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总可以道歉,媒介为何不可以?

无标题昨天新华社播发了温家宝总理就自己谈话中关于岩石分类表述的错误做出更正,向广大读者致以歉意的亲笔信件,网上反映强烈。温总出身地质专业,岩石分类本是他的专业本份,当了多年政治家,一时口误,完全可以理解,也不见得会造成什么不良后果,但是他如此郑重其事,表现了对自己的严格要求和对广大读者的负责精神。

我由此又想起去年央视的毒毛巾案件。涉讼节目明明有张冠李戴的虚假内容,受害的当事人要求不高,只是要求央视更正道歉,但是央视就是死撑硬顶,只好对簿公堂,而趋炎附势的法官还支持央视这种背离专业道德的行为,驳回当事人的诉求。当事人提出申诉,据说上级法院已经接受,但至今不见下文。

一般社会风气,越是大人物,越是不屑于向小人物屈尊,更正道歉似乎也是有级别的。现在温总作出了表率,你央视级别再高,也就是副部级,至少(我不会算)比温总低三级吧?

温总是向广大读者道歉,央视是当事人要求向自己道歉,但是央视既然播放了虚假内容,不仅是损害当事人,而且向观众提供了虚假信息,有误导作用,该不该向观众更正道歉呢?

大凡新闻媒介被指控侵害名誉权、隱私權等案件,除了内容并无问题、纯属错告的以外,既有一个与当事人的关系问题,也有一个与广大读者的关系问题。侵权诉讼只调整前者,不涉及后者。有的案件,被告媒体多方抗辩,免除了差错内容的侵权之责,于是额手称庆,心安理得,班师回朝。我想这是不行的。是的,差错不等于侵权,但是对于读者或听众、观众来说,那是任何差错都是不允许的,应不应该对他们做一个交代呢?就像温总谈话中这么一点点差错,當然与什么侵权完全不搭界,但他还是要更正道歉。媒体能够这样严格要求自己吗?

我的一位朋友十几年前写过一篇题为“监督止于官司”的千字文,是说舆论监督的稿件一旦涉讼,它的监督作用就被停止了。这有一定道理。我现在要说:“纠错止于官司”。就是说,媒体一旦打赢了侵权官司,即使有错,也不需要纠正了。就像《南方周末》明明发表了一篇无聊文章,打赢了官司,就被戴上了满足公众知情权、舆论监督之类的桂冠,他们还会反思当初炒作杨丽娟事件的教训吗?不会了。

这个道理,值得现在殚精竭虑维护媒介在侵权案件中权益的朋友们想一想。维护媒介权益是应该的,但是要留心不要在维护权益的同时,连带保护了媒介違背專業準則的行为和作风,后一个问题,现在相当不乐观。

11 Responses to “温总可以道歉,媒介为何不可以?”

  1. 先回一个和本文无甚关联的帖子:
    发生了多起因言获罪的公共事件,诸如彭水诗案、高唐短信案、西丰抓记者案,背后都有一个权力无边的“县太爷”在张牙舞爪、滥用权力。如今又闹出一个稀奇事——据说,因“县衙内”深陷网瘾,引起“县太爷”对网吧的反感,招致全县网吧统统被关。这样做到底是为公共利益,还是假公益之名行滥权之实?
    请看——
    中国青年报报道:《山东冠县为何封了所有网吧》http://focus.news.163.com/09/1014/09/5LIU3IU000011SM9.html

  2. 這祗是鼠竊狗偷。

  3. 中国媒介的特权和特权意识是根深蒂固。先生所说南方周末被诉案、央视因毒毛巾报道被诉案等是比较少的例子,更多的因媒体侵害他人人格权而被诉的案件,鲜有法院严格秉持法理、法条,分清事实过错而下判的,一年那么多媒体名誉权案件,绝大多数案件是由法院压着原告撤诉、或法官和稀泥调解结案、或久拖不决直到把原告拖得没脾气。法院和媒体都同在党旗下,都是一家人,媒体被诉后,媒体高层与法院高层的院外公关、通气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案件怎么处理,媒体甚至能提前获知。再说了,媒体当被告一事尽管有新闻价值,但多数是没有媒体愿意进行报道的,涉诉媒体出恶名的机会也就很少。
    在这样的体制下,媒体有何畏?它不怕当被告打官司、不怕公众的投诉(当然,投诉的门路也没几个),它什么都不怕,没什么事情它做不到,还会去赔礼道歉?让它为自己做错的事情低头,难了。

  4. 這是個別情況還是普遍情況呢?
    看來,現在比我十年前在內地時有很大的變化呵。

  5. 只怕不是个别情况啊。要只是个例,我们还能对国内媒体多一点信心——媒体在监测环境、维护公益,或许它也能检点自己,尊重他人权利?
    但从笔者所处媒体及周边其他媒体看,尽管媒体天天在呼唤公平、公正、正义,做的很多事情却背离公共性原则,一旦关乎自身利益,就难以做到公平、公正、正义了。最集中体现在媒体行为对利益相对方的侵损上,表现出太多的霸权、霸道、霸气和傲慢来。
    应该说,根源还在中国媒介享有的特权太多,在体制内扎根太深。
    啥时候媒体能变成一个纯粹的媒体,把从体制内带来政治特权去除,同时防范市场权力对媒体行为之扭曲,媒体或许就能为自己做错的事情而低头——那时候,媒体才称得上是一个合格的可享各种自由的权利主体吧。

  6. 別太悲觀了。

  7. 顶学长!已在0363信箱博客转载。谢谢!

  8. 謝謝!
    你們那里,每年誹謗案不到十個,連此類爭論都不需要了,倒是清凈。

  9. 我在学习这方面的知识之前,也主张应当维护新闻媒体的正常的新闻报道活动,因为新闻报道活动有其特殊性。但是时至今日,媒体不是我们过去认为的弱的不堪一击,相反却屡屡成为公民和法人的权利的侵害者,一副不可一世,盛气凌人之势!

  10. 我们的媒体特权已经很多了,还要扩张吗?

  11. 抛开侵权,诽谤等触及法律的行为不谈,我认为不论是媒体还是个人,应该以温总为表率,做到有错必改,不然媒体的公信力何在?!实事求是的作风一旦被抛弃了,大众对于媒体的信任也不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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