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把自己混同于一个警察
近来记者暗访有点热。
有的记者通过暗访揭露了社会的严重阴暗面,确实是冒了风险做了好事,南方日报出版社出了一本《偷拍实录》,记录了中央电视台记者在暗访中偷拍偷录那些违法犯罪行径的过程,读了令人感动。
但是暗访并不是百无禁忌的,不是什么地方什么事都可以给记者去暗访的。最近看到有家报纸登了一组报道记载记者暗访发廊卖淫、舞厅吸毒等"发臭"的现场,用意当然也是不坏的:要求有关部门及时清除它。
其中一位记者暗访发廊。洗完了头,洗头妹单刀直入问:"要不要敲背"(后面括号注明"敲背"即"买欢"),在谈妥价钱以后记者就跟她离开洗头房走了300米到另一处楼上,只见坐着三个彪形大汉在打牌,他们走进一个房间去"做事", "她二话不说坐到那张床上就脱衣服",此时约定的BP机响了,记者说要去回电话,"安全撤离"。
我为这位记者捏了一把汗:要是BP机慢了半拍会怎么样?要是"洗头妹"以特快的速度脱光了衣服拖住你不放又怎么办?要是这根本是个圈套:那三个彪形大汉在要紧关头闯进来说你调戏良家女子又怎么办?
警察办案有一个策略叫做诱惑侦查,就是做一个圈套诱惑嫌疑人钻进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然后人赃俱获。全世界警察几乎都这样做,但全世界也都存在着争议。因为警察的职责就是防止和减少犯罪,现在却去诱惑别人犯罪,甚至自己也参与犯罪,虽然是假的,在客观上总是增加了犯罪,这合适吗?这里不讨论警察的侦查策略,但是可以明确说,记者无权采取这种暗访策略,因为记者不是警察。记者不享有警察的特权从而也不可能得到警察享有的特殊保护。记者为了暗访卖淫、贩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竟去假扮嫖客、购毒者,客观上就是参与了性交易或毒品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即使没有真正实施,那么以后查起来,算是中止呢还是未遂?什么地方规定记者有豁免法律责任的特权呢?
这就涉及如何看待记者的采访权的问题。有人提出采访权的"权"应是权力之权,而不是权利之权,主张采访权应当是类同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权力。按照这个观点,有人就主张记者有权实行强制性采访,要求规定对于记者的调查采访,任何单位、部门、个人"不得拒绝、抵制、隐瞒"。但是这在实际上是做不到的,即使作了规定别人就是不告诉你,你也拿他没有办法。于是有些记者在暗访的名义下,实施着姑且称之为"侦查式采访"的做法。而记者如果拥有采取强制手段或秘密手段从公民那里取得资料的权力,那确实就同警察没有多少区别了。
当然象记者假扮嫖客之类的"侦查式采访"还是很个别的。但是我以为即使从个案看来是成功的、积极的"侦查式采访",也应当严格控制数量。记者和警察的社会角色是很不一样的。警察拥有强制或秘密获取资料的权力是履行管理社会的职责的需要,而且从范围到程序都要受到严格的限制,他取得资料的目的是为了办案,因而是封闭的,可以把公民因此可能遭受的损害控制在最小范围之内。记者不是社会的管理者,不拥有管理者的权力同时也不承担管理者的义务,他取得资料的目的就是为了把它公开,因而记者采取类似警察手段进行采访的后果就是撤消了公民的任何防线。人们在对一些阴暗现象的曝光拍手称快之际,一旦联想到这些身藏偷拍偷录器材的记者笑容满面地接近自己时将何以自处,畏惧之心势必油然而生。所以即使一些偷拍偷录的新闻效果良好,如果在媒介上出现过多,也有可能使公民失去私密感和安全感,这种潜在的影响不容忽视。
制定于1938年、至今依然生效的法国新闻记者职业道德章程在最后有这样一条格言式的规定:"不要将自己(记者)的角色混同于一个警察(Does not confuse his role a policeman's)。"这值得很好玩味。
刊《检察日报》2000年10月18日
Leave a Rep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