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永征:与中国新闻法研究同步

答《中华新闻报》记者祝明问

 

  魏永征,1964年毕业于复旦大学新闻系。当过教师,编过报纸杂志,1985年上海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成立,便来此从事专门的研究工作,现在“职居”研究员、理论研究室主任。从1988年到1998年,同时主持《新闻记者》杂志的工作,历任常务副主编、主编。还有些学术兼职,如中国新闻法制研究中心研究员、华东政法学院兼职教授等。编、著或参加编写新闻学、法学领域的专著、文集、工具书多本,写了数百篇论文、文章和其他各种体裁的“东西”。代表作是《被告席上的记者——新闻侵权论》(1994)和《中国新闻法概要》(1999),前一本是专论“新闻官司”的书,后一本则是对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所有有关新闻活动的规定作系统的论介。夫人贺宛男,上海《新闻报》总主笔,主要成就是证券和上市公司研究,著述更多。夫妻虽然同是新闻界中人,在专业上却各干各的。

  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后,你给本报写了好几篇文章阐述这个文件,说它表明我国新闻侵权法初具规模,受到一些读者的关注。你是怎么写这些文章的?

  答:当时我正在写一篇比较中国大陆新闻侵权法和香港台湾诽谤法的论文,香港诽谤法来自英国法,台湾有关诽谤的法律主要也是参考了英美法。我在阐述了我国现行新闻侵权法的主要特点和优点以后,指出也有需要向人家借鉴的地方。当我的这篇2万多字的论文敲下最后一键后,《解释》颁布了。我看到,这个文件考虑到了新闻工作的特点,进一步划清了正常报道与新闻侵权的界限,特别是我提出的借鉴的意见与之不谋而合,十分高兴。我一口气写了《从<解答>到<解释>》,言犹未尽,又写了几篇个案分析。我想说的是,新闻侵权诉讼在我国只有十年的历史,我国审判机关努力加以总结,除单件批复外,已搞了两个比较系统的司法解释,并不是有些人以为的那样,审理“新闻官司”还没有具体的法律规范,不考虑新闻界的合理要求。所谓“初(粗)具规模”,是指一些基本原则如真实、公正评论、特许权等大都已经涉及了,并不是说就是很完整了,而是初步的、粗线条的。我在《被告席上的记者》及在此以前就提出现行法律在保护名誉权和支持舆论监督之间存在失衡,近年来袁成兰、邓成和、韩成刚等人的官司都证明了这一点,现在法学界提出制裁恶意不实诉讼问题,我很赞成。

  问:你是学新闻学的,但你的文章表明你对法学也有较多研究,你是怎么掌握法学知识的?

  答:1979年《民主与法制》在上海创刊后不久,我参加了那里的工作。编辑部聘请了几位顾问,他们都称得上是当时上海法律界的“大腕”。在他们带领下,我们编写了好几本“案例分析”,包括刑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每周周末顾问们会聚一起,对案例逐一过堂,好象开审委会那样,他们充分发表意见,由我整理成文,再经他们审定付印。这件工作做了两年,等于上了一个研究班。我主编《家庭法律指南》等专栏,主要也是向顾问们请教。当然我自己也读一点书。我的法律知识主要是从那时起打下的。

  问:那么你又是怎么研究起新闻法来的呢?

  答:我到新闻所以后,我的好友、评论家凌河(司马心)就提议我可以在新闻和法的结合部寻求突破,这个点子对我有重要影响。在彭真委员长批准制订《新闻法》后,上海受命配合北京也起草一个文稿,我是上海起草组的成员,是上海文稿的主要执笔人之一。90年代以后,新闻法的研究者都把注意力集中到新闻侵权纠纷上来,我从1990年起在陕西《新闻知识》连载“新闻官司面面谈”,一共写了20篇。我采用的是个案分析的方法,不用说,这是在《民主与法制》学来的。在这基础上,我写了《被告席上的记者》。近年来,我又拓展到宪法、行政法、知识产权法等领域对新闻活动规范的研究,以及同境外、国外有关法制问题的比较研究。现在,我的全面论述我国新闻法体系的专著已经基本完稿,我把书名定为《中国新闻法概要》。我的研究轨迹同全国研究新闻法的历程基本同步。我认为,在这些研究基础上正在孕育出一门新兴学科��新闻法学。我有一篇论文《我国新闻法学研究的回顾和前瞻》讲这个问题。

  问:现在议论制定《新闻法》又成为一个热点,你认为制定《新闻法》要解决好什么问题,应当怎样维护新闻记者的合法权益?

  答:我认为首先要弄清楚:新闻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还是一部行政部门法?解放军报的曹瑞林最近出版了一本《新闻法制学初论》,可说是首次尝试系统论述新闻法学的专著,他论述新闻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我认为讲得很好。按照这个观点,就不能说现在专门的《新闻法》还没有出台就说新闻领域还是法律的空白。事实上,新闻法的渊源是十分广泛的,涉及宪法、民法、行政法和刑法诸多领域。以前在起草“新闻法”文稿时,关于约束的条文很容易写,关于权利保障的条文就很难落笔,写上去了也觉得难以操作,这也同没有解决好这个问题有关。我将写一篇书评来讲这个问题。说到权利,我认为新闻法所要保障的首先是公民从事新闻活动的权利。言论、出版、新闻自由的权利主体都是公民,而不只是记者。记者权利只是公民权利的延伸,记者不应当有超越公民权利的特殊权利。要注意不要把记者的权利理解成权力。

  问:你当了十年《新闻记者》主编,你能说说编刊物同研究有什么关系吗?

  答:我当研究员是正业,主编只是兼职,但我的工作时间主要用来编刊物,研究只能在业余时间做。而社科院对我考勤,只看我每年发表了多少文章,编刊物只提一句话:“还编了12期刊物”,所以有些不大“合算”。不过两者还是相互促进的。一方面,研究提高刊物,《新闻记者》成为公认的研讨新闻与法的重要园地。我组稿的原则是“将欲取之必先与之”。对作者不能简单地索取,我往往要提供有关背景材料,还同作者讨论或争论,作者才有写作激情。另一方面,刊物提供舞台,如与中国新闻法制研究中心等单位合作举办了三次全国性的“新闻官司”研讨会等,从而聚集了一批新闻法的研究者。现在我的任期已满,我将有更多的时间来从事研究和写作,有的朋友说,你要是早些不做主编,那就更好了。至于刊物,我的后任将会把它办得更好。

刊《中华新闻报》1999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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