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纬国早年恋人的身后名誉

魏永征

一位老人,因有关她的记述不实同作者和出版者打起了名誉权官司,但是官司尚在进行中,老人死了。这场官司能不能打下去呢?由谁打下去呢?

这位老人名叫施利聆,居于苏州。早在60余年前,她曾与蒋纬国相恋,生有一子。但因种种原因,未成眷属,各自成家。这段历史已经鲜为人知。但在前几年,在一本有关蒋氏家族的“秘史”中却提到了这段往事,而写到这场爱情的结局又显然有误:“施利聆小姐因一次患病,撒手西归,留下一个儿子也未归宗而姓了施”。施利聆认为她早年同蒋纬国这段恋情属于个人隐私,未经本人同意,他人无权擅自披露;而且又把她写成青年早逝,更是毫无根据。这样以讹传讹,会给当事人和后代带来不利的影响。为此,她对作者和出版者提起名誉侵权之诉。

法院受理此案后,尚未开庭审理,施利聆患病日重,留下遗嘱:若本人去世,委托代理人王某和律师继续诉讼。不久,施利聆去世。

这场官司最后还是打出结果的。不过不是施利聆委托的王某继续诉讼,而是由施利聆的儿子重新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侵权成立,被告人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这是一起普通的名誉权案因原告人在诉讼期间去世而演变为死者名誉受损害案。通常的民事案在诉讼期间一方当事人死亡后就中止诉讼,由死者的继承人决定是否继续诉讼。本案看起来也是由死者的继承人继续把官司打了下去,但是其法律意义同普通的民事案是有所不同的。因为一个人死亡后,他的名誉权已不复存在,也不可能被人继承。

我国法制对保护死者名誉的做法是有一个发展过程的。在名誉权官司初起时,最高人民法院曾先后下达两次司法解释承认死者有名誉权,一次是在1989年对天津已故艺人荷花女名誉案的批复:“荷花女死亡后,其名誉权应依法保护,其母有权向法院起诉”,又一次就是1990年对海灯名誉案的批复:“海灯死亡后,其名誉权应依法保护,作为养子,范应莲有权向法院起诉”。及至1993年,最高法院颁布《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提法有了变化:“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从“死者名誉权”改称“死者名誉”,一字之删,体现了法理上的严格修正。

“死者名誉权”的提法之所以必须修改,是因为它同法理或《民法通则》的规定相抵触。一个自然人从生下来那天起,就享有法律所规定的民事权利的资格,这种资格叫做民事权利能力,当这个人死亡后,权利主体不复存在,他的权利能力也就自然终结了。不能设想已经死去的人还可能行使什么权利(施利聆立遗嘱委托代理人打官司是无效的,死者不再拥有诉权,不可能为死者代理打官司),所以死者不可能再享有名誉权。而且名誉权属于人身权,同财产权也不一样。死者财产权不存在了,但财产还在,法律就规定了一定程序由死者的继承人来享有这些财产的权利。而人身权作为与人身密切联系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是不可能转让、抛弃和继承的。当涉及财产权的官司因当事人死亡而中止时,死者的继承人继续把官司打下去,争议的已经不是死者的权利,而是继承人通过继承取得或意欲取得的自己的权利。名誉权不能继承,死者继承人如果要把死者名誉权官司打下去,他所争议的又是谁的权利呢?

死者既然不复享有名誉权,有些国家的法律(主要是英美法系国家)就索性把死者名誉置于法律保护之外,除非对死者的诽谤危及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死者的亲属不能为死者提起诽谤指控。但我国司法界和学术界普遍认为死者名誉应予保护。死者名誉实际上是指死者生前的名誉,亦即对死者生前行为表现的社会评价。如果死者名誉可以被任意诋毁而不受到任何制裁,这不仅对死者是不公正不合理的,而且也不利于宏扬社会正气、维护安定团结。死者名誉遭到不法损害,受到不利影响的首先是他的近亲属,他们会陷于不同程度的精神痛苦和感情创伤,还可能受到社会的非议、歧视和疏远,以至丧失某些本应得到的利益。所以我国司法解释关于死者近亲属有权对死者名誉损害起诉的规定,实质上是把死者名誉视为死者近亲属的一种合法利益加以保护的。同时在程序上也解决了象施利聆案那样死者继承人所主张的并不是自己的权利的困难。

我国法制自从规定依法保护名誉权以来,对死者名誉的保护也是一以贯之的。著名的死者名誉诉讼案件除本文前述外,还有著名“红色牧师”董健吾之子女诉其父名誉案、著名科学家李四光之女诉其父名誉案,以及尚在审理中的著名音乐家王洛宾之子诉其父名誉案、旧上海闻人虞洽卿之子诉其父名誉案、国画大师张大千之外孙诉其外祖父名誉案等。

对死者名誉的保护也应有个时限。台湾现行法制规定有诽谤死人罪,1976年曾发生一起“诽韩案”,有自称唐朝著名文学家韩愈的第三十九代孙的韩某指控期刊《潮州文献》一篇文章诽谤了他的先祖韩愈,经审理,判决诽谤成立,罚发行人300银元。这样的权益保护未免过于遥远。我国司法解释规定近亲属有权起诉,实际上包含了时限规定,即死者名誉保护到第三代为止,当死者第三代全部去世后,就不再有人有权为死者名誉起诉。在经历这样一个时段后,死者名誉已经趋于消失或者不再有实际社会影响,这个时限是比较合理的。

刊:《中华新闻报》1999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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