正规军”与“地方军”两翼突进的局面。

      报业集团的诞生与发展,标志着中国报业走向市场迈出了一大步。

    五、深化改革的新中国报业(2003—2009)

      一个个标志性事件,树起了中国报业体制改革征程上的一座座里程碑。

      2002年,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了“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任务。这是继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教育体制改革、科技体制改革和卫生体制改革之后,党中央作出的又一重大决策,把新世纪新阶段中国的改革开放推向了深入。2003年6月,中央启动了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正式拉开了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序幕。

      据统计,党的十六大至十七大其间的五年里,党中央专门讨论文化议题100多个,发出有关文化方面的文件30多个,解决了文化体制改革、文化产业发展、公共文化建设和文化事业管理方面的许多问题。我们可以用“1、2、3、4、5”5个数字来概括这些文件的主要精神:

      “1”是确立一个目标,即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2”是转起两个轮子,即一手抓公益性文化事业,一手抓经营性文化产业。

      “3”是处理好三个关系,即处理好既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特点和规律又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关系,处理好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处理好宏观控制力与微观活力的关系。

      “4”是抓住四个环节,即重塑市场主体,完善市场体系,改善宏观管理,激活微观机制。

      “5”是探索五个建立,即探索建立新形势下保证党委领导、调控适度、运行有序、促进发展的宏观管理体制;探索建立保证正确导向、富有经营活力的微观运行机制;探索建立体现宣传文化特点,适应法制建设总体要求的政策法律体系;探索建立传播健康精神文化产品,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探索建立吸引国外优秀文化和先进技术,抵御腐朽文化,用好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开放格局。

      报业是我国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必然涉及报业的体制改革。应该说,我国报业的改革自1978年以来一直都在进行着。但是,以往的种种改革基本上是适应性的局部改革,并没有真正摆脱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也没有能够全面地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报业新体制。因此,深化文化体制改革要求对报业体制进行实质性、根本性的改革,主要解决六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促使权力进一步退出报刊经营领域,逐步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资源配置方式;二是培育和重塑新型的报刊市场主体;三是打破行业和区域壁垒,推动报刊跨地区、跨媒体经营;四是开辟安全有效的投资、融资渠道;五是建立科学的报刊评估论证体系和发行量认证制度;六是积极拓展海外市场,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显然,这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伟大工程。

      6年来,从采编经营“两分开”开始,我国报业的体制改革逐步向“事转企”、“独转股”、国有传媒授权经营、股份制公司上市融资稳步推进。

      2004年,被确定为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的《中国证券报》、《电脑报》转制为企业。其中,电脑报社不仅完成了“事转企”的改革,同时还完成了“独转股”和“中外合资”的试验。

      2004年12月,从北京青年报社经营业务剥离出来组建而成的北青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H股形式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市场公开发行,成为内地第一家获准在海外上市的媒体,成为中国报业海外上市第一股。

      2005年4月,中国保险报社整体转制为中国保险报业股份有限公司,成为我国首家整体实行股份制的新闻机构,也是我国行业报体制改革的一次重要尝试。

      2007年4月,解放日报报业集团与新华传媒公司签订协议,解放日报报业集团控股新华传媒,完成了借壳上市的华丽转身。

      2007年9月,由机电商报社整体转制而成的北京卓众出版有限公司宣告成立,成为第一家集报刊主办、图书出版和经营于一体的出版企业。

      2007年11月,由广州日报报业集团控股的广东九州阳光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粤传媒)在深交所挂牌上市。粤传媒的上市开创了中国证券市场的两个先河:它是第一家经过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在境内主板上市的传媒公司,同时也是首家成功由三板转到主板的公司。

      这一个个标志性事件,树起了中国报业体制改革征程上的一座座里程碑。

      2009年4月,新闻出版总署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的时间表、路线图、任务书。可以预见,未来的3年,是中国报业体制改革的攻坚阶段。通过体制改革,一大批新型报业市场主体将脱颖而出,一批国内一流、国际上有影响的报业传媒集团会初具雏形,一个更具活力、更有竞争力的报业市场将崛起在世界的东方。

    六、面向未来的新中国报业

      与新中国一同成长的中国报业,必将伴随着新中国的崛起和富强走向繁荣与壮大。中国报业的明天会更好!

      60年,一个甲子;60年,沧桑巨变。伴随着新中国前进的脚步一路走来,中国报业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如今,我们有各类报纸1943种,年总印数达到442.92亿份,日报出版规模连续8年位居世界第一,成为名副其实的报业大国。

      但是,毋庸讳言,在这个崭新的时代中,中国报业也遭遇到了成长道路上又一个更为严峻的挑战。就在中国报业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转企改制、意图发展壮大自己之际,新媒体的迅速崛起,使之陷入了空前的生存危机。

      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互联网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的快速发展,促使传媒业发生了深刻的革命。1994年4月20日,我国首次接入国际互联网,成为拥有全功能互联网技术的第77个国家。短短15年间,截至2009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已达3.38亿,手机上网用户超过了1.5亿。一大批基于新技术的传播载体纷纷涌现,新闻网站、搜索引擎、聚合站点、网络论坛、博客、播客、手机、移动多媒体,乃至新近出现的微型博客,极大地丰富了人们收发信息、沟通交流的方式和手段。在新技术环境下成长起来的年轻一代,几乎完全习惯于网络,依赖于新媒体,这给纸介质的传统报业带来了显而易见的挑战,传统报业的发展空间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挤压。

      2006年8月,新闻出版总署发布了《全国报纸出版业“十一五”发展纲要(2006-2010)》,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报业发展的专项纲要。纲要提出,要“积极应对传播技术变革挑战,加快推进‘数字报业’发展战略。重塑报纸出版业的行业边界和业务形态,推动多元传播格局下报纸出版方式和报业经营模式的转型,实现报业核心竞争能力与信息网络传播技术的深度融合,牢牢把握数字化、网络化条件下的舆论宣传和市场竞争主导权”。纲要还具体制定了“数字报业实验室”计划,探索数字化、网络化的新型报纸出版形态、运营环境和监管方式。

      “中国数字报业实验室计划”启动后,中国报业以极大的热情投入了与新媒体融合的数字化转型探索之中。报纸出版单位加强新闻网站的投入和建设,发展手机报和移动多媒体接收终端,利用二维码技术推动跨媒体融合,试验数据卫星传输项目,开发报业全媒体数字采编发布系统,打造电子商务……在面临转型的压力之下,传统报业开始突破既有的媒介边界,加速进行跨行业跨媒介的尝试,以应对危局,发展自己。一些报业集团适时更改了集团的名称,由报业集团更改为“传媒集团”。比如,南方报业传媒集团、湖北日报传媒集团、广东惠州报业传媒集团、江西日报传媒集团等。一词之改,昭示了中国报业面向未来的雄心壮志。

      60年,风雨兼程;60年,春华秋实。与新中国一同成长的中国报业,必将伴随着新中国的崛起和富强走向繁荣与壮大。

      中国报业的明天会更好!

    来源 :中国新闻出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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