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失实不能免除责任
假新闻往往会露出马脚。比如几年前曾经在传媒上流传的某市副市长夫人杀人案,文中绘声绘色地描绘了这位"夫人"同情人幽会和受到宾馆老板凌辱的现场情景,读后马上会产生疑问:作者难道亲眼目睹吗?后来果然查明,某市根本就没有这个副市长夫人,也没有发生这样的杀人案,纯属胡编乱造。
如果这样的稿件送到一位稍有经验的编辑手中,恐怕首先就会从真实性上提出怀疑;更不必说格调、思想倾向等方面的问题了。
这样的稿件会在某些一向比较严肃的报纸上登了出来,逃过了各级审稿的关口,一个重要的因素是转载,以为已经先在别的报刊上登了,他们自会负责,就放松甚至放弃了对文稿的审查。
这实在是认识上的一个误区。
每一次转载,都视为一次传播,这是国际新闻传播界的共识和惯例。因为每一次转载,都会增加一批读者,也就是扩大了文章内容的影响,对于读者来说,读的文章是首次发表的还是转载的,并没有任何区别,所以文章内容如果对社会对他人发生损害,转载的报刊与首先发表的报刊所要承担的责任是同等的。在外国,媒介涉及讼案,转载从来也不是可以免除承担法律责任的抗辩理由。我国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司法解释也明文规定: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转载作品,当事人以转载者侵害其名誉权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1992年羽毛球教练王文教名誉权案,共有9名被告,6家转载报刊都承担了责任。去年郭小川名誉、肖像案,一审判决承担责任的有6名被告,包括4家转载报刊。最近一起某农场诉名誉权案,一审被判承担责任的报刊至少有5家之多。
有人说,我们是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转载的,是合法的,为什么还要承担责任呢?遵守著作权法,同对文稿内容承担政治上法律上的责任,是两回事。著作权法关于报刊之间可以相互转载文章的规定只是对报刊同作者之间的关系作出了规范,并不涉及文章内容问题。至于文章的内容,还是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遵照宣传方针、纪律来决定取舍。而且正是因为转载可以不经作者事先许可,不是作者主动送来投稿的,就更加重了报刊独立审查的责任。
一些"信息垃圾"原来只是在"地摊小报"上流传,成不了多少气候(当然也要整治),后来进入"主流媒体",弄得很多人知晓,就是通过转载,所以转载这个关口非把好不可。
任何报刊,对转载文章应当同首次发表的文章作同样严格的审查,不能因为别的报刊已经登过而忘记了自己的责任。
刊《中国青年报》2000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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