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画引起的著作权纠纷
魏永征
1998年夏天,中国遭受百年不遇的洪水。为了配合全民抗洪救灾,湖北省工艺美术师张敏耀和他的几位朋友创作了一幅公益广告宣传画《让世界充满爱》,画面是许多不同肤色的手向募捐箱投送钱币,箱上有一颗大大的红心。作者与长江日报社广告部联系,确定在《长江日报》发表,在图案右下方标明"公益广告,创意/张敏耀,由长江日报广告部发布"。作者自愿不取稿酬。
但是在9月1日见报时,广告上的字句被改为"武汉一心广告营销公司――创意/张敏耀",还加上了这家公司的手机和BP机号,"公益广告"四个字不见了。更使张敏耀不能容忍的是,在广告画面中央还加上四个醒目的红色大字"鹦鹉花园"。鹦鹉花园是武汉著名的由外商开发的高级住宅小区。
张敏耀认为媒介违约把公益广告变成商业广告,要求长江日报广告部更正。后者认为报社对广告有修改的权利,修改后的广告仍然是公益广告。1999年1月9日,《长江日报》再次刊登这幅广告,"鹦鹉花园"四字十分醒目,还添上"热买中,6个月突破500万"。张遂向法院对长江日报社、一心公司和鹦鹉花园提起民事诉讼,索赔100万元。
被告方面辩称发表的广告并没有直接宣传、推销产品和服务,其内容具有公益性,仍然属于公益广告。长江日报仅接受过一心公司3000元的赞助费,所以应其要求在广告上注明赞助企业"鹦鹉花园"的名称;而通常的商业广告收费则为4.6万元。这幅广告是作者主动上门,并应其要求发表的,已在作品中署上他的姓名。而武汉市有关文件也规定公益广告可以注明企业名称。所以没有侵害作者的什么权益。
此案经武汉中院和湖北高院两审审理,张敏耀都打赢了官司。今年4月底的终审判决认定:"鹦鹉花园"本身即已具有房地产商品的含义,《长江日报》上发布的广告含有涉及企业商品的内容,但是广告的主题和图案仍然表明具有公益性质,所以应认定为含有商业性质的公益广告。判决三被告在《长江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6万元。
本案属于广告作品的著作权纠纷,涉及著作权中的发表权、使用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多种权利。由于媒介没有充分考虑广告作品的发表使用方式同一般作品有所不同,以致侵害了作者的著作权,是有教训可以吸取的。
发表权就是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它包括作品是否发表和以什么方式发表。通常作者向某一报刊社投稿,当然就是要求和同意在这家报刊上发表这篇作品,而一般作品在报刊上发表也就是该报(刊)作一次性刊登,所以以什么方式发表往往就被忽略了。而广告作品则不同。广告作品的用途比较复杂,在本案中,这幅广告作品原先是约定作为公益广告发表的,现在却变成了含有商业性质的公益广告,用途变了,也就是意味着发表方式变了。媒介对这一变更并未征得作者的同意,违背了作者的本来意图,构成了对他的著作权的侵犯。
媒介的这一变更还改变了作者同其他主体的法律关系。在原先作为公益广告的发表方式中,作者和媒介是一种比较单纯的授权发表使用的关系。就是说,作者只是授权长江日报发表使用他的这幅作品。现在掺入了商业内容,亦即介入了两家企业。人们从广告上很容易理解为:"鹦鹉花园"是广告主,一心公司是广告经营者,而媒介只是广告的发布者,作者设计广告是在为前两家企业办事,甚至可以认为作者是一心公司的工作人员。而这种法律关系的变更并未经作者认可,甚至事先根本不知道。从媒介方面说,是未经作者同意而私相授受,从这两家企业方面说,是未经作者授权而擅自使用了他的作品。所以媒介和这两家企业都侵害了作者的著作权。
至于媒介辩称他们对广告作品有修改权,这也是没有根据的。《著作权法》规定作者有修改作品的权利和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未经授权擅自改动他人作品是非法的。其中仅仅规定报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至于对于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所谓文字性修改删节,主要是由于时效、版面的限制,在来不及征求作者意见的情况下,对作品作一些不违背作者原意的改动。这条规定是否适用广告作品,未见明确。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媒介对这幅广告作品的改动,显然大大超出了文字性修改删节的范围。首先是对广告创意的篡改,把它从公益广告改成了具有商业性质的广告,其次是对画面形象的更改,以"鹦鹉花园"四个大字破坏了画面的完整。这都是著作权法不能允许的。
著作权法是民法的一部分,它保护的是著作权人同作品的发表者、使用者之间的平等的、自愿的、等价有偿和诚实守信的关系。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有的新闻媒介往往以居高临下的姿态对待他人作品,以为作品到了自己手里就可以任意处置,在发表、使用普通作品时不合著作权法规范的做法也时有所见。发表、使用广告作品是完全的市场行为、商品交换行为,如果违反民事关系的准则,那就肯定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刊《中华新闻报》200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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