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调查”保护舆论监督

 

《中国煤炭报》一篇舆论监督稿摘下了王书记的乌纱帽,王书记却把《中国煤炭报》推上了被告席,不过这场官司终于没有能够打下去,北京市东城区法院驳回了王某对报社名誉侵权之诉,理由是“原告之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详情见本报1月27日第5版报道。

这个案子对于法律如何支持新闻舆论监督有一定启示意义。

我看大概连王某自己也是心知肚明:看起来他是同媒介打官司,实际上他是同他的上级党委(长治市委)打官司。作为县委书记的王某突击提干等问题先前确是媒介揭发的,但是长治市委重视舆论监督,及时进行调查,决定王某停职检查,违规提干无效,并且还要继续调查买官卖官的问题。王某指控媒介的报道侵害了他的名誉权,实际上就是要法院去从头调查他的突击提干等问题有没有,去判断上级党委罢他的官、继续调查他的问题对不对,也就是要用民事审判来代替上级党委的审查,这当然不成。法院判决挑明了这个法律关系:如果你王某对这样处理有异议,可以行使党员干部的权利进行申诉和申辩,而不应当状告媒介。

这个案子是长治市委动手早,启动了党纪审查程序,使得我们可以把这个法律关系看得很清楚。如果不是这样,而是舆论监督对象抢先告了媒介,事情又会怎样呢?
弄得不好,就会发生“监督止于官司”的现象。首先是攻守之势逆转,被批评者成为控告批评者和媒介的原告,而批评者和媒介则成为接受法庭调查的被告。其次是抵销了舆论的压力,谁是谁非,有待法院判断。第三是对于舆论所揭露的问题有管辖权的部门有可能出于“尊重独立审判”等考虑而袖手旁观。第四是批评者和媒介为了应诉要付出大量人力物力。第五,即使经过法院审理新闻属实,新闻所揭发的问题也会错过了解决的时机,甚至事过境迁,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虽然法院审理“新闻官司”要以“既要依法保护公民名誉权、又要依法支持舆论监督”为指导思想,但是事实证明打“新闻官司”不可能真正支持舆论监督。这并不是我们的法官不想支持舆论监督。舆论监督是新闻舆论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和建议,它所反映的是公民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之间的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属于宪法关系。而“新闻官司”只是确认或者驳回名誉侵权之诉,它所调整的是新闻报道对象同新闻媒介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舆论监督没有强制力,舆论监督所提出的问题,要靠执掌权力的党政领导机关来解决,比如《中国煤炭报》揭露的问题,当地党委及时调查处理,这才是对舆论监督的有力支持。如果这篇舆论监督文章在党委调查之先就被告上了法庭,法庭审理不过是确认这篇文章是不是属实,有没有侵权,就是查明文章属实没有侵权,也只能驳回原告起诉,不可能对他的问题作出任何处理,至多写上一句:文章属于正当舆论监督,应予保护和支持,仅此而已。真正解决问题还是要靠当地党委或其他部门。

宪法高于民法。东城法院的判决启示我们:这类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舆论监督而引起的“新闻官司”,可否实行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先行调查再由法院审理的办法。先由有关部门查明新闻中的事实有没有,再由法院判断新闻写得对不对。如果事实属实,有关部门径行处理,“新闻官司”几乎就不用打了。如果新闻失实,媒介承担相应责任,也还不迟。

刊《检察日报》2000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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