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事件传达的信息

备受关注的《财经》事件,以胡舒立女士正式辞职而告一段落。此事延续一个多月,传闻甚多,如说有某高人调解,还有某高人指点,我大抵不信,若有如此高人插手,不会有此结局。身居天涯海角,没有任何内线渠道,只从看到的公开的可信报道,发表一点感想。

看报道:吴、胡两氏及其团队,与《财经》的“东家”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按照原来简称“联办”)一拍两散,大致有以下因素:

办刊宗旨:《财经》《财经》,顾名思义,是报道和评论财经问题的专业性出版物,过去《财经》也正以这方面的深度报道享有盛誉。但后来有所“出位”,涉及其它专业领域,引起主管部门不安,于是“东家”要求刊物“回归”。宗旨是一家出版物至关重要的重大事项,历史上曾有报刊“出位”而酿成重大事件的教训,主管部门肯定有高度警惕。

资产组合:《财经》早已是企业,企业就有出资人(东家),这就是“联办”。《財經》創辦初,“聯辦”有財力支持。經慘淡經營,近年每年入息逾億,但是從產權觀點而言,都是“聯辦”當年投入的增值。吴、胡两氏们希望“联办”售出一部分股份,以改变眼下单一股东的状态,名义上是职工持股,可以分配更多的利益,其实是股东多了,话语空间自然就宽了。这是属于资产配置的问题,资产卖不卖,自然所有人说了算,“联办”不干,无计可施。

重大宣传内容:发生过多次一些重头稿件被“东家”要求抽下的情况,应该不是“东家”意旨,自有来头。这对于例握内容取舍大权的总编辑来说,自然是极大的难堪。

于是最后只好动领导班子了:胡氏乃《财经》創辦者,贡献卓著,名馳天下,且备受袍泽爱戴,但是现在已经绝无20多年前一家报刊的创办人可以带了报刊“挂靠”到别的“东家”(婆婆)門下之可能,只能自己走路,另创新业。

《财经》不是多年来绝大多数报刊所遵循的事业定位,而是企业。企业应有更多的自主权,所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完善,但是前述的四大权:重大事项的决策权、资产配置的控制权、重大宣传内容的审核权和领导干部的任免权,《财经》还是一项也没有。看起来这四大权是在“联办“手里,但是”联办“自有上级,上级之上更有上级,直至主管媒体的部门。

当前出版单位改制之风風靡出版界,有人会想:出版企业被要求與原先的主办单位”脫鉤“,是不是可以多點獨立自主呢?2001年说的牢牢掌握这四大权,还有效吗?是的,出版業的事业单位制度,主办、主管单位制度,最终会有改变,但是企业总有老板,或者叫东家,叫出资人,叫股东,老板要自己的企业怎么做,企业可以不听吗?

我们的媒体,还是全部国有或国有控股,国家以老板身份指挥媒体,不是更顺理成章吗?

就像默多克,说他的庞大的新闻王国,最后是他说了算。资本的权力,天經地義,几乎不需要單行规定。就是默多克说明天《华尔街日报》不出了,那也只好关门大吉,不能告默多克摧毁新闻自由。美国法院早有判例:媒体所有者对媒体的調控,不属于宪法第一修正案调整的范围。

据报胡氏将去浙报集团创业,表明至今仍然實行同样的体制。她和她的袍泽不可能成为未來新媒体的老板,不存在“独立创业”的空间。也许她(他)们可以占有一定的股份,经济上吃不了亏,但是浙报集团肯定是第一大股东,对上述四权有绝对的决定权,否则主管部门不会批准的。

所以還是我去年一篇文章里說的:“不同视角的人们对(媒介)产业化的任何忧虑或者希望都是不切实际的。”

4 Responses to “《财经》事件传达的信息”

  1. 从先生去年对《财经时报》事件的精微分析,到现在看您对《财经》事件的“感想”,我一直在琢磨传媒产业化对我国媒介管理体制的影响。多少人都在寄望传媒经济自由会推动当下传媒体制变革,最终拓宽言路空间,生出表达自由、新闻自由之果。看来或许只是一个乌托邦,或者是一个遥远的梦。产业化让传媒带有越来越浓的经济性,如《财经》这样有追求、有风格的媒体尚好,就怕市场大潮中那些拜倒在孔方兄脚下的“堕落媒体”——这样的商业化媒体连当初的纯粹政党媒体还不如。我们既要追求规范的传媒产业化,也要看清商业媒体逐利性膨胀背后的堕落现象——并不是危言耸听。

  2. 范卫平:新闻出版业重组不能只靠行政推动

    2009年11月13日 14:50:00 梁士兴 来源:经济导报

    我国新闻出版业改革走过了怎样的历程?改革面临的突出问题有哪些?下一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将如何继续推进新闻出版业改革?

    11日下午,山东新闻大厦五楼新闻大会堂座无虚席,一场关于中国新闻出版业改革的报告会在这里举行。

    推动新闻出版产业做大做强,鼓励大型出版集团兼并重组,这些趋势已成定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出版产业发展司司长、改革办主任范卫平认为,在这一过程中少不了行政推动,但又不能仅仅依靠行政的力量,还需要市场的调节。

    改革稳步推进

    据范卫平介绍,十六大以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专门召开3次会议研究文化体制改革。2003年,中央决定在9省市35个单位开展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其中新闻出版单位31家),同年成立了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2006年,中央下发《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今年2月1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决定下发《关于深化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体制改革的意见》,成立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他还透露,国家领导人对改革提出3点意见:新闻出版体制改革要走在文化体制改革的前面,为事业单位体制改革提供经验;改革是为了发展,要打造在国际上具有竞争力的大型出版传媒(601999,股吧)集团;坚持导向,要处理好稳定的问题。

    经过30年的改革发展,我国新闻出版领域改革取得不少成就。去年全国新闻出版业产值达到了8500亿元,今年预计直逼万亿。

    印刷厂已经基本转企改制到位。范卫平介绍,近几年主要是地方出版社和大学出版社的改革。268家地方出版社,多数已完成转制,其余的将于年底全部完成。全国有大学出版社103家,目前只有5家还未完成转制。26家军队出版社尚未开始转制,下一步解放军总政治部与新闻出版总署将研究改革方案。

    此外,“部门办报办刊将越来越少。”范卫平说,目前28家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完成了转制任务,但改革不够彻底,剩下148家分批转制。第一批转制101家,要求2009年年底前完成转制;列入第二批转制的47家,要求2010年年底前完成转制。对于到期没有完成转制的出版社,将注销出版许可。

    经营性新闻出版单位转制工作也正在加速推进。转制就要撤销事业编制、进行资产清理。不过人员身份转变、纳入社保仍是难点。据了解,今年年初,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要求5省市进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但5省市在实施过程中普遍出现“推进难”现象。范卫平说,要实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企业养老保险“基本一致”,这个时间表还很遥远。

    “万里长征第一步”

    新闻出版业改革过程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范卫平说,一方面是对改革的认识不够,思想解放不够。另外,也有改革不彻底、假改革的现象,政策难以落实配套,有的地方非常优惠,有的地方很难落实。为此,新闻出版总署近期曾召集8个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地方出版主管领导到北京开会专门讨论。

    此外,中国是出版大国但不是出版强国,市场分割严重,垄断经营、无序竞争非常突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只做到了一半。产业集中度非常低,产业环境不够理想。业内反映,整个行业不讲诚信影响了新闻出版业的发展。恶意压价打折扣战、商业贿赂、盗版盗印等现象多有发生。

    下一步,新闻出版总署将如何推进改革?改革以后怎么办?范卫平说,将按照中央提出的“三个一批”,即做优做强一批、整合重组一批、淘汰退出一批的市场布局进行调整,“这对大型出版传媒集团的组建是个机遇。”

    “全国1.2万种报刊,时政类报刊只占1%-2%,大部分都要变成企业,很多就可能办不下去了,报刊资源应向大的出版传媒集团倾斜。辽宁出版传媒更名为北方联合出版传媒,就是让它做大做强。辽宁出版业和内蒙、天津的合作将有实质性进展。”

    范卫平表示,转制只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下一步就要按照“三个一批”的原则进行调整,鼓励业务相近、资源相通的新闻出版企业跨媒体、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进行并购重组。鼓励和支持中央部门和单位的新闻出版单位在财经、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领域牵头组建专业性出版传媒集团公司。

    他认为,这个过程需要行政推动,但也不能只依靠行政推动,还需要市场的调节。

    此外,国家鼓励新闻出版产业走出去,提高我国新闻出版产业的影响力。范卫平说,中央支持的力度非常大,不仅鼓励产品、版权走出去,而且鼓励企业走出去办刊办报办厂。

    来源 :经济导报

  3. 不能重蹈日本出版业覆辙

    我们失去了文化推进者的职责,我们又在市场的困厄中挣扎。

    2009年11月16日 10:21:00 陈万雄(香港联合出版集团副董事长兼总裁) 来源:出版商务周报

    1999年,我以“对日本当前出版的观察与思考——出版产业化与文化发展的矛盾”为题,发表我个人对于出版产业化的忧虑。我在上世纪70年代中留学日本。70年代是日本出版的“黄金时期”,作为一名外国人文学科的留学生,从出版物到书店,我有幸见证了这个由图书出版业营造而成的文化繁荣时期,个人也受益于这个优质文化满溢的时期。我多次在不同场合和文章上说及我对出版文化之优点的认识和最后进入出版界(而且一干就是三十年),相当程度上受了日本图书出版业和日本民众爱读书的影响。在文章中我这样写道:“可是,经过了近二十年岁月的变化,尤其是近几年,目之所见,耳之所闻,本人对日本的出版状况,却由原来的仰羡渐生狐疑,进而失望。对出版的企业化和规模化的追求,是双刃剑,利害同在;是流水,可以载舟也可以覆舟。企业精神和经验规模的主权,却时常受大众的时潮兴趣所牵引,自觉不自觉地追求大量生产、大量宣传、大量销售。出版完全为商业主导,图书全然商品化。引致出版本质的改变,由引导读者口味和开阔读者视野,到对读者的阅读趣味的刻意迎合和极力迁就。”

    这文章,一方面痛心日本图书出版的变化,另一目的其实指出台湾地区会重蹈日本的覆辙,也警惕正在大发展的中国大陆的出版业。看来警告无效,两岸的图书出版规模化和市场化亦愈演愈烈。“紧跟时代”、“贴近市场”成了当前出版社和出版人的金科玉律。结果,日本也好,台湾也好,香港也好,内地也好,图书出版业反而不如想象中的好,日趋困难。这是值得我们出版人深思的。结果,我们丢掉了文化推进者的职责,我们又在市场的困厄中挣扎。

    对于出版,尤其是人文学科的出版,我有两个信念。一名良好的出版人,虽不是时代的思想家,但必须是时代的认真思考者;一名良好的出版人,虽不一定是社会学家,但必须是一名深刻的社会发展的观察者。这样才能通过我们的出版,推动社会文化的进步。一名良好和富于创意的出版人,应该孜孜不倦于新知识的熏沐,汲汲于新观念的探索,更重要的贡献是能将学术界研究的新事物、新发现、新观念、新理论,尽快地传递给社会大众,以推动社会文化的进步。编辑出版工作的一项重要宗旨,是要将不断出现的学术研究成果尽早传递于社会大众,引导读者阅读认识,提升大众文化事业。

    当然,在不同的出版理念下,其他有价值的出版物不限于此。社会大众对引导文化认识和拓宽文化视野的出版物是有需求的。只是我们轻忽了他们这种要求。作为出版人,能履行自己推广文化教育的责任,再达成产业合理经营的目标,不是最好不过吗?

    本文为作者在第九届东亚出版人会议上的发言摘要。

    相关阅读

    日本出版业连续11年负增长

    据日本出版科学研究所统计,日本的图书总销售额在1997年达到10930亿日元的顶点之后便一路下滑,出现了连续11年的负增长。2006年,日本出版业的总销售额为9326亿日元,2008年则滑落至8878亿日元。

    日本共有4400余家出版社,就业人员有10万人左右,其中讲谈社等排名前50的出版社的销售额占全国总销售额的50%。日本每年出版的图书超过40亿册,其中漫画为15.4亿册,每种图书的平均印量为5200册。每年出版的新书目为7万余种,其中2300种为漫画书。另外,日本每年还出版近5500种非营利性的学术杂志以及年销售额达500亿日元的电子书。

    由于图书出版品种多、流通周期较短,日本出版业的退货率一直居高不下,从上世纪90年代前期的30%一路上升至近年来的40%。经营出版社库存管理的日本昭和图书株式会社社长大竹靖夫称,2008年包括漫画在内的图书退货共计约8.7亿册,其中1/4被当作废纸处理,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1760亿日元。

    日本共有150家图书批发公司,其中日本出版贩卖公司和东京出版贩卖公司两家大公司的市场占有率达到40%,截至2008年5月,日本的书店数量约为16300家,与上一年同期相比减少了750家。

    近年来,日本的数字出版呈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网上书店的销售额也有明显的提高。手机阅读成为日本国民的一种阅读新趋势。

    来源 :出版商务周报

  4. 三部门解读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付酬办法

    2009年11月17日 21:40:00 来源:中国政府网

    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版权局、广电总局

    负责人就《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

    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2009年11月1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以下称《付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近日,记者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版权局和广电总局的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付酬办法》共同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付酬办法》?

    答: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为了既保障著作权人依法行使权利,又方便广播电台、电视台依法播放广播电视节目,国务院有必要制定《付酬办法》。

    问:制定《付酬办法》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付酬办法》在总体思路上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确定付酬水平要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既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优秀作品的传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二是以广播电台、电视台实际使用录音制品的多少为基础确定付酬标准,多播多付、少播少付。三是具有可操作性,考虑到广播电台与电视台之间、不同地方的广播电台、电视台之间在播放录音制品时间、广告收入等方面的差异,付酬标准要具体清晰,对中西部地区以及全国专门对少儿、少数民族、农村地区等播出的专业频道(频率)要实行必要的减免。四是尊重当事人意愿,为当事人协商解决付酬问题留下充分的余地。

    问:《付酬办法》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以外音乐作品的付酬问题是否有相应规定?

    答:《付酬办法》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就播放已经发表的音乐作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方式、数额等与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约定。

    问:广播电台、电视台在什么情况下播放录音制品要按照《付酬办法》的规定付酬?

    答:根据《付酬办法》的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如果已经与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标准支付报酬;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的,按照《付酬办法》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问: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按照什么计酬方式计算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数额?

    答:《付酬办法》根据国际通行做法规定了三种计酬方式,供当事人选择,作为约定或者协商支付报酬的基础:一是由广播电台、电视台与相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约定每年向著作权人支付固定数额的报酬;二是按广播电台、电视台广告收入的一定比例计酬;三是按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的时间多少计酬。这样规定,主要考虑是:国际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其方式和标准都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选择哪种方式计酬是双方博弈的结果。我国以行政法规形式规定计酬方式,首先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约定。考虑到可能出现双方当事人就支付报酬的方式和数额达不成一致的情形,为了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付酬办法》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未能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与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约定支付报酬的固定数额,也未能协商确定应支付报酬的,应当依照本办法按广告收入一定比例计酬的计酬方式和付酬标准,确定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报酬的数额。

    问: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的付酬标准,《付酬办法》是怎么规定的?

    答:在反复测算的基础上,《付酬办法》规定了两种具体的付酬标准:

    一是如果按广告收入的一定比例计酬,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播放录音制品的时间占播放节目总时间的比例不足1%的,付酬标准为0.01%;播放时间比例为1%以上不足3%的,付酬标准为0.02%;播放时间比例为3%以上不足6%的,相应的付酬标准为0.09%到0.15%;播放时间比例为6%以上10%以下的,相应的付酬标准为0.24%到0.4%;播放时间比例超过10%不足30%以及在30%以上不足50%、50%以上不足80%、80%以上的,付酬标准分别为0.5%、0.6%、0.7%、0.8%。《付酬办法》还规定,自本办法施行届满5年之日起,付酬标准作相应提高。

    二是如果按播放时间计酬,广播电台的单位时间付酬标准为每分钟0.30元;电视台的单位时间付酬标准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为每分钟1.50元,自本办法施行届满5年之日起为每分钟2元。

    问:《付酬办法》对哪些广播电台、电视台规定了何种优惠措施?

    答:考虑到地方广播电台、电视台转播节目较多的实际情况,《付酬办法》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转播其他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录音制品的,其播放录音制品的时间按照实际播放时间的10%计算。为了促进我国中西部地区广播电视事业发展,扶持专门为少年儿童、少数民族和农村地区服务的专业频道(频率),《付酬办法》还规定:中部地区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按照本办法规定方式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数额,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按照依据本办法规定计算出的数额的50%计算。西部地区的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全国专门对少年儿童、少数民族和农村地区等播出的专业频道(频率),按照本办法规定方式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数额,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按照依据本办法规定计算出的数额的10%计算;自本办法施行届满5年之日起,按照依据本办法规定计算出的数额的50%计算。

    问:《付酬办法》中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就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支出有什么规定?

    答:《付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将本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支出作为核定其收支的因素,根据本地区财政情况综合考虑,统筹安排。

    问:根据《付酬办法》,广播电台、电视台在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时,应当承当什么义务和责任?

    答: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于每年度第一季度将其上年度应当支付的报酬交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转付给著作权人。同时应当提供其播放作品的名称、著作权人姓名或者名称、播放时间等情况,双方已有约定的除外。广播电台、电视台依照本办法规定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的报酬交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后,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著作权人之间的纠纷不承担责任。

    问: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如果使用了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会员以外的著作权人的作品,如何支付报酬?

    答:《付酬办法》不仅适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会员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也适用于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会员以外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实践中,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可能使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会员以外的著作权人的作品,为保障这部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付酬办法》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规定了向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会员以外的著作权人转付报酬的制度: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未向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会员以外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将应支付的报酬送交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向著作权人转付。

    来源 :中国政府网

Leave a Rep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