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桥词典》评论案落幕


魏永征

受到舆论关注的因评论韩少功所撰小说《马桥词典》而引发的侵权诉讼案, 历时二年,案经两审,终于在3月下旬落下帷幕。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三位评论者和两家报社均侵害了原告韩少功的名誉权,应向韩少功赔礼道歉,并各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1750元。另一被告某报社已先与原告和解。

《马桥词典》1996年4月问世后,评论颇多,褒贬皆有。本案争议文字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批评《马桥词典》“完全照搬”、“剽窃”、“抄袭”了外国作家所写的《哈扎尔辞典》,二是批评韩少功“做广告”。限于篇幅,本文只说前一问题。

《哈扎尔辞典》是一位塞尔维亚作家所写的词典体裁的小说。1996年末,一位评论者发表《精神的匮乏》一文批评《马桥词典》“无论形式或内容都很象,而且是完全照搬《哈扎尔辞典》”。10余天后,第二位评论者以《文艺界频频出现剽窃外国作品公案》为题转述了前一篇评论的意见:“韩少功的词典全盘袭用了人家的手法和形式,甚至内容都照搬”,把《马桥词典》作为文坛剽窃现象的例证之一。再过3天,第三位评论者撰《翻<马桥词典>,查抄袭条目》,也以第一篇评论为据说是“传出作家韩少功颇得好评的长篇小说《马桥词典》是抄袭之作的讯息”。这些评论分别被一些报纸转载。1997年初,韩少功以包括以上评论在内的作者和发表评论的媒体侵害其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

似乎是为了回答被告方及其同情者关于法律干预文学评论的责难,终审判决写道:

“关于一部作品‘完全照搬’另一部作品的判断,已不是单纯的文学批评上的判断,而是对作品有无独创性所作的判断。按照著作权法的原则,‘完全照搬’即抄袭、剽窃,该行为是要受到法律和道德的否定评价的。对于一个职业作者尤其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作家而言,其职业生命在于独立创作作品,抄袭、剽窃无疑是对职业道德和人格价值的否定,必然会导致社会公众的否定评价。”

判决书指出,评论者断言《马桥词典》“完全照搬《哈扎尔辞典》”,是一部抄袭、剽窃之作,但诉讼期间未能举证证明,因此这种评论缺乏事实根据。

在本案审理期间,一些人士对文学评论动辄涉讼表示忧虑,要求将正常的文学批评和侵害名誉权区分开来,从观点上说无疑是正确的。但以上判决表明,本案从起诉的理由到判决的依据,都已经不是诸如一幅画美不美那样对作品本身的争议,不是文艺评论观点的分歧,而是涉及作者是否具有某种不道德以至违法行为(即完全照搬、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事实的认定。一部小说用词典体裁,另一部小说也用词典体裁,对此当然是可以评论的。当时在论坛上也确是众说纷纭:有的说是偶然的相似,有的说是无谓的模仿,有的举鲁迅和果戈里都有《狂人日记》为例说明没有谁可以垄断一种文字体裁,有的则认为这两部小说虽然都采用了词条的形式而“词典”明显优于“辞典”,这些都是正常的不同意见,法律不应干预。但是,说韩少功的“词典”在形式到内容上都“完全照搬”“抄袭”“剽窃”了外国人的“辞典”,那就不止是一种意见,而成为一种对事实的陈述了,而且这种陈述涉及对作者道德和人格价值的评价,这就必须拿出两者内容和形式在哪些方面完全相同的根据来。但被告方面未能履行举证责任。而且已有若干评论指出,两书“在内容上迥然有别”,认为这两本书除了书名两个字相同外实在再无什么相似和可比之处,甚至有人怀疑评论者根本没有看过这两本书。一审判决也指出,这两本“词典”是“内容截然不同的两部作品”。根据1993年《解答》:批评文章的内容基本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评论者就应当对他的不实陈述造成贬低小说作者声誉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我们已经多次讨论过“公正评论”的问题。“公正评论”的首要前提是评论要有事实依据。就一定事实发表的意见不应成为诽谤和侵害名誉权的依据。本报2月22日评说的一起画评官司,属于在评论中夹杂了未经证实的事实而导致侵权的典型案例。而这起《马桥词典》评论案,则属于意见过于夸张、使意见形同于事实陈述而导致侵权的典型案例。在我看来,评论者显然并不是要编造韩少功“完全照搬”他人作品的事实,他只是认为《马桥词典》的评价过高,想要表达这部作品在创意上人已有之,并没有什么了不起这样一种意思,所以宁可说是一种失言。这篇评论在首发20天后再次发表时删去了“而且是完全照搬”一语就是一个佐证。但是大众传媒是“一言既出,驷马难追”,行为人如果不是主动采取措施,取得对方的谅解,就只能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在表达中意见与事实有时是很难分清的,例如意见以判断形式出现时就会被理解成事实。在“公正评论”规则中有一个“普通人标准”。就是说,某种意见虽然同实际有距离,但只要是普通人都会具有的认识,就应当为法律所容许。例如对于两部小说都采取词典体裁,说这是模仿,虽然现在知道韩少功早在80年代初就用过词典形式,说模仿也不符合事实,但这尚属普通人都会具有的一种看法,所以仍然属于一种意见。现在说“完全照搬”,作为普通人至少要看到两部作品的情节、人物或语言哪怕是一点相同之处,才会说出这样的意见,现在连这点根据也没有,这样就超越了“公正评论”的规则。

《马桥词典》评论案有助于我们区分正当的评论和侵害名誉权的界限,值得认真研究。

刊:《中华新闻报》1999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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