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何时公布?/再学温总讲话
监督的前提是公开。我早说过,中国人造字很有讲究,监字和督字,当中都有一个眼睛。让人民批评政府,政府做了什么都不知道,人民就无从批评,就是批评也说不到点子上。所以国际公约规定表达自由包括了寻求、获取信息的自由,即知情权。我在一次讲课中说,限制表达自由最厉害的手段,不在于不让人们说话,而是不让人们知情。别人什么情况都不了解,口口声声说请提宝贵意见,这就只能说是口惠而实不至的外交辞令。我的一位朋友旁听,认为很有道理,以后到处引用。
说权力过于集中,一个重要表现就是控制信息的权力过于集中。有些信息是政府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形成、产生的,控制在政府手里,这还有道理。有些信息是在社会上发生的公共事件,比如什么地方流行一种什么病,什么地方出了一件什么事故,当地政府也有本事把这些本来就处于公开状态的信息控制起来,密不透风,掩饰自己的责任,逃避人民的监督,这是不是权力的一种过度膨胀呢?
所以,要让人民监督政府,必须以法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也就是把政府控制信息的权力限制在必要范围内。对于本来就在政府手里的信息,除了依法不应公开的以外,政府都应公开;对于本来就处于公开状态的信息,政府无权把它捂起来。这就是一句已经说了很久的原则: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
话说这个政府信息公开的法规,已经说了好几年。周汉华主持起草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专家建议稿》,在2003年初即已上报国务院有关部门,8月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当时很热闹了一阵子,周汉华甚至估计,年内就可以正式出台。
但是后来就趋于沉寂。我遇见周汉华,问他,他只能说,快了,快了。这倒也不奇怪,这么重要的法例,虽然只是行政法规,但是在中国也是破天荒的,制定要有个过程。不过既然是以保障人民知情权为主旨的立法,人民可不可以知道一点更多的情况呢?
这样,我在讲课时,讲到知情权和信息公开这一讲,就只能讲国际公约、外国的信息自由法;讲到中国,就是周汉华的专家建议稿,这要声明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有法律效力的也有,那就是广州、上海等地的地方政府规章,但这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是最低位阶的文件。比如2003年初流行SARS,按照广州市的规章规定,应该即时公开,但是广州市政府做不到,这不能责怪广州市政府违反它自己制定的规章,因为它无法对抗更高的指令。至于我国什么时候能够有一个全国性的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文件呢?我也只能说,快了,快了。
终于,到了2006年,9月26日,在陈良宇宣布审查以后的一次新闻发布会上,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的负责人宣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今年年内即可出台。
政府说到做到。2007年1月17日,新华社报道,在温总理主持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审议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草案)》。报道称:会议认为,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举措,是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更好地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有必要制订专门的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草案)》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和主体、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等内容做出了具体规定。会议决定,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现在,两个多月过去了,尚无下文。
仔细揣摩新华社的规范、简练的新闻报道,“原则通过”、“进一步修改”,内涵富有弹性,“范围、主体、方式和程序”,这是任何一部法规题中应有之义,既然是以保障人民知情权为主旨的立法,人民可不可以知道一点更多的情况呢?
我不是对政府信息公开本身着急。任何社会、任何时代,都不是法条解决问题。一部法律颁布后,要有一个很长的贯彻、落实、认同、磨合的时间,不会出现什么法公布了,“那就一切好啦”的奇迹。再说就像英国,国会在2000年通过信息自由法,要到2006年才生效,比起来,我们的进程还算快的。我着急的只是,我又要上课了。还讲那个专家建议稿,讲那些地方政府规章? 学生问全国性的法规何时出来?我还是回答:快了,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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