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刊》和《太原日报》和解好
魏永征
刚刚通过电子信箱向《中华新闻报》发去今年第四篇评论"评论官司"个案的文章,就得到了又一起"评论官司"和解的消息。这就是《诗刊》诉《太原日报》名誉侵权案。此案受到社会关注的程度丝毫不逊于前面几起评论案。
《太原日报》在今年1月4日的第5版发表一篇署名文章:《<诗刊>:你要堕落到几时?》,引起《诗刊》严重不满。后者认为这完全是对《诗刊》的侮辱和诽谤,严重侵害了《诗刊》的名誉权,于4月8日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太原日报》提起侵权诉讼。时隔两月有余,峰回路转,柳暗花明,在中国作协和作家权益保障委员会的主持协调下,双方实现了庭外和解。稍后《太原日报》社与《诗刊》负责人在北京坦率诚恳地进行商谈,终于达成一致意见,言归于好。双方还将在建国五十周年前夕共同举办一次诗人笔会,以期推进诗歌繁荣,促进诗人团结,增加两家报刊的联系。
我以为,这是这场纠纷的最佳结局。
这是因为,言论问题的是非,并不是一概都是可以用法律来断清的;法律只解决侵权问题。我们已经多次说过,评论发生侵害名誉权主要是两条:一是传播了虚假的事实,二是使用侮辱性的语词,损害了他人的名誉,即成立侵权。意见的分歧,观点的争议,感情的好恶,不应等同于侵权。在已有的"评论官司"中,有的问题很清楚,如那起"画评官司"中(2月22日本报)有关评论说人家为了几千美金画外国下台政客但事实并非如此,这是散布了虚假事实导致名誉损害;如那起"诗评官司"(7月1日本报)中有关评论写了那么些骂人的话,这是侮辱人格的名誉侵权。有的问题就不那么清楚,比如《马桥词典》评论引起的官司(5月3日本报),当初评论者确实是就《马桥词典》发表自己的意见,并不打算要宣布某件事实,但是到了公堂上却成为认定《马桥词典》的作者有没有"抄袭"、"剽窃"了外国人的另外一部"辞典"。这也还有一说:这位评论者发表的意见太过头、太夸张了,他说出的某种感想在旁人看来却成为传播一种事实。这样问题就来了:意见过头或者夸张到了什么程度就算是传播了虚假的事实或者侮辱了他人的人格呢?就说《诗刊》这件案子,评论里的话确实说得难听,说:"《诗刊》是这个时代最堕落的刊物之一。"还说:"这是什么玩意儿?打着中国作协主办的冠冕堂皇的旗号,冒充当代最权威的诗歌刊物,济济一堂的编者也大多有高级职称,但这不能阻止它办得越来越糟。"你要批评《诗刊》,就照实说好了,何必使用那种情绪化的字眼呢?但是,如果认真地用法律眼光来考察,说一家期刊办得"糟",走向"堕落",表述的究竟是夸张的意见呢还是虚假的事实呢?是属于对作品的看法呢还是贬低了哪一个或哪一些人的人格呢?好象很难确定。比方说(这完全是虚拟),有家期刊总是登朦胧诗或者政治口号诗,有的人喜欢,就说好得很,有的人厌恶,就说"糟得很",登朦胧诗或者政治口号诗是"堕落",后者能说是诽谤吗?对于本案,曾经有人写道:" 用'堕落'一类的词攻击另一方受到起诉,如何判定呢?它怎么去验定一方并没有'堕落'而另一方确实是诽谤呢?或者一方确有堕落的现象而不肯承认,法庭能怎么办呢?事情很难扯清楚。"不难想见,这起讼案几乎肯定将旷日持久,息讼言和实在是明智之举。
如何判断有关言词是在夸张地表达某种意见还是传播了不真实的事实,这在国际诽谤法中也是个不易解决的问题。英国诽谤法有所谓"普通人标准",说是尽管某种意见有极大的偏见,但是只要是一个普通人可能说出来的意见,就是在法律容许的限度之内。这似乎仍然不能给人以十分明晰的界限。在美国诽谤法中据说通过两个判例订立了四条,例如要看某种意见是否可以查证,如果无法查证,就不属于表述事实等等,好象也不甚了了。
这并不是法律的缺陷,而是因为法律本来就不是用来判断意见的是非的。法律是刚性的,通常来说,一件事实有还是没有,是可以分得很清楚的,法律可以以事实为根据作出判断。意见则是弹性的,同样一句话,说话者语气、重音的不同,听话者地位、心态的差异,得出的结果可能是千变万化,所以一言不合,就要请法律裁判,这实在是对法律的苛求。意见不对,就"犯法"?这还叫人怎么说话?我们写了好几篇肯定法院判决"评论官司"的文章,并不是意味着我们就主张评论发生的争议纠纷可以轻而易举地对簿于公堂。我们恰恰以为,发生评论纠纷一般以从宽从轻为宜,即可以不打官司就不要打官司,可以不判侵权就不判侵权。对于文学艺术、科学技术的是非问题,应当通过文艺界、科技界的自由讨论去解决,通过文艺和科技的实践去解决。即使评论中某些内容确实含有诽谤侮辱成分被判定侵权,也决不等于评论所涉及的文艺或科技问题就这样连带解决了,仍然需要继续讨论和实践,甚至不排除侵权者在具体的文艺或科学问题上倒是正确的这样的情况。从这个意义上说,我赞成"笔墨官司笔墨打"这句话。
已有的"评论官司"应当作为我们的宝贵财富。评论方需要不断提高理论和文字修养,力戒"轻薄为文"。被批评方需要多一点雅量,强化一点对于批评的承受力,要看到即使在很难听的话里头也可能有某些合理的成分。双方持这样的心态,我们的评论和文艺科技等事业就可以走向更加繁荣。就象《诗刊》和《太原日报》这场纠纷,是让法院把谁胜谁败判个一清二楚好呢,还是象现在这样握手言和,共同为诗坛作一些实事好?就无须饶舌了。
刊《中华新闻报》1999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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