阚敬侠著《新闻传播法益冲突及其调整》序
媒介法研究,可以有不同角度。一是整体的研究,由于媒介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所以要对整个媒介法框架作出系统的建构。二是就其中某一法律部门亦即媒介法所调整的某一方面法律关系作专题性的研究,如对涉媒诽谤问题、对新闻与司法关系问题的研究。三是对其中重要规范的研究,如表达自由研究、色情研究。四是比较的研究,即对不同社会制度、不同法系中的媒介法问题以比较法的方法进行研究。此外还可以有历史的研究、个案的研究、实证统计的研究等等,这是任何学科、专业都有的。而眼前阚敬侠的博士論文《新闻传播法益冲突及其调整》,不属于以上任何一类,它是以一种学说、一种理论对大众传播的法律问题进行总体性的研究。媒介法领域的这類研究成果,在外国有,在中国就我视野所及,此前还没有见到。所以值得肯定。
大众传播活动其中特别是新闻传播活动,是一种涉及多元利益的人类活动。在欧美,由于大量媒介的商业性质,所以长期被认为等同于商业活动,但是事实上不是或者至少不完全是,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市场规则在媒介领域往往失灵。新闻自由并不等同于贸易自由,媒介法的规则主要并不是按照受众和媒介商的交易利益制定的。而在中国,則一向有文以载道的传统,“著书都为稻粱谋”說的是反话(上句是“避席畏闻文字狱”)。特别是近代以来,直至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以后,媒介一直被当作政治工具和思想阵地。但是事实表明,媒介单纯政治化是行不通的,所以今天媒介改制(体制改革)要叫得震天响,其实这种改制已经进行了30年,而这种改制并不会也不应当动摇我国媒介作为政治工具和思想阵地的根本性质。新闻传播涉及利益的多元性,应当从理论上、从指导思想或方法上来予以调节,这本书里,敬侠就从欧洲引来了“法益”理论。法益理论问世一百多年来,由于强调法律要适应社会变革,努力保护新生的合理利益,合理平衡新旧不同利益之间的法益冲突,尽可能平等保护每个合理的利益,使人们利益之间的矛盾和损耗降为最低,所以受到国际法学界的重视和发扬。在敬侠看来,法益理论非常适合新闻传播活动的这种利益多元的特点,她的博士研究就选择了这个论题做了大胆而艰苦的探索。
现在,她的工作终于完成了。这本书的特点,一是思辨性,它没有停留于对个别规则和案例的叙述或者历史的回顾,而是从理论的高度作了思考。二是前瞻性,它不是描述和解释现行法制,而是从拟制法的角度对应当具有怎样合理的新闻传播规则提出见解。三是综合性,它旁征博引,既系统回顾了国际上法益理论的发展脉络,又大量比较了欧美和我国媒介法的实例。法律出版社能够予以出版,就是对这份成果的肯定。当然,是否做得完美、精到,那要由各位前辈、先进和同行来评判。我想还是可能会发现不少粗糙的地方,有待进一步推敲完善。
敬侠与我是老朋友、忘年交。早在10多年前,我在上海编辑《新闻记者》杂志,自大学法学专业学成的阚敬侠到全国记协维权处工作,她最早提出维护新闻记者合法权益的一些设想,使我产生了强烈的兴趣。此后,她一直是《新闻记者》的作者,我离开那里后至今还是如此。她长期从事全国记协各种调查研究,有的获得主管部门的重视和好评,有的有学术价值,这在本书中就可以看出来。但是她并不以此为满足,而是立志进行学术深造。她终于考入中国传媒大学攻读博士学位,我们就此结下了共同切磋琢磨的缘分。这本论文,作者在出稿前已修改多次。答辩前,经唐绪军、张千帆、朱力宇三位专家评审,她又做了很大修改。在荆学民教授为主席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通过以后,她还不满足,又一次按照答辩过程中教授们的意见做了大改。她的孜孜不倦,令人感动。至今我手头的文本,恐怕还不是出版的定稿,所以这本书应该说是蕴含着以上各位教授们的心血。在她整个研究过程中,我多次做第一读者,但是主要还是做了一些评审、答辩的安排,而从她那里获益良多。我祝愿她的学术前程远大。
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日于港岛宝马山
确实很专业。
祝贺魏老师的高足博士学成并著书立说!
期待看到这本专著,更期待“法益”理论引入新闻传播领域,不仅停留在理论自圆层面,还能就中国新闻传播之诸多现实问题提出解决良方或起码有所助益。
羡慕啊,我辈更需努力啊!回去继续读书
学长:已把大作转发到0363信箱博客。谢谢您。祝您
周末愉快!
謝謝惠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