阚敬侠:浅谈对”新闻腐败”的规范化治理

   “新闻腐败”等新闻职业道德问题,不仅在当代中国,在其他发展中国家以及西方报业早期阶段也曾大量出现,是国际新闻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客观现象。这说明新闻职业道德建设是新闻业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方面。本文将从职业道德和纪律的角度谈谈对新闻腐败的规范化治理。
  
一、何谓新闻腐败
  
2008年底,媒体披露山西霍宝干河煤矿等“封口费”事件,新闻界普遍认识到我国部分新闻媒体和记者存在比较严重的腐败现象。自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一些新闻媒体开始实行企业化经营,1985年前后逐渐出现以红包、车马费、礼品、新闻式广告等为主的早期有偿新闻问题。尽管主管部门三令五申,但问题仍然存在。1997年,全国新闻界开展禁止有偿新闻的道德自律活动,处理了一些违规典型,但仍未能根本解决问题,有偿新闻反而变得更加隐蔽和多样化。2003年,全国新闻界开展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马克思主义新闻观、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三项学习教育”活动,重点整治有偿新闻、虚假报道、不良广告和低俗之风等“四大公害”。有偿新闻已从单个散发行为演变为集体行为,以新闻报道形式大量刊登各种形象广告或“付费新闻”,或者把整个版面、时段出租牟利。更有甚者,有些人以批评性报道相要挟,迫使企业或地方以现金或广告相交换。因此,新闻腐败的实质是新闻界部分编辑记者或新闻媒体利用所掌握的公共新闻宣传工具,与有关新闻当事人形成利益交换,牟取不正当利益,而放弃履行公共信息服务的职能。
  
从以上我国新闻职业道德问题的演变轨迹来看,从初期行业不正之风,到中期“四大公害”,再到近期“新闻腐败”,显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面临一种复杂局面:一方面是不断强化的新闻业自律态势,另一方面似乎总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应当说,这些年新闻职业自律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果,同时,新闻职业道德问题呈现日趋复杂的特点。
  
要改变这种被动局面,需要以前瞻性眼光对“新闻腐败”进行规范化治理。首先应当深入分析此类职业道德问题的成因。
  
二、新闻腐败的三大规范性成因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新闻事业与以往计划经济时期的新闻事业相比,有了很大变化:新闻业越来越具有明显的经济职能,新闻业服务的不同主体如党政机关、企业、消费者、社会公众等等,利益诉求日益多样化,由此导致新闻媒体的公共信息服务和经济职能之间的分野日益模糊。因此,需要从制度规范的层面上分析新闻腐败等新闻职业道德问题的成因。
  
首先,“新闻腐败”是新闻媒体的经济职能与公共信息服务职能之间矛盾的反映。新闻媒体首先应当承担公共信息服务职能,及时传播各种信息、引导社会舆论,并通过人们购买信息产品获得利润。我国新闻媒体首先应当满足党、政府和人民群众的相应信息需求,而且主要通过市场经营维持其生存和发展。但是,也有部分新闻媒体忽略公共信息服务职能,而把追逐利润作为首要目标。因此,新闻媒体必须正视市场经济条件下新闻媒体的公共信息服务职能与经济职能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矛盾。我国强调新闻媒体要坚持社会效益为首,做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新闻媒体的公共信息服务职能具有层次性:有基本公共信息服务和差异化公共信息服务之分。这如同基本社会保障和商业保险的关系。基本公共信息服务满足社会公众一般的、共同的信息需求,例如政策、法律、科学常识等等,而差异化公共信息服务则满足不同群体多样化的信息需求。
  
一般来说,承担基本公共信息服务职能的新闻媒体,是政府必须为社会提供的基本的公共服务品,不宜采取市场化的经营模式;而市场化新闻媒体,则应当通过增加信息产品多样性,满足更高、更广、更深层面的公共文化需要,实现利润。它们从总体上共同实现公共信息服务和经济职能的统一。
  
其次,新闻腐败与目前我国传统新闻媒体实行的企业化经营和事业化管理的双轨制具有密切关系。以前,我们对新闻媒体的社会公共信息服务职能与经济职能之间关系认识不到位,没有区分基本公共信息和差异化公共信息服务。所以部分新闻媒体一方面享受国家财政资助或附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包括列入国家编制的全国性行业协会、社会团体),提供基本公共信息服务,另一方面又进行广告等市场化经营,满足差异化公共信息需求。有的依托国家机关、没有完全实行市场化经营的新闻媒体内部,这些新闻媒体及其记者由于具有权力背景,某些单位和个人为了争取多被宣传、少被批评,平时会主动给予他们如现金、证券、旅游、汽车、房子等各种好处,同时,由于可以从事市场化经营,商业利益的天然驱使和权力寻租的冲动叠加在一起,使得他们利用公共信息服务的便利,向被采访报道对象索取各种好处。
  
另外,有关新闻职业道德的治理思路和措施可能不尽科学、全面。我国一直要求新闻单位内部把采访报道和广告经营业务要分开,说明确实看到了问题症结。可惜这一措施一直很难执行。它没有顾及:那些半市场化的新闻媒体及其记者既然合法拥有权力和市场这两种资源,就很难做到泾渭分明。因此,希望通过新闻单位内部改革解决公共信息服务与经济职能的目标冲突,当然是极其困难的。同时,新闻界通常采取社会监督和举报、行业内部调查通报和举办不定期培训班等方法,治理新闻职业道德问题,但一些新闻媒体和记者屡错屡犯。
  
三、治理新闻腐败的制度化规范对策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考虑从制度和经济利益两个方面对新闻媒体和记者的行为进行规范。
  
第一,培育和发展两种不同类型的新闻媒体。根据以上分析,需要建立两类新闻媒体。部分新闻媒体必须完全承担基本公共信息服务职能,由公共财政全面负担,核定其人员及工资福利水平,不得从事市场化经营,亦不得刊播收费的形象广告或公益广告。鉴于国家财力有限,这类新闻媒体的数量应坚持少而精的原则。其他新闻媒体,一律与主管、主办单位分离,可以跨地区、跨行业经营;通过市场化经营实现差异化公共信息服务职能和经济职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信息文化需要,增强我国新闻媒体的传播能力,壮大新闻媒体的经济实力。新闻出版总署目前正在推行的公益性与经营性新闻出版单位分类,正是这一思路的反映。
  
第二,建立一般性和特殊性两类新闻职业道德规范。一般性新闻职业道德规范由新闻界全行业组织制定和公布,应当相对抽象些,确立责任、真实、公正、廉洁、同业团结等基本道德价值。目前,中国记协正在抓紧修订《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国广播电视协会、中国报业协会等已经制定了各自行业的职业道德准则。对于公共新闻媒体和市场化新闻媒体及其记者,或属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不同报道领域的新闻媒体和记者,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不同类型新闻媒体及其记者,还要单独制定更为详细的采访报道细则和操守等职业行为规范。这些总体的、分类的道德守则将构成一个具有统一道德价值观的、丰富具体的新闻职业规范体系,并应当成为编辑记者和新闻系大学生必备的入门教育内容。
  
第三,改善新闻媒体及其编辑记者的工作环境。新闻采访报道行为是一个多方利益博弈的过程,一个正确的新闻采访报道行为需要各方当事人都采取相对正确的做法。宣传主导者、采访报道者、被采访报道者、其他可能受到新闻报道影响者等主体,只要任何一方采取不符合正常采访报道规范的行为,都会扭曲新闻报道。因此,为了消减各种基于局部或一己利益的不正当阻碍,避免对新闻媒体和记者的职业行为进行反向刺激,国家应建立和完善新闻职业道德的正向激励机制。要大力保障新闻媒体及其记者依法履行职能,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公共组织、上市公司等公共企业应向新闻媒体履行公共信息公开义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扰新闻采访报道,并对违反者追究政治道德责任或行政、民事法律责任直至刑事处罚。同时,还要改善新闻从业人员管理制度,要求新闻单位必须与其记者签订劳动合同,保障适当的工资和福利水平,定期开展职业培训,避免临时人员因缺乏职业纪律常识和职业荣誉感而无视新闻职业道德。《劳动合同法》和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做好新闻采访保障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规定已经提供了这方面的制度保证。
  
第四,建立公正合理、合法的纪律惩戒制度。对于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只有进行适当制裁才能加大其违规成本、减少其违规收益、降低违规欲望,体现新闻职业道德的权威。因此,需要充分发挥新闻界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建立和完善新闻业纪律惩戒制度。首先应对违反新闻职业道德的行为进行分级,例如可分为轻微、严重、比较严重、非常严重等四级,制裁也相应有不同程度的措施,例如对轻微违规行为可采取内部口头批评、书面提醒等办法;对故意弄虚作假等严重违规行为,可采取责令赔礼道歉或暂停工作等办法;对多次违规或集体违规等较严重的不良行为,可采取比较严厉的纪律制裁,例如责令辞职、辞退等;对于非常严重的违规行为,则应当采取如吊销记者证、开除、全国通报或一定年限内禁入新闻行业等最为严厉的制裁。当然,这也要为被处理者预留必要的申诉和起诉的权利,以防止职业道德制裁的过度和滥用。
  
总之,我们需要深刻认识新闻职业道德的本质特性以及它对于新闻业发展的重要性,从根本上厘清新闻媒体各种职能之间的正确关系,通过制度化,从总体和全局上规范新闻业行为。
  
(作者单位:中国记协国内工作部)

One Response to “阚敬侠:浅谈对”新闻腐败”的规范化治理”

  1. 我曾经看到一个学者发文指出,在中国党报应该由政府支持,注重高品位和引导,同时其他的报纸可以市场化,在市场大潮中一展身手。这和文中的两种类型媒体的提法颇为相似,我也想过这个问题,学生愚钝,不知道这种方法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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