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代行有关部门职权政府做什么

 

据报道,最近在南方出版了一本新闻记者谈自己在采访中进行偷拍偷录的书,我还没有见到全书,但是已在报上读到其中的精彩篇章。这些记者为了伸张正义,维护法制,以"不入虎穴、焉得虎子"的精神,甘冒种种风险甚至生命危险,把种种社会阴暗面曝露于光天化日之下,我从内心里产生钦佩之情。

但是同时我也为他们担心。严格地说,有些偷拍偷录已经不是采访,而是侦察。侦察本来应当是侦察员的事情。侦察人员作为依法从事特殊公务的人员,享有特殊的权力(例如持有武器)从而也就享有特殊的保护,而我们的新闻记者则不可能享有。当我读到记者周旋于迹近黑社会的人物之前万一曝露身份就可能遭受暴力侵害时,着实为他们捏把汗。我想,作为有关部门,是不是有必要让记者去冒这样的风险?

有一篇文章,写的是记者深入到四川某地非法把死猪死狗(有些已经腐烂)加工成食物的现场,拍摄录制了确凿证据,从而使这些不法分子落入法网的故事,情节相当曲折,据报道,这种有害人身健康的食物一直远销广东等地。显然在这个不法行为的全过程中,从死畜贩卖收购、加工、运输以至变成食品销售,都理应有相应的政府部门的把关。在这任何一个关口上,只要有关部门稍尽职责,这个案件也就轮不到新闻记者来偷拍偷录了。

我不禁想起老子的话:大道废,有仁义;六亲不和,有孝慈。新闻记者直接进入违法犯罪现场采用偷拍偷录手段,"代行"有关部门的职权,如果成为经常性现象,恐怕并非国家之福。我们有理由问有关政府部门:你们在做什么?

刊《检察日报》2000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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