咬文嚼字非等闲——致图书编辑

上周“课堂”上有学生问:他在文中写了美国的“煽动法”、“间谍法”等名称,有人说他写错了,应该是“反煽动法”、“反间谍法”、“反诽谤法”,并举前年出版的一本权威的美国媒介法著作为证,那上面提到这些法律时都有个“反”字,请问老师究竟应当怎么写?

我听了这个问题,觉得要利用Blog来做一个公开答复。

 我当时就告诉他,你的写法是对的,那个意见是不对的。因为在英美这些法律名称的原文,就是Sedition Act,Espionage Act,Defamation Act(Law),前面并没有anti-一类的词冠;中文当然也不应当加“反”字。

 举一个权威性的例子:中共中央编译局翻译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其中有一篇恩格斯论述英国的文章,就这样写:“诽谤法、叛国罪、渎神法都沉重地压在出版事业的身上”(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695页)。那上面就没有在诽谤法前面加上“反”字。

 那么为什么那本美国媒介法著作中这类名称都有一个“反”字呢?其实,在翻译者的原文里,都是写为煽动法、间谍法、诽谤法的。译者请我为中文本写序,传来了全部译稿的软本,至今保存在我的电脑里,有此为证。但是全书定稿付印前,出版社请一位老编辑最后阅看“把关”,大约他老人家以为煽动、间谍都是犯罪行为,怎么可以不“反”呢?于是不征求译者意见,就一律加上了“反”。书出版了,译者发现,已经无法挽回。她送给我样书时,不无懊恼地向我说明,整本书都很满意,就是一些地方加上了原书没有的“反”字,只好再版时再改回来了。我一看,连我写的代序里提到的《煽动法》,也变成了《反煽动法》。

 这类编辑臆改出错、作者哭笑不得的情况,我是碰到多次。比如:

 我写自己是“生于上海,作于上海”,书印出来,变成了“生于上海,工作于上海”。我写的“作”,是用“作”的本义,即振作之作,兴起、奋发的意思。“日出而作,日没而息”,并不是太阳升起就“工作”,而是活动、行动。编辑不懂,擅加一字,破坏了文字的整齐,也违背了原意。我的意思是说自己在上海出生,在上海成长发展,想“雅”一下,但编辑不“雅”,结果弄巧成拙。

 我在书中提到“论者认为”,出版时变成“笔者认为”。看来编辑连“论者”也不懂。文中是介绍西方学界的意见,现在变成了我的意见,还好这里引用的西方人意见不是什么违碍言论,否则我是跳到黄河也洗不清了。

 还有在我的书里会出现“其认为”、“对其”这样的说法。我要声明我是绝对不会这样写的。中国古文,是没有第三人称代词做主语的。“其”这个虚字如果用作代词,只能用在所有格,意即“他的”。第三人称代词做宾语,一般是“之”。到了宋元以后,需要表达的意思日益复杂,第三人称代词主语不能回避了,人们使用的是“彼”、“渠”之类,而“其”绝对不可以做主语,即不能作“他”字使用。这个道理,在王力《古汉语语法》、吕叔湘《文言虚字》等专著里,都有充分的说明。所以“其以为”、“对其”之类,是完全不通的。我原文是写作“他以为”、“对他”,现在大概是编辑想“雅”,结果“雅”错了。他错了不打紧,内行人以为我魏某连“其”字也不会用。

 [ 顺便指出,现在法院的判决书里,几乎普遍把“其”字作为“他”来使用。有的涉外判决书,也是“其”如何说,“其”做什么,本院认为“其”怎样,这样地一“其”到底,看得我坐立不安,这样盖有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徽的法律文书,也如此文理不通,岂不有损国家形象?兹建议我们的法官都能进行一次中文文法培训。]

 我同出版社编辑谈到这些情况,要求编辑若修改原文,必须征求作者同意。对方说,我们是有修改权的。我问,哪里的授权?他说,新闻出版署有通知。我说,我不知道新闻出版署的通知,就是有这类规定出版社修改文稿的通知,也是同法律抵触的,因而是无效的。请看《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

 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本条法律规定不会有任何歧义。图书出版者对作品的任何修改、删节,前提是经作者许可。而报刊则有不经作者许可作文字性修改、删节的权利,这是因为报刊有版面、时效等等的限制,必须有这样的酌情处理。

 作品修改权,是著作权中的人身权,是绝对的、不可克减的权利。你可以提出请作者做这样那样的修改,你可以不赞成、不发表或不出版作者的作品,你可以另外写文章把别人的作品批得一无是处,但是绝不可以把你的意见、你的用语强加到别人的作品里。人死了,50年后他的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消失了,但是人身权永久存在。能够动《论语》一个字吗?能够动《群己权界论》一个字吗?人们可以重新翻译密尔的这本书,把书名译作《论自由》,但是绝不可以在重印《群己权界论》时把书名改为《自由论》,把原书翻译的作者“穆勒”改为密尔。

 所以,我在同出版社签出版合同时,一定在格式合同后面加上“甲方要求乙方严格执行《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如果这样也不行,就再加上“乙方若未经甲方许可擅自修改作品原意影响作者声誉须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还要说明,以上情况当然还是个别的。编辑的本意是要把书出好,但是文字和知识功底不够,又片面理解《著作权法》的规定,以至出错,所以需要进一步学“法”,即著作权法和文法。对于编辑正确的意见,我是尊重的,并且深表感谢。去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我的《新闻传播法教程》第二版,两位年轻编辑对书中所有引用的法律文件一一作了校勘,改正了书稿中若干差错、有的甚至是第一版就存在的差错,然后把改样送来给我看过。这种工作精神令人钦佩,我在书中后记已经有所说明。

3 Responses to “咬文嚼字非等闲——致图书编辑”

  1. 我们的把关人有时候实在太智能,比如我的标题是:网络公司,说到底还是一家公司,某网站编辑非要改成:SNS网站UUZONE关站 Web2.0末日来临。实在无话可说。

  2. 唉,莫名其妙。

  3. 那反分裂国家法翻译成英文是不是就应该是state-spliting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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