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新闻官司”的原告不开会?

今天有一个会,主题是要求在《侵权责任法》中为媒介立法,维护媒介的权益。昨晚与應邀赴會的學生聊天,忽然想到一个问题:为什么在“新闻官司”(暂时用一下这个俗词)的研究中,只见到被告方面的媒介开会、“发声”,研究“对策”,从来没有见到原告方面开个会,研究一下如何保护自己的名誉和隐私、如何抗御媒介的不法侵害呢?

这是事实。从1991年首次新闻纠纷和法律责任研讨会起,我所知道的此类会议都是媒介方面发起的、从媒介出发的,是的,会请学者、法官、行政官员们参加,但是主题都是“如何应对”。

至于受到媒介侵害的原告方面呢,不要说聚集一起开会,就是上述那些会议,请过任何一位原告比如杨丽娟(去年媒介炒作追星事件主角,在诉南方周末侵害名誉权案中败诉),来说说意见,有吗?

學生说,那有什么稀奇?媒介有钱、有人、有组织、有地盘,還有官方的支持,受到媒介侵权行为侵害的个人、企业呢,“乌合之众”,你叫杨丽娟组织一个会?做梦了!

说得一点不错。从这个事实看,在一个社会里,媒介确实是强者,一个足以左右社会的强势群体。

许多先哲指出了这个道理。30年代就有葛兰西(A. Gramsci)提出媒介霸权理论。50年代有马尔库塞(H. Marcuse)论证媒介如何造就单向度的人中的。80年代阿兹修耳(Altschull)把世界上不同社会制度的媒介模式归为三类,指出不管哪一种模式的媒介,都是政治、经济权力的代言人。当代,则有席勒(H. Schiller)的文化帝国主义理论。

他们的理论各不相同,各自也都有反对者,但是他们都道出了一个有目共睹的事实:在任何社会中,媒介总对社会起着某种支配和控制的作用。

所以,10多年前我曾经在一篇小文中质疑为什么媒介从来就是当被告,似乎当被告就意味着被动,有偏差。其实在“新闻官司”中,媒介从不被动。即使输了,只要它愿意,可以一直继续辩护下去,有一件讼案,输了官司的媒介发表了几十篇文章来批驳法院的判决;此外,还可以开会。

同行,又同当过(或可能当)被告,自然同气相求,同声相应,自家弟兄,看法还会不一样吗?

打官司,在庭上是控辩双方平等交锋,到了社会上,我们只听见媒介(被告方)的声音,那么原告在哪里?这公平吗?

媒介的理念是客观公正,但是在自己当被告的“新闻官司”中,是无论如何也客观公正不起来的。列宁说,几何定理触及了人们的利益,也是要被推翻的。他们的意见,如同法庭上被告一样,只能是一方之词。另一方,还没有机会说呢!

所以,从总体来说,舆论(它都要通过媒介传播和形成)总是对媒介有利。在“新闻官司”初起,规则尚不完备,谈论媒介的权益有其合理性。但是到了眼下,已经无形中形成一种逻辑定势,似乎名誉权、隐私权案件多,一定就是对媒介报道权、批评权的限制,媒介败诉率高,一定就是影响了新闻舆论监督,法院判媒介赢了官司,一定就是支持了舆论监督还有知情权,似乎在“新闻官司”中,媒介永远是充满委屈和受欺负的一方。为什么没有人出来说,这说明新闻媒介和记者的专业素质成问题,这说明对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越加应该加强保护呢?为什么没有人出来对法院判决媒介输了官司、维护了公民的正当权益的正义性叫好呢?

这种不正常的舆论导向,也就是现在会出现“企业要忍受媒介的苛责”、会把母亲“跟过”几个男人都列入“知情权”范围诸如此类奇谈怪论的缘由。

13 Responses to “为什么“新闻官司”的原告不开会?”

  1. 您说得太对了,媒介从来就是当被告,但却总是不被动。不被动是因为媒介手握媒介权力,享有优势地位,掌控舆论形成甚至会操纵舆论,在我国情境下,媒介还与多种国家机器同属一阵营,能调动种种社会资源站在自己一边。
    争讼的另一端,是势单力孤、其发声还需借助媒介的原告。因诉讼涉媒,被告媒体不会自觉到给原告在媒体发言(近用媒体)的机会,如老师所说的“同气相求,同声相应”的其他媒体也多不会公正或站在原告一边报道评论,即使与被告是竞争关系,也不会落井下石或幸灾乐祸看热闹,缄口不语背后是有共同利益的。
    打掉媒体的傲慢与偏见,改变媒体的霸权地位,要让媒介报道真的客观公正,就需要先生等不懈宣讲、启蒙公众,让社会公众早点告别“媒介崇拜”(我们多少人还在把看报纸当成学习呢,以为报纸上说的都是真理,代表党委政府啊,指导工作,甚至要指导自己的思想认识生活起居呢),并继而能审视、批判、对抗媒介行为,这样中国的媒介才能慢慢还原为一个真正的媒介,才能低下它傲慢的头颅,屈服于公理正义,在他人正当权利面前不再侵越而止步、而尊重。
    可以说,让公民、法人忍受媒介的苛责,是毫无道理的;而让媒介接受公众的监督、苛责,却是应该的!

  2. 老师说的很有道理,在日常的新闻传播活动中,媒介和受众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尽管我们主张信息的自由平等流通)。一个是传者,掌握者资源和话语权,一个是被动的受众,只能被动的接受,而没有发声的机会和场合。当面临新闻媒体的侵权时,面临媒体动辄以一副委屈更甚的面孔出现或者动不动就封杀,利用所谓舆论的力量保全自己,而根本不顾及为受害人带来的伤害,不顾及自己的职业操守。面对这样的维权环境,更多的人选择沉默,苦辣酸甜自知!
    公民的合法权益应该受到保护,但是是不是在面临媒介侵权时就应该让步呢?难道我们要一味地迁就所谓媒体的“新闻自由”而放任侵权行为的发生?
    其实在我国新闻自由是有点畸形了。我们可能原本的新闻自由是指新闻媒体传播信息和客观、公正报道事实的自由,更多的是表现为对政府机构活动的信息公开和舆论监督,最终目的还是为了更好的满足的受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等等。现在却在某种程度上成了媒体可以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自由,成了自己不负责任报道借口和挡箭牌,而公民却有冤不能伸、无处伸。
    《侵权责任法》是为了帮媒体脱责还是助公民维权,有待证实……

  3. 中国的新闻媒体其实并不自由。所谓新闻自由,连理念都没被广泛接受(理论界未放胆研究,实务界更无这种实践勇气),遑论作为制度架构之新闻自由了。
    中国媒体的问题在于双重不自由的处境。一方面受制于政党政府意志,不能独立于政府,做不到监督政府权力运行的Watchdog功能;另一方面屈服于市场权力,为了谋取自身利益,被商业利益收买,因而凸显有奶便是娘、见钱眼开、有偿新闻或有偿不闻、为吸引眼球不惜媚俗煽情靠性星腥策划媒介假事件侵越公民权利来销售受众吸引广告。
    这样的双重不自由,让中国媒体难以成为名至实归的公共媒体,反而前倨后恭,难掩丑态——在公权力面前,难有独立意志和独立人格,发声还是缄口,唯命是从。媒体不仅谈不上强大,反而是弱小的无以复加。不在媒体实务界工作的人对此难有切身体会;而在公众面前就不一样了。其傲慢、霸气,论者已有表述,表现种种,不一而足。其实这种在私权利面前不应有的强大背后,也和媒体的公权力背景有关,仿佛在公权力面前俯首贴耳了,就该换来面对私权利时“扬眉吐气”。
    本人的观点:对中国的大众媒体,要一放一收。一方面要赋予其自由,放开他胆子,以监督公权力,促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保障公众知情权,让媒体成为公民表达自由权实现的主要渠道;另一方面要给媒体戴上紧箍咒。在私权利面前,媒体不应该有任何超越法律和道德的特权存在。公民、法人与媒体本来就是平等主体,依据相关法律和媒介伦理道德规范,对媒体进行怎样的限制和拘束,似乎都无不当。这方面,与论者观点并无不一致。
    一放一收,让媒体该强的地方强起来、该弱的地方弱下来,媒体才有点媒体的样子,才对社会有利而少害。
    胡言一通,就教于方家。

  4. 在强势者面前越是低声下气的,就越容易在弱势着面前颐指气使。大人物有时候平易近人不是性格问题,也不一定完全是作秀,而是ta没有需要发泄的必要。

    所以,中国有古话说:阎王好见,小鬼难缠。概因小鬼在里屋刚刚受了气,自然需要跑出来威风一下,不然心理上会严重失调的。

  5. 此种豪奴心理应予充分理解

  6. 挥兄(擅自如此称呼,不知是否合适,不当之处敬请海涵)文字辛辣入骨,读来令人解气!
    拜读过多篇挥兄的大作了,头一回在网上得到应和。前几天还向老师请求,把你们合写的《自媒体的力量》贴上来一读。希望以后我们有更多机会交流,领略兄之才思学识!

  7. 有关中国新闻媒体的双重不自由和恃强凌弱的特性,所言极是!

  8. 呵呵,方家不敢当,作为初学者,初来乍到,很多问题我也在不断地摸索中。这里的交流和学习,让我我感到受益匪浅。
    我摘录了魏老师的《关于是否需要单列“媒体侵权法”的意见》中的一段话,也许是对你的论述的一个较好的说明和印证。
    “上世纪中叶理论家米格尔约翰(Meiklejohn)把言论区分为公言论(public speech)和私言论(private speech),公言论是指与统治事务有关、代表人们参与自治过程的言论,私言论则是与此无关的言论。他认为前者受第一修正案的保护,政府无权限制;后者受第五修正案的保护,政府可以在符合某些条件的情况下加以限制。”
    我认为这种说法在我国非常具有借鉴价值,媒体的作用和功能不能本末倒置,对公“软”,对私“硬”。就像你说的,在私权利面前,媒体不应该有任何超越法律和道德的特权存在,而应该受到合理的约束和限制。

  9. 各位的意見都很好。我主要說一個事實,就是在中國,新聞自由無論怎麼說,它并沒有進入法律層面。沒有一部法律法規,沒有一個官方文件,肯定過“新聞自由”的提法,我們不能拿沒有正式依據的詞語來說事,是不是?這是一個事實判斷,不是一個價值判斷。
    這是有關新聞自由的研究和討論沒法進行下去的根本原因,不是沒有勇氣,也不是誰來禁止(現在不是以前反對自由化的時期了),而是根本不存在這個依據。所以要討論新聞媒介和記者的權利啊、權益啊,就與通常理解的不一樣。新聞媒介和記者的權利來源在哪里?這個權利是不是屬于公民權利,是不是可以臨駕于公民權利之上?名譽權等公民權利碰到了新聞媒介的權利是不是甘拜下風?這都是值得研究的根本性問題。
    切記,我國的新聞體制是中國國情的新聞體制。

  10. 广东东莞拟给记者发放专用采访证引争议

    2009年10月23日05:18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东莞市委书记刘志庚亲自指定市委宣传部起草的《东莞市关于进一步关心支持媒体 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的意见》前日下发到各镇街,这是一份仍在征求意见的初始文本。文件中明确规定了种种为记者采访提供便利的具体措施,包括发放“专用采访证”等。文件还要求各镇街、各部门不得阻挠记者采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将“坚决追究责任”。

      文件中说,对于市委、市政府举办的预先确定可以公开报道的重大会议、重大活动,驻莞媒体与市直媒体享有同等新闻报道机会。东莞全市各级各部门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助理的办公电话、传真号码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以方便媒体记者采访。文件中提到,东莞市委宣传部还将给媒体记者发放专用采访证,每年审核,年初换新。

      东莞规定:

      报道不实,收回证件

      文件中明确表示,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止新闻媒体的正常采访活动,切实维护新闻记者的合法权益。文件同时也规定了媒体采编人员的一些义务。如在采访前,记者要主动出示采访证件或有关证明,并不得以采访为名进行敲诈、勒索、恐吓、诈骗等。对于对重大会议、活动报道严重失实的记者,可能被收回专用采访证;在突发事件现场不遵守采访秩序、擅闯警戒线的记者,特别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专家:

      有些细节要重新考虑

      暨南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常务副院长、博士生导师董天策认为,对于其中规定的会议、活动主办方享有“刊播前审稿权”,与当前形势要求的信息公开和民主法制化进程还有一定距离。“应当信任媒体能够把握会议和活动的精神实质,不应当审查稿件”,董天策说,“这是比较传统的控制性手段,在改革开放前沿阵地的广东也应该改革了。”对于“报道严重失实”的可以收回采访证的规定,董天策也有不同意见。他说,这样做仍嫌简单。“应该给予媒体更正的机会,也可以开发布会予以澄清。另外,失实不失实应该由司法部门来判断。”

      网友质疑:

      国家不是发了记者证吗?

      据新华社报道,新闻出版总署日前颁布了修订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10月15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新闻出版总署今年上半年开始对全国的新闻记者证进行换发,截至目前,报刊类媒体的记者证换发工作基本完成,近8万名新闻记者已经领取了新证件。

      不少网友认为,既然“管理办法”已经规定要保证记者的合法采访,那东莞的规定就有多此一举之嫌,“还要新闻出版总署做什么?有总署发的记者证还不行吗?”(广州日报)

  11. 如此说来,我国新闻记者身上会有三四张采访证,中央发的,省里发的,地市发的,还有专门的会议发的,值得收藏,将来弥足珍贵。

  12. 就在大家为我国新闻媒体的社会角色和功能展开热议之际,又有新的情况了——
    今天消息,广东省委书记:党委政府要为媒体撑腰http://news.163.com/09/1023/04/5M9JG4430001124J.html
    虽然其意在加强舆论监督(新闻监督),让媒体在面对公权力部门时的“软腰杆”硬起来,但会不会让媒体在对待处于弱势的权利主体时本来就够硬的腰杆变得更硬更挺呢?
    请大家就“党委政府为媒体撑腰”的正效应和可能的副影响,发表稿件、展开讨论?

  13. 东莞回应专用记者证事件:范围不包括日常采访
    2009年10月23日21:13 新华网

    新华网广州10月23日电(记者陈冀)近日,广东省东莞市就进一步关心支持媒体工作问题以“文件初稿”的形式向相关机构征求意见。该初稿经部分媒体披露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其中,“专用采访证”、“主办方核稿”等提法引起网民热议。记者向东莞市政府新闻办核实,东莞回应称:不会制定实施有违现代社会发展趋势的审稿制度。

      关于“专用采访证”,东莞市新闻办解答称:意见初稿中提到的“专用采访证”,专门应用于专业性强、规模较大的全市性会议,如党代会、两会等,以及国家、省领导在东莞的重要政务活动。为了规范此类会议和活动的会务管理,按照中央、省有关规定,由各媒体指定有丰富经验的专职记者进行采访,事先向活动或会议主办方报名登记,待核准记者身份后发放采访证件。一般性的日常采访并不在专用采访证的适用范围之内。

      对于“主办方审稿权”,东莞市政府新闻办回应称,该意见初稿通篇没有提及要实施审稿制度,该条款特指市委、市政府在重大政策出台前进行调研探讨的内部会议,可邀请媒体参加,但为了确保报道的客观性和准确性,由各有关部门商请与会记者对稿件中的数据、提法等内容进行核实,并非如外界理解的给予主办方“刊播前审稿权”。

      另据记者了解,有关媒体报道的只是东莞市政府新闻办草拟的意见初稿,尚未提交市委、市政府讨论,目前还处于征求部门和镇街意见的阶段。新闻办表示,接下来还将约请包括媒体负责人在内的社会各界进行讨论。

      东莞市政府新闻办表示,出台此意见的目的就是为记者在莞开展合法采访提供便利,如各界认为初稿中的个别内容或提法不合适或与此初衷相违背,将再作进一步的斟酌考虑。新闻办将在近期综合各界意见后形成送审稿报请市委市政府审定。

      东莞市政府新闻办有关负责人强调,东莞一直以来都是各界媒体高度关注的热点地区之一,市内外媒体在东莞开展采访活动十分活跃,东莞也一贯重视与媒体沟通互动。此次东莞拟出台的相关规定,就是为了进一步理顺机制,为媒体在莞采访提供更多的便利和更好的服务。

Leave a Rep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